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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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渠五 橋道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河津、合置橋梁者、所在官司起造。

    若當用渡船去處、須要置造船隻、僉點水手。

    其通行驛道、或有損壞、須於農隙之時修理。

    所用樁木灰石等項、於本處丁多戶內起夫、附近山場採辦。

    若在京橋梁道路、本部自行隨時計工成造修理。

    果有千係動眾、具奏施行 ○永樂七年、令海子橋至西湖一路水道、差辦事官十員、給與行糧、往來巡察、不許作踐 ○正統四年、令各府州縣提調官、時常巡視橋梁道路。

    但有損壞、隨時修理堅完、毋阻經行 ○成化二年、令京城街道溝渠、錦衣衛官校、並□城兵馬、時常巡視。

    如有怠慢、許巡街禦史、參奏拏問。

    若禦史不言、一體治罪 ○六年令、皇城周圍、及東西長安街、並京城內外大小街道溝渠、不許官民人等、作踐掘坑、及侵占淤塞。

    如街道低窪、橋梁損壞、即督地方火甲人等、併力填修○七年奏準、各處渡船、每船設稍夫十名。

    每州縣設老人一名管理。

    於附近巡司衙門掌之。

    仍大書老人稍夫姓名於船尾。

    如有違誤擺渡、及勒要渡錢、聽過往諸人指名陳告 ○十年奏準、京城水關去處、每座蓋火鋪一、設立通水器具。

    於該衙門撥軍二名看守。

    遇雨過、即令打撈疏通。

    其各廠大小溝渠、水塘、河漕、每年二月、令地方兵馬、通行疏濬。

    看廠官員、不許阻當 ○十五年奏準、虞衡司添註員外郎一員、專一巡視在京街道溝渠 ○二十三年奏準、凡豪強據河津要處、以船擺渡規利者、拏問治罪。

    渡船入官 ○弘治十三年奏準、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

    或傍城行車、縱放牲口、損壞城腳。

    及大明門前禦道、棋盤街、並護門柵欄、正陽門外禦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十年題準、大通橋至京倉糧運陸路、每年二月內、巡城禦史、督併兵馬司修築。

    該司仍將行過緣由、呈報督理糧運衙門查考 ○又題準、京城內外勢豪軍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溝渠者、聽各巡視街道官員、勘實究治。

    若係各鋪面招牌酒旗、及布棚傘幔、不礙經行者、聽從其便。

    不許地方旗校狄甲人等、一概驅逐 ○二十四年題準、良鄉琉璃河建橋一座、取用各處帑銀三十餘萬兩。

    內 欽助銀九萬三千八百餘兩 ○四十年、修理琉璃河博岸、支用工部銀七萬六千餘兩 ○萬曆二年、令於涿州胡良河、建石橋一座。

    北關外、修浮橋一座。

     慈寧宮發銀一萬五千兩。

     欽發銀五萬兩。

    選差司官、同內監官管理。

    分毫不擾於民 ○八年題準、京師街道溝渠、近朝去處、間用磚石攔砌、以防車碾作踐。

    及各腰牆河牆隄岸門廠修理、用銀三十二萬二千七十兩有奇。

    凡五城兵馬、掌京城內外街道溝渠、各奉劄付、分坊管理、每二年、申呈更調 船隻【河泊麻鐵課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并沿海去處、海運遼東糧儲船隻、每年一次修理。

    其各衛征戰風快船隻等項。

    若有缺少損壞、及當修理者、務要會計木釘灰油麻藤、及所用工具、依數撥用。

    如有不敷、亦當豫為規畫。

    或令軍民採辦、或就客商收買、或外處撥支、審度便利、定擬奏聞。

    行下龍江提舉計料明白、行移各庫放支物料。

    其工程物件、照依料例文冊、然後興工。

    如或新造海運船隻、須要量度。

    產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

    其風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須依例計造。

    木料等項、就於各場庫支撥。

    若內外有船隻、務要周知其數。

    設或需索運用、酌量勞逸多寡撥與。

    其各湖泊所、帶辦魚油鰾、每歲催督進納備用 一千料海船一隻、合用 杉木三百二根 雜木一百四十九根 株木二十根 榆木舵桿二根 粟木二根 櫓坯三十八根 丁線三萬五千七百四十二箇 雜作一百六十一條箇 桐油三千一十二斤八兩 石灰九千三十七斤八兩 (舟念)麻一千二百五十三斤三兩二錢 船上什物 絡麻一千二百九十四斤 黃藤八百八十五斤 白麻二十斤 棕毛二千二百八十三斤一十二兩 四百料鑽風海船一隻、合用 杉木二百二十八根 桅心木二根 雜木六十七根 鐵力木舵桿二根 櫓坯二十枝 松木五根 丁線一萬八千五百八十箇 雜作九十四條箇 桐魚油一千一斤一十五兩 石灰三千五斤一十三兩 (舟念)麻七百二十九斤八兩八錢 船上什物 絡麻五百七十四斤一十四兩四錢 黃藤三百八十三斤八兩 棕毛七百三斤 白麻一十斤 黃船 國初造黃船、制有大小、以備 禦用。

    至洪熙元年、計三十七隻。

    正統十一年、計二十五隻。

    常以十隻留京師河下、聽用。

    成化八年奏準、照快船事例、定限五年一修、十年成造。

    其停泊去處、常用廠房苫蓋、軍夫看守 馬船 國初、四川雲南市易馬騾、及蠻夷酋長貢馬者、皆由大江以達京師。

    有司用民船載送。

    洪武十年、令武昌、嶽州、荊州、歸州、各造馬船五十隻。

    每隻定民夫三十名、以備轉送。

    後復定江西、湖廣二省、并直隸安慶、寧國、太平三府、造馬船共八百一十七隻。

    僉撥水夫二萬三百六十餘名。

    廣西全州、灌陽縣、造馬船二十一隻。

    僉民夫五百二十五名。

    俱隸江淮濟川二衛。

    其工食料價銀兩、亦係原編省府徵解。

    永樂以後、定都北京、遂專以運送官物、及聽候差遺。

    弘治十三年、免廣西全州、并灌陽縣馬船民夫。

    其修造、并差撥運送等例、詳見南京兵部 快船 國初、於錦衣等四十衛、造風快船九百五十八隻、以備水軍征進。

    後止用供送官物、與馬船相兼差撥。

    定撥各衛軍丁、充小甲人夫、撐駕修造。

    弘治十七年、裁減水軍左衛二十隻。

    十八年、又減各衛多餘在塢船一百五十隻。

    嘉靖二十一年、減疲敝衛分三十三隻。

    其修造差撥運送等例、詳見南京兵部 海運船 永樂五年、改造海運船二百四十九隻、備使西洋諸國。

    正統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隻、給官軍、由海道運糧赴薊州等倉。

    又登州衛、原設海船一百隻、因罷海運、至十三年、減八十二隻、止存一十八隻。

    歲撥五隻、裝運遼東賞軍布花鈔錠。

    弘治十六年、復減四隻。

    其十四隻、分派湖廣、江西、各四隻、就彼成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