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之一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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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七百三間 大運西倉、見在廒三百九十四座。

    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今廢】 凡提督修倉。

    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

    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

    仍以堂上官提督。

    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嘉靖十五年奏準、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

    令工部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

    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凡京倉軍夫。

    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

    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

    十六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 康、永、昭、三陵守護外。

    實在九百四十六名。

    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

    各衛軍餘、月糧八鬥。

    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

    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嘉靖四十五年以後、做工月分、亦令納銀、隨工自雇夫匠 ○萬曆元年議準、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

    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

    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分。

    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

    除本工雇夫匠支用外。

    其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凡通倉軍夫。

    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

    正德十五年、減留四百五十名。

    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

    其餘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

    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共一百十六名外。

    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料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料支用 凡修倉年例。

    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

    通倉、舊該修一百一十餘間。

    正德十五年題準、量減三分之一。

    後定、每年、京倉、該修三十座。

    通倉、該修十五座。

    大約每座、五間為率。

    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管糧司官、備查應修廒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本部題派。

    工完呈部。

    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廒一百六十餘座。

    題準京倉年例、量加四座 ○萬曆九年題準、每年修倉廒底、闆木近土、米易浥爛。

    議用城磚砌漫、方置闆木鋪墊。

    廒門廒牆、遍留下孔、以洩地氣。

    仍將修過廒座、用過錢糧具奏營房 凡修理營房。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用物料、官為支給。

    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奪差軍。

    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

    果有係幹動眾、奏聞施行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 桁條五根   椽木五十根 蘆柴一束半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斤 石灰五斤 凡陵衛營房。

    舊例、係各衛自行蓋造。

    順天撫按、會同查處。

    正德十六年、蓋造 康陵衛。

    查有拆毀寺觀、抄沒官房、始議給發 ○嘉靖二十七年、蓋造 永陵衛。

    合用工料、先儘撫按衙門贓罰、並所屬州縣、庫貯無礙官銀動支。

    不敷、工部量行補湊 ○萬曆元年、蓋造 昭陵衛。

    工部補湊、題用順天所屬、未解葦課銀 凡象房。

    弘治八年修蓋、工部出辦物料人匠、兵部摘撥官軍、錦衣衛借撥軍校、兼用。

    本部該衛、各委官一員、會同督理。

    做工軍士、行戶部日支米鹽、如例。

    正德十年、嘉靖十六年、重修、亦如之凡馬房。

    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兩、以備修理。

    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

    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

    內留生草牧地。

    餘俱召佃、徵子粒銀、徑解禦馬監收貯。

    嘉靖初題準、二項租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廄支用。

    其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獄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方許應付 應天府採辦 笞    杖    (木□) 龍江提舉司成造 枷    杻 寶源局打造 鐵鎖   鐵鐐 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

    手肘七百八十副。

    拶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方枷二百六十面。

    竹闆三千片、每貓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

    鐵索六百五十條。

    鎖頭六百五十箇。

    鐵鐐七百八十副。

    鐵釘三千箇 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

    手肘四百二十副、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方枷二百六十面。

    竹闆三千斤、照前尺寸。

    鐵索九十條。

    鎖頭九十箇。

    鐵鐐四百副。

    鐵釘二千箇 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竹闆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工部。

    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買辦獄具。

    其修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以備法司取用。

    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