●卷八 錢币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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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代錢币之制 自太皥以來則有錢矣,太皥氏、高陽氏謂之金,有熊氏、高辛氏謂之貨,陶唐氏謂之泉,商人、周人謂之布,齊人、莒人謂之刀。

     神農列廛於國,以聚貨帛,日中為市,以交有無。

    虞、夏、商之币,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

     管子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饘(章延反,糜也),有賣子者。

    湯以莊山之金鑄币,而贖人之無饘賣子者;禹以曆山之金鑄币,以救人之困。

    ""夫玉起於禺(音虞)氏,金起於汝、漢,珠起於赤墅,東西南北去周七八千裡,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

    為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託用於其重,以珠玉為上币,以黃金為中币,以刀布為下币。

    "三币,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先王以守财物,以禦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若五榖與萬物平,則人無其利。

    故設上中下币,而行輕重之術,使一高一下,乃可權制利門悉歸於上)。

     周制,以商通貨,以賈易物。

    太公又立九府圜法(《周官》有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内、職币、職金,皆掌财币之官,故雲九府。

    圜,謂均而通也),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外圜而内孔方),輕重以铢(黃金以斤為名,錢以铢為重也);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疋。

    故貨寶於金,利於刀,流於泉(流行於泉),布於布(布於民間),束於帛(束,聚也)。

    《周官 司市》: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兇年物貴,置錢以饒民)。

     夾漈鄭氏曰:"謂之泉者言其形,謂之金者言其質,謂之刀者言其器,謂之貨、謂之布者言其用。

    古文'錢'字作'泉'者,言其形如泉,文一變而為刀器,再變而為圜法(即太公所作)。

    自圜法流通於世,民實便之,故泉與刀并廢。

    後人不曉其謂也,觀古錢其形即篆泉文也,後世代以'錢'字,故'泉'之文借為泉水之泉,其實'泉'之篆文下體不從水也。

    先儒不知本末,因謂流於泉,布於布,寶於金,利於刀,此皆沿鑿之義也。

    "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

    凡有法者(布,泉也。

    有法,百官之公用也),共王及後、世子之衣服之用。

    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賜予之财(赍,行道之财用也),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服不會。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滞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抵,故賈也。

    主者,别治大夫也。

    康成謂:"抵,本也。

    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也。

    ")。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辯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鄭司農謂:"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

    假令其國出絲絮,則以絲絮償;出絺葛,則以絺葛償。

    "康成謂:"以其於國服事之稅為息也。

    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

    ")。

    凡國事之财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馀。

     按:《周禮》主财之官雖多,而專掌錢布則惟外府、玉府二官,外府掌赍賜之出入,泉府掌買賣之出入。

    自王介甫以鄭注國服為息之說行青苗誤天下,而後儒之解此語者,或以"息"為生息之息,或以"息"為休息之息,然於義皆無所當。

    蓋古人創泉布之本意,實取其流通。

    緣貨則或滞於民用,而錢則無所不通;而泉府一官最為便民,滞則買之,不時而欲買者則賣之,無力者則賒貸與之。

    蓋先王視民如子,洞察其隐微,而多方濟其缺乏,仁政莫尚於此,初非專為謀利取息設也。

    不原其立官之本意,而剿其一語以斷天下大事可乎? 買之於方滞之時,賣之於欲買之際,此與常平賤籴貴粜之意同。

    泉府則以錢易貨,常平則以錢易粟,其本意皆以利民,非謀利也。

    然後世常平之法轉而為和籴,且以其所儲他用而不以濟民,則惟恐其數之不多,利之不羨,於是亦以理财之法視之矣。

     周景王二十一年患錢輕,更鑄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五十",肉、好皆有周郭,以勸農,贍不足。

     王将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

    古者天災降戾,於是乎量資币,權輕重,以赈救民。

    民患輕,則為作重币以行之(币輕物貴也),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重曰母,輕曰子。

    相權,并行也)。

    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大小利之(民患币重,則多作輕錢而行之,亦不廢去重者。

    言重者行其貴,輕者行其賤)。

    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無匮乎?若匮,王用将有所乏,乏則将厚取於民,民不給,将有遠志,是離民也。

    且夫有備未至而設之,有至而後救之,是不相入也。

    可先而不備,謂之急;可後而先之,謂之召災。

    且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原而為潢汙也,其竭無日矣。

    "王弗聽。

     楚莊王以為币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

    孫叔敖為相,市令言於相曰:"市亂,人莫安其處,行不定。

    "叔敖白於王,遂令複如故,而百姓乃安。

     秦兼天下,币為二等,黃金"镒"為名,上币(二十兩為镒。

    改周一斤之制,更以镒為金之名數也。

    高祖初賜張良金百镒,此尚秦制也。

    上币者,二等之中,黃金為上,而錢為下也);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币,然各随時而輕重無常。

     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如榆莢也。

    莢音頰)。

    黃金一斤(複周之制,更以斤名金)。

    而不軌逐利之民畜積馀赢以稽市物,踴騰躍(稽,貯滿也。

    言以其赢馀之财畜積群貨,使物甚騰躍也),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

     高後二年,行八铢錢(即秦半兩錢也。

    漢初患其重,更鑄榆莢,人患太輕,故複行此。

    )六年,行五分錢(即莢錢)。

     文帝五年,為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铢錢,其文為"半兩"。

    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賈誼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顧租,謂雇傭之直,或租其本)。

    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

    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币之勢,各隐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乃者民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

    夫縣法以誘民,使入陷阱,孰積於此!曩禁鑄錢,死罪積下(言死罪多委積於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

    為法若此,上何賴焉?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幹(時錢重四铢,法錢百枚當重一斤十六铢,輕則以錢足之若幹枚,令滿平也),或用重錢,平稱不受(秦錢重半兩,漢初鑄莢錢,文帝更鑄四铢錢。

    秦錢與莢錢皆當廢,而故與四铢并行。

    民以其見廢,故用輕錢則百加若幹;用重錢雖以一當一,猶複不受之,是以郡縣不同也)。

    法錢不立(法錢,依法之錢也),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

    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耜,冶鎔吹炭,奸錢日多,五榖不為多。

    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詳,奈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

    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

    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

    奸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

    故銅布於天下,其為禍博矣。

    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緻也。

    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僞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禦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别貴賤,五矣;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制吾棄财,以與匈奴逐争其民,則敵必懷,七矣。

    故善為天下者,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

    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臣誠傷之。

    "上不從。

     是時,吳以諸侯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後卒叛逆。

    鄧通以鑄錢,财過王者。

    故吳、鄧錢布天下。

     賈山上書谏,以為錢者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

    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

    其後,複禁鑄錢。

     景帝中六年,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

     人有告鄧通盜出徼外鑄錢,下吏驗問,頗有,遂竟案,盡沒之。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铢錢(壞四铢造此也。

    重如其文)。

     五年,罷三铢錢,行半兩錢。

    自孝文更造四铢錢,至元狩四年,四十馀年。

    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多即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

    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

    有司言曰:"今半兩錢法重四铢,而奸或盜磨錢質而取鋊(鋊,銅屑也),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币煩費不省。

    "乃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铢錢,重如其文。

    其明年,有司言三铢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铢,周郭其質,令不得磨錢取鋊。

     元狩四年,造白金及皮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