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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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器軍裝一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器、專設軍器局、軍裝、設鍼工局、鞍轡、設鞍轡局掌管。

    時常整點。

    若有缺少件數。

    隨即行下本局、算計物料、委官監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

    差人進赴內府該庫收貯。

    如遇軍職衙門關支、仍須計較可否。

    果係應合關人數、即便奏聞、照依軍法定律支給。

    【軍法定律、每一百戶。

    銃手一十名。

    刀牌手二十名。

    弓箭手三十名。

    鎗手四十名】 如係舊管征差軍士、不應關給者、行移駁問。

    馬鞍、務要查勘本軍、先前曾無關過、或轉納何處、要見明白、纔方放支。

    不許含糊一概支給。

    若直隸、及各布政司、呈稟成造、亦須定奪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明白支撥。

    仍拘收原關舊損件數、入官修理。

    若各處有司歲造之數、起解到部、務要辨驗堪中、行下該庫交收。

    如有不堪者、就將原經手人員取問。

    其軍裝衣鞋別無定例。

    若有奉旨給賞、臨期下庫支給 軍器 凡盔甲。

    洪武七年、令線穿甲、悉易以皮 ○十六年、令造甲每副、領葉三十片、身葉二百九片。

    分心葉十七片、肢窩葉二十片、俱用石灰淹裏軟熟皮穿。

    浙江沿海、並廣東衛所、用黑漆鐵葉、綿索穿。

    其餘俱造明甲 ○二十六年、令造柳葉甲、鎖子頭盔六千副。

    給守衛 皇城軍士 ○弘治九年、令甲面、用厚密青白綿布。

    釘甲、用火漆小丁 ○又定、青布鐵甲、每副、用鐵四十斤八兩。

    造甲、每副、重二十四斤、至二十五斤 ○十六年、令南方衛所鐵甲、改用水牛皮造、綿繩穿弔 ○嘉靖二十二年、令盔甲廠、改鹿皮(革呈)帶、為透甲牛脂皮(革呈)帶。

    改直領對襟擺錫丁甲、為圓領大襟 ○二十九年題準、各處歲解斬馬刀、折造盔甲 ○四十三年題準、行各衛所、將六瓣明盔、盡改造八瓣帽兒盔。

    其大甲、一半改紫花布長身大甲新式。

    一半照舊式、惟布身加長二寸。

    共修造甲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二副。

    即用二十九年以後、停造長牌圓牌工料補添、免行加派。

    所造盔甲、每年限七月以裏解部 ○萬曆十年、令在京兩廠、造明盔甲五千副、給京營軍士。

    以五年為期、每年千副 凡弓箭弦條。

    洪武二十三年、以天下歲造弓箭擾民、令工匠輪班赴京成造 ○永樂元年奏準、造弓式、面闊三指。

    其力自七十斤、至四十斤、分為四等。

    造箭尖銳如錐 ○弘治九年、令弓用絲綿寸劄、外用堅漆 ○十七年、令兵仗局、將先年降去各處式樣弓箭弦、送戊字庫監收內外官處櫃藏、鑰送工科掌管。

    遇各處解到日、取出比驗收進 ○嘉靖元年奏準、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布政司、並南直隸蘇州等府、歲額民弓箭弦、徵價解部、於軍器局雇匠團造 ○四年奏準、仍解本色 ○三十年奏準、南方民弓箭弦、通行折價解京、分發附近各省府、山東、山西、河南三布政司、各五千副、真定等七府、各一千副。

    委官如式成造。

    其有不堪、追陪究治 ○隆慶元年、頒京廠清油大弓、及小鐵頭紅箭、線弦式樣、令各省有司每歲如式造解 ○二年題準、各處弓箭弦條、俱徵解物料 凡弩弓。

    洪武四年、以腳蹬弩、給各邊將士。

    仍令天下軍衛、如式製造 ○弘治十三年、令兵仗局造神臂弩五千張、並箭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行兩廣、選取強弩藥箭巧匠、令軍器局、督造發邊。

    後令該省成造弩弓一千張、並藥箭解部、仍每年造毒藥三十斤。

    限六月以裏解到。

    尋議停止 ○二十七年、題造硬弩二、一並發二矢、一並發三矢、比神臂為遠、定名克敵弩。

    令寶源局造送各邊應用。

    每邊一千張 凡刀鎗等器。

    永樂元年奏準、腰刀靶、通用斜皮為飾 ○成化十五年題準、各衛歲造長鎗、每三根、改造麻紮大砍刀一把 ○弘治十三年、令各司府、造斬馬大功解部。

    山東二千五百把。

    河南二千把。

    浙江四千把。

    福建二千把。

    江西一千五百把。

    南直隸二千五百把 ○又奏準、成造拒馬木二千架。

    竹牌二千面。

    滾刀五千把 ○十六年、令南方衛所、攢竹長鎗、改用木笴成造 ○正德四年奏準、以遼東各衛先年所造弩弓、及瀋陽海州二衛麻紮斬馬刀、教人學古射馬砍馬之法。

    又以金州衛斬馬刀、分給遼陽東西邊堡軍、隨宜試用 ○嘉靖三十二年、令盔甲廠造拒馬鎗、九百六十件。

    分給八營試演 在京成造衙門 軍器局、洪武初、設軍器、鞍轡二局。

    永樂間、京師設局、亦如之【今併歸軍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