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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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水桶一箇
前後襯倉水基竹瓦全
蓋篷並襯倉蘆席全
船式樣
底長五丈二尺
頭長九尺五寸
梢長九尺五寸
底闊九尺五寸
底頭闊六尺
底梢闊五尺
頭伏獅闊八尺
梢伏獅闊七尺
梁頭一十四座
底闆厚二寸
棧闆厚一寸七分
釘一尺三釘
龍口梁闊一丈、深四尺
使風梁闊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
後斷水梁闊九尺、深四尺五寸
兩(□敢)共闊七尺六寸
遮洋船一隻、合用
底闆楠木三根
棧闆楠木四根
出腳楠木一根
梁頭雜木十根
草鞋底榆木一
前後伏獅拏獅雜木二根
封頭楠木連三枋一塊
封稍楠木短枋一塊
挽腳梁雜木一
面梁楠木連二枋一塊
將軍柱雜木二
桅夾雜木闆四片
木小釘鋦八百斤
(舟念)船麻二百二十斤
石灰七石
樁灰並油船桐油一百五十斤
船上什物
大桅一根
頭桅一根
大篷一扇
頭篷一扇
(□律)索三副
度(□律)三條
貓纜一條
貓頂一條
繫水一條
紝(上□下亶)一條
箍頭繩一條
八皮六條
牽(上□下亶)四條
抱桅索二副
櫓四枝
腳索二副
招頭木一根
篙子十二根
挽子二把
水橛二根
郎頭一箇
跳闆一塊
櫓跳四塊
櫓繩四條
戽鬥一箇
鐵貓一箇
弔桶一箇
挨(上□下亶)木二根
竹水鬥一箇
舵一扇
舵牙一根
舵關門棒一根
水桶二箇
前後襯倉水基竹瓦全
蓋篷並襯倉蘆席全
船式樣
底長六丈
頭長一丈一尺
梢長一丈一尺
底闊一丈一尺
底梢闊六尺
底頭闊七尺五寸
頭伏獅闊一丈
梢伏獅闊七尺五寸
梁頭十六座
底闆厚二寸
棧闆厚一寸七分
釘一尺四釘
龍頭梁闊一丈二尺、深四尺八寸
使風梁闊一丈五尺、深四尺八寸
後斷水梁闊六尺、深六尺
兩(□敢)各闊四尺五寸、共九尺
造淺船遮洋船則例
舊例、清江提舉司、每年該造淺船五百三十三隻。
衛河提舉司九十五隻。
每隻、該用銀一百兩。
俱以三分為率、原船舊料一分。
旗軍自備一分。
官給一分、該銀三十三兩三錢。
遮洋船三十五隻、每隻、該用銀一百二十兩。
以十分為率、除原船舊料三分外。
官給銀八十四兩 今例、清江提舉司、每年該造船六百八十隻。
俱用楠木料。
內南京、並中都留守司、江北直隸等衛淺船五百三十三隻。
每隻、用銀一百二十兩。
底船準二十兩。
軍自辦三十五兩。
官給六十五兩。
無底船者、在運貼軍辦料銀二十兩。
北直隸、山東都司淺船九十五隻。
每隻、用銀一百二兩八錢。
底船準二十兩。
軍自辦三十二兩八錢。
官給五十兩。
無底船者、在運貼軍辦料銀二十兩。
遮洋船五十二隻。
每隻、用銀一百二十七兩三錢三分。
軍自辦六十五兩六錢。
官給六十一兩七錢三分。
底船不準銀數、聽拆卸相兼成造 江南直隸衛所、每年該造船不等、用料不一、凡杉木楠木者、十年一造。
每隻、用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
底船準二十八兩。
雜木者、七年一造。
每隻、用銀九十六兩七錢一分。
底船準二十一兩五錢八分。
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松木者、五年一造。
每隻用銀七十四兩六錢三分、軍三民七出辦。
底船不準銀數、聽拆卸相兼成造 浙江都司、每年該造船四百七隻、俱用松木料。
底船全者、每隻用銀八十八兩。
沈水拆造者、九十三兩。
無底船者、九十七兩。
民出七十三兩、餘運軍自備 江西都司、每年該造船不等、其料用株松二木。
株雜木者、七年一造。
每隻、用銀九十三兩。
松木者、五年一造。
每隻、用銀八十三兩。
底船各準十兩、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湖廣都司、每年該造船不等、用料不一。
凡杉木者、十年一造。
每隻、用銀一百三兩。
底船準三十兩。
株雜木者、七年一造。
每隻、用銀九十兩五錢。
底船準二十七兩。
松木者、五年一造。
每隻、用銀七十三兩九錢一分。
底船準二十五兩。
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宣德五年奏準、運糧官軍船、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隸衛所、於淮安修理。
山東等都司、於臨清修理。
浙江、江西、湖廣都司、皆回原衛修理。
有司給與材料 ○正統八年、令運糧船損壞、附近地方、產有物料、於清江衛河提舉司修造。
每處工部差官一員、監收督造。
各衛所仍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 ○成化七年、令工部差官、於杭州、荊州、太平三處、抽分竹木等物。
選上等者、按季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
後以解運竹木不便、折抽價銀給領○十六年、令各處運糧、通加耗一鬥。
各把總官、變賣時價、解送清江衛河提舉司、給與官軍造船。
其有司木料、並抽分木植價銀、停止 ○十七年議定、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料價銀、共一萬七千兩 ○二十一年議準、淺船舊料一分、每隻添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有零、連前官給、共銀四十五兩。
二提舉司出批、差人於浙江杭州、湖廣荊州、二八分廠領回、分給官軍。
聽其買料、從便造完、順運糧、赴本部原差提督二提舉司官處、查驗印烙 ○弘治三年議準、每船一隻、官給銀五十兩。
軍自辦五十兩、底船準二十兩、共銀一百二十兩 ○十四年議準、清江提舉司船、每隻增銀五兩。
荊州造船價銀、悉於蕪湖取用 ○十六年議準、清江提舉司船、增銀十兩、通前共銀六十五兩。
軍止辦三十五兩 ○嘉靖八年議準、通行各該巡按、嚴督各該司府州縣衛所、各將年例軍民料價、預為派徵、務在上年九月以裏給發。
若徵收未完者、將貯庫別項官銀借給、候完補還。
如十二月終不完給者、府州縣衛所收料官、住俸。
正月終不完者、府州縣衛所各掌印官住俸。
收料官仍革去冠帶。
首領官吏提解漕運衙門問罪。
四月終不完給者、都布二司、並府州縣衛所各掌印官、並催料官、收料官、一體參究提問。
府州縣衛所官降級、文職送吏部別用。
軍
衛河提舉司九十五隻。
每隻、該用銀一百兩。
俱以三分為率、原船舊料一分。
旗軍自備一分。
官給一分、該銀三十三兩三錢。
遮洋船三十五隻、每隻、該用銀一百二十兩。
以十分為率、除原船舊料三分外。
官給銀八十四兩 今例、清江提舉司、每年該造船六百八十隻。
俱用楠木料。
內南京、並中都留守司、江北直隸等衛淺船五百三十三隻。
每隻、用銀一百二十兩。
底船準二十兩。
軍自辦三十五兩。
官給六十五兩。
無底船者、在運貼軍辦料銀二十兩。
北直隸、山東都司淺船九十五隻。
每隻、用銀一百二兩八錢。
底船準二十兩。
軍自辦三十二兩八錢。
官給五十兩。
無底船者、在運貼軍辦料銀二十兩。
遮洋船五十二隻。
每隻、用銀一百二十七兩三錢三分。
軍自辦六十五兩六錢。
官給六十一兩七錢三分。
底船不準銀數、聽拆卸相兼成造 江南直隸衛所、每年該造船不等、用料不一、凡杉木楠木者、十年一造。
每隻、用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
底船準二十八兩。
雜木者、七年一造。
每隻、用銀九十六兩七錢一分。
底船準二十一兩五錢八分。
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松木者、五年一造。
每隻用銀七十四兩六錢三分、軍三民七出辦。
底船不準銀數、聽拆卸相兼成造 浙江都司、每年該造船四百七隻、俱用松木料。
底船全者、每隻用銀八十八兩。
沈水拆造者、九十三兩。
無底船者、九十七兩。
民出七十三兩、餘運軍自備 江西都司、每年該造船不等、其料用株松二木。
株雜木者、七年一造。
每隻、用銀九十三兩。
松木者、五年一造。
每隻、用銀八十三兩。
底船各準十兩、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湖廣都司、每年該造船不等、用料不一。
凡杉木者、十年一造。
每隻、用銀一百三兩。
底船準三十兩。
株雜木者、七年一造。
每隻、用銀九十兩五錢。
底船準二十七兩。
松木者、五年一造。
每隻、用銀七十三兩九錢一分。
底船準二十五兩。
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宣德五年奏準、運糧官軍船、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隸衛所、於淮安修理。
山東等都司、於臨清修理。
浙江、江西、湖廣都司、皆回原衛修理。
有司給與材料 ○正統八年、令運糧船損壞、附近地方、產有物料、於清江衛河提舉司修造。
每處工部差官一員、監收督造。
各衛所仍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 ○成化七年、令工部差官、於杭州、荊州、太平三處、抽分竹木等物。
選上等者、按季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
後以解運竹木不便、折抽價銀給領○十六年、令各處運糧、通加耗一鬥。
各把總官、變賣時價、解送清江衛河提舉司、給與官軍造船。
其有司木料、並抽分木植價銀、停止 ○十七年議定、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料價銀、共一萬七千兩 ○二十一年議準、淺船舊料一分、每隻添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有零、連前官給、共銀四十五兩。
二提舉司出批、差人於浙江杭州、湖廣荊州、二八分廠領回、分給官軍。
聽其買料、從便造完、順運糧、赴本部原差提督二提舉司官處、查驗印烙 ○弘治三年議準、每船一隻、官給銀五十兩。
軍自辦五十兩、底船準二十兩、共銀一百二十兩 ○十四年議準、清江提舉司船、每隻增銀五兩。
荊州造船價銀、悉於蕪湖取用 ○十六年議準、清江提舉司船、增銀十兩、通前共銀六十五兩。
軍止辦三十五兩 ○嘉靖八年議準、通行各該巡按、嚴督各該司府州縣衛所、各將年例軍民料價、預為派徵、務在上年九月以裏給發。
若徵收未完者、將貯庫別項官銀借給、候完補還。
如十二月終不完給者、府州縣衛所收料官、住俸。
正月終不完者、府州縣衛所各掌印官住俸。
收料官仍革去冠帶。
首領官吏提解漕運衙門問罪。
四月終不完給者、都布二司、並府州縣衛所各掌印官、並催料官、收料官、一體參究提問。
府州縣衛所官降級、文職送吏部別用。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