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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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清吏司
凡內府衙門、及皇城門鋪等處損壞。
南京內守備、並內宮監等衙門、或奏行、或揭帖到部。
工程大者、委官會同相計修理。
物料、於各局窯丁字庫支用。
不敷、於屯田司支蘆課抽分等銀、令上元、江寧二縣鋪行辦納。
工食、於貯庫班匠銀內動支。
幫工軍士、外守備差撥、隨操起住。
若工程不多、本部自行修理 凡門禁城垣損壞。
留守等五衛、把守官軍、預於本衛立窯燒造磚瓦。
及砍收江北新生爛泥官洲蘆柴。
兵部撥給馬船、運至瓦屑壩窯堆垛、預備燒灰。
自行修理。
其外羅城損壞。
滄波門北至上元門、並江東門城樓、隸本部。
滄波門南至鳳臺門分隸鎮江寧國、太平、廣德等府州。
鳳臺門、西至馴象門、隸應天府。
各出備工料修理 ○正德十一年、以鎮江等府州、赴京修理不便、令錄江、寧國二府、各出料價銀二百三十兩、夫價銀一百五十兩。
太平府、廣德州、各出料價銀一百七十兩、夫價銀一百兩。
俱年終解部、委官帶修凡南京 皇城宮殿傾圯。
累朝以來、止行護守、不許修飭 ○嘉靖十三年、南京 太廟壞。
令高築圍牆以護原址。
所司時加巡守 ○萬曆三年、以南京 武英殿、奉有二祖禦容。
奉先殿、大庖廚、歲時薦享。
及內府各庫、光祿、尚寶、六科、監局各衙門、皇牆禁城等垣、東安東華等門、宿衛等房、俱有幹係。
議準漸次修理 凡孝陵殿宇等處損壞。
孝陵神宮、監奏行本部、會同內外守備內宮監等官相計。
本部出辦物料工食修理。
周圍牆垣。
永樂間題準、每五百丈、料計一次。
修完、又行接續料計修理。
其磚瓦石灰夫匠、該監燒造起撥。
惟竹木、於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局關支 凡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並白塔 壽春等王墳、皇城等處損壞。
守備鳳陽太監等官、奏行本部、委官會計修理。
做工夫匠、於鳳陽所屬州縣、並中都留守司屬衛起撥。
物料、遇有關支。
無則買辦。
工程大者、分派湖廣、江西、福建等布政司、應天、蘇、松等府州辦解。
工程小者、量派本府衛、滁和等州協濟。
裝運船隻、南京兵部撥取。
夫匠口糧鳳陽倉關支 凡天地壇、帝王廟、功臣廟、先師孔子廟、大報恩寺、朝天宮、神樂觀、蔣卞等廟、南京太常寺、國子監等衙門損壞。
或奏行、或移文到部。
委官估計、會辦工料修理 凡南京大小衙門損壞。
俱申達本部。
工程大者、具奏修理、委官監督。
工完、將用過物料工程數目開報、以備查考 ○嘉靖七年奏準、今後不係十分重大緊要工程、不許撥軍搬料做工 ○隆慶四年題準、南京各衙門公宇墻垣損壞坍塌。
係小修者、聽以本衙門、無礙銀兩、自行修理。
如滿百兩、照例題知。
若衙門原無公費、及應該大修者、徑自題行工部、覆行南京工部、會計興工。
修完、造冊奏繳 凡南京各衛倉。
專設主事一員、提督修理。
遇有損壞、開報本部、計料興工。
其工料、先年俱本部□□ ○弘治十二年題準、將各倉折席價銀、并查盤過不堪竹席、變賣銀兩、及各納草價餘銀、收貯應天府庫。
專備遞年修理倉場之用 凡南京刑部都察院送到問擬運磚運炭等項囚人。
本部委官、照原問罪名、收料完足、出給實收、連人送司。
仍送各該衙門發落 ○正德元年奏準、囚人審有力者、送戶部軍儲倉納米 凡南京刑部都察院送到做工囚人、撥各窯做工。
滿日、仍送回原問衙門完卷【各司同】 凡本部各色班匠。
江西布政司、起送三萬九千五百五十五名。
湖廣、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四名。
福建、六千八百九十六名 凡南京各監庫人匠。
嘉靖七年、奏革額外添設者。
并革上元江寧二縣折夫銀兩。
應該優免民匠、照軍匠事例、準免二丁 ○八年奏準、南京內官監食糧軍民人匠一千九百名、揀選藝精者四百名送監應用。
不許巧取雇工銀兩。
後有朦朧奏討、該部不許依阿擅與。
如違、聽科道官指實參奏處治 虞衡清吏司 凡湖廣、浙江、廣西三布政司、及應天府、每歲解到活鹿、天鵝、俱送南京光祿寺交納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活鹿每隻、折銀一兩七錢。
天鵝每隻、折銀五錢。
徵銀南京光祿寺、收買供應○弘治元年、南京光祿寺奏準、原產有司府州縣、照舊採捕解納 ○十二年奏準、仍徵價銀、活鹿每隻銀二兩。
天鵝每隻照舊五錢 凡四川布政司、歲辦白毛、生硝麂皮、一分本色一分折解生漆。
一分折解熟鐵。
俱送南京丁字庫交納 凡福建、廣東、廣西、歲辦毛硝麂麂雜皮、一半解本色、送南京丁字庫收貯、備南京兵仗局前廠會造襖帽。
一半折造胖襖褲鞋、解部驗中、轉發南京乙字庫收貯、聽取類解 ○嘉靖十六年議準、折造胖襖褲鞋皮張、自今以後五年、每十副內折徵五副、每副價銀一兩五錢、解部聽收 凡南京兵仗局前廠、每年成造毛襖、狐帽、八百八十件箇、俱轉送南京乙字庫交納 ○正德十三年。
以襖帽係天文生關領、所用數少、令以十分為率、五分徵造本色襖帽、發庫備用。
五分行福建、廣東、廣西三布政司、折徵價銀解部 ○嘉靖二年、以見在毛帽數多、
南京內守備、並內宮監等衙門、或奏行、或揭帖到部。
工程大者、委官會同相計修理。
物料、於各局窯丁字庫支用。
不敷、於屯田司支蘆課抽分等銀、令上元、江寧二縣鋪行辦納。
工食、於貯庫班匠銀內動支。
幫工軍士、外守備差撥、隨操起住。
若工程不多、本部自行修理 凡門禁城垣損壞。
留守等五衛、把守官軍、預於本衛立窯燒造磚瓦。
及砍收江北新生爛泥官洲蘆柴。
兵部撥給馬船、運至瓦屑壩窯堆垛、預備燒灰。
自行修理。
其外羅城損壞。
滄波門北至上元門、並江東門城樓、隸本部。
滄波門南至鳳臺門分隸鎮江寧國、太平、廣德等府州。
鳳臺門、西至馴象門、隸應天府。
各出備工料修理 ○正德十一年、以鎮江等府州、赴京修理不便、令錄江、寧國二府、各出料價銀二百三十兩、夫價銀一百五十兩。
太平府、廣德州、各出料價銀一百七十兩、夫價銀一百兩。
俱年終解部、委官帶修凡南京 皇城宮殿傾圯。
累朝以來、止行護守、不許修飭 ○嘉靖十三年、南京 太廟壞。
令高築圍牆以護原址。
所司時加巡守 ○萬曆三年、以南京 武英殿、奉有二祖禦容。
奉先殿、大庖廚、歲時薦享。
及內府各庫、光祿、尚寶、六科、監局各衙門、皇牆禁城等垣、東安東華等門、宿衛等房、俱有幹係。
議準漸次修理 凡孝陵殿宇等處損壞。
孝陵神宮、監奏行本部、會同內外守備內宮監等官相計。
本部出辦物料工食修理。
周圍牆垣。
永樂間題準、每五百丈、料計一次。
修完、又行接續料計修理。
其磚瓦石灰夫匠、該監燒造起撥。
惟竹木、於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局關支 凡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並白塔 壽春等王墳、皇城等處損壞。
守備鳳陽太監等官、奏行本部、委官會計修理。
做工夫匠、於鳳陽所屬州縣、並中都留守司屬衛起撥。
物料、遇有關支。
無則買辦。
工程大者、分派湖廣、江西、福建等布政司、應天、蘇、松等府州辦解。
工程小者、量派本府衛、滁和等州協濟。
裝運船隻、南京兵部撥取。
夫匠口糧鳳陽倉關支 凡天地壇、帝王廟、功臣廟、先師孔子廟、大報恩寺、朝天宮、神樂觀、蔣卞等廟、南京太常寺、國子監等衙門損壞。
或奏行、或移文到部。
委官估計、會辦工料修理 凡南京大小衙門損壞。
俱申達本部。
工程大者、具奏修理、委官監督。
工完、將用過物料工程數目開報、以備查考 ○嘉靖七年奏準、今後不係十分重大緊要工程、不許撥軍搬料做工 ○隆慶四年題準、南京各衙門公宇墻垣損壞坍塌。
係小修者、聽以本衙門、無礙銀兩、自行修理。
如滿百兩、照例題知。
若衙門原無公費、及應該大修者、徑自題行工部、覆行南京工部、會計興工。
修完、造冊奏繳 凡南京各衛倉。
專設主事一員、提督修理。
遇有損壞、開報本部、計料興工。
其工料、先年俱本部□□ ○弘治十二年題準、將各倉折席價銀、并查盤過不堪竹席、變賣銀兩、及各納草價餘銀、收貯應天府庫。
專備遞年修理倉場之用 凡南京刑部都察院送到問擬運磚運炭等項囚人。
本部委官、照原問罪名、收料完足、出給實收、連人送司。
仍送各該衙門發落 ○正德元年奏準、囚人審有力者、送戶部軍儲倉納米 凡南京刑部都察院送到做工囚人、撥各窯做工。
滿日、仍送回原問衙門完卷【各司同】 凡本部各色班匠。
江西布政司、起送三萬九千五百五十五名。
湖廣、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四名。
福建、六千八百九十六名 凡南京各監庫人匠。
嘉靖七年、奏革額外添設者。
并革上元江寧二縣折夫銀兩。
應該優免民匠、照軍匠事例、準免二丁 ○八年奏準、南京內官監食糧軍民人匠一千九百名、揀選藝精者四百名送監應用。
不許巧取雇工銀兩。
後有朦朧奏討、該部不許依阿擅與。
如違、聽科道官指實參奏處治 虞衡清吏司 凡湖廣、浙江、廣西三布政司、及應天府、每歲解到活鹿、天鵝、俱送南京光祿寺交納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活鹿每隻、折銀一兩七錢。
天鵝每隻、折銀五錢。
徵銀南京光祿寺、收買供應○弘治元年、南京光祿寺奏準、原產有司府州縣、照舊採捕解納 ○十二年奏準、仍徵價銀、活鹿每隻銀二兩。
天鵝每隻照舊五錢 凡四川布政司、歲辦白毛、生硝麂皮、一分本色一分折解生漆。
一分折解熟鐵。
俱送南京丁字庫交納 凡福建、廣東、廣西、歲辦毛硝麂麂雜皮、一半解本色、送南京丁字庫收貯、備南京兵仗局前廠會造襖帽。
一半折造胖襖褲鞋、解部驗中、轉發南京乙字庫收貯、聽取類解 ○嘉靖十六年議準、折造胖襖褲鞋皮張、自今以後五年、每十副內折徵五副、每副價銀一兩五錢、解部聽收 凡南京兵仗局前廠、每年成造毛襖、狐帽、八百八十件箇、俱轉送南京乙字庫交納 ○正德十三年。
以襖帽係天文生關領、所用數少、令以十分為率、五分徵造本色襖帽、發庫備用。
五分行福建、廣東、廣西三布政司、折徵價銀解部 ○嘉靖二年、以見在毛帽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