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之一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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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七百三間
大運西倉、見在廒三百九十四座。
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今廢】 凡提督修倉。
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
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
仍以堂上官提督。
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嘉靖十五年奏準、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
令工部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
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凡京倉軍夫。
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
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
十六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 康、永、昭、三陵守護外。
實在九百四十六名。
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
各衛軍餘、月糧八鬥。
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
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嘉靖四十五年以後、做工月分、亦令納銀、隨工自雇夫匠 ○萬曆元年議準、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
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
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分。
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
除本工雇夫匠支用外。
其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凡通倉軍夫。
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
正德十五年、減留四百五十名。
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
其餘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
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共一百十六名外。
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料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料支用 凡修倉年例。
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
通倉、舊該修一百一十餘間。
正德十五年題準、量減三分之一。
後定、每年、京倉、該修三十座。
通倉、該修十五座。
大約每座、五間為率。
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管糧司官、備查應修廒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本部題派。
工完呈部。
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廒一百六十餘座。
題準京倉年例、量加四座 ○萬曆九年題準、每年修倉廒底、闆木近土、米易浥爛。
議用城磚砌漫、方置闆木鋪墊。
廒門廒牆、遍留下孔、以洩地氣。
仍將修過廒座、用過錢糧具奏營房 凡修理營房。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用物料、官為支給。
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奪差軍。
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
果有係幹動眾、奏聞施行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 桁條五根 椽木五十根 蘆柴一束半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斤 石灰五斤 凡陵衛營房。
舊例、係各衛自行蓋造。
順天撫按、會同查處。
正德十六年、蓋造 康陵衛。
查有拆毀寺觀、抄沒官房、始議給發 ○嘉靖二十七年、蓋造 永陵衛。
合用工料、先儘撫按衙門贓罰、並所屬州縣、庫貯無礙官銀動支。
不敷、工部量行補湊 ○萬曆元年、蓋造 昭陵衛。
工部補湊、題用順天所屬、未解葦課銀 凡象房。
弘治八年修蓋、工部出辦物料人匠、兵部摘撥官軍、錦衣衛借撥軍校、兼用。
本部該衛、各委官一員、會同督理。
做工軍士、行戶部日支米鹽、如例。
正德十年、嘉靖十六年、重修、亦如之凡馬房。
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兩、以備修理。
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
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
內留生草牧地。
餘俱召佃、徵子粒銀、徑解禦馬監收貯。
嘉靖初題準、二項租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廄支用。
其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獄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方許應付 應天府採辦 笞 杖 (木□) 龍江提舉司成造 枷 杻 寶源局打造 鐵鎖 鐵鐐 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
手肘七百八十副。
拶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方枷二百六十面。
竹闆三千片、每貓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
鐵索六百五十條。
鎖頭六百五十箇。
鐵鐐七百八十副。
鐵釘三千箇 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
手肘四百二十副、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方枷二百六十面。
竹闆三千斤、照前尺寸。
鐵索九十條。
鎖頭九十箇。
鐵鐐四百副。
鐵釘二千箇 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竹闆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工部。
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買辦獄具。
其修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以備法司取用。
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
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今廢】 凡提督修倉。
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
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
仍以堂上官提督。
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嘉靖十五年奏準、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
令工部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
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凡京倉軍夫。
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
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
十六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 康、永、昭、三陵守護外。
實在九百四十六名。
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
各衛軍餘、月糧八鬥。
除歲派差占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
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嘉靖四十五年以後、做工月分、亦令納銀、隨工自雇夫匠 ○萬曆元年議準、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
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
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分。
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
除本工雇夫匠支用外。
其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凡通倉軍夫。
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
正德十五年、減留四百五十名。
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
其餘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
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共一百十六名外。
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料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料支用 凡修倉年例。
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
通倉、舊該修一百一十餘間。
正德十五年題準、量減三分之一。
後定、每年、京倉、該修三十座。
通倉、該修十五座。
大約每座、五間為率。
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管糧司官、備查應修廒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本部題派。
工完呈部。
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廒一百六十餘座。
題準京倉年例、量加四座 ○萬曆九年題準、每年修倉廒底、闆木近土、米易浥爛。
議用城磚砌漫、方置闆木鋪墊。
廒門廒牆、遍留下孔、以洩地氣。
仍將修過廒座、用過錢糧具奏營房 凡修理營房。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用物料、官為支給。
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奪差軍。
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
果有係幹動眾、奏聞施行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 桁條五根 椽木五十根 蘆柴一束半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斤 石灰五斤 凡陵衛營房。
舊例、係各衛自行蓋造。
順天撫按、會同查處。
正德十六年、蓋造 康陵衛。
查有拆毀寺觀、抄沒官房、始議給發 ○嘉靖二十七年、蓋造 永陵衛。
合用工料、先儘撫按衙門贓罰、並所屬州縣、庫貯無礙官銀動支。
不敷、工部量行補湊 ○萬曆元年、蓋造 昭陵衛。
工部補湊、題用順天所屬、未解葦課銀 凡象房。
弘治八年修蓋、工部出辦物料人匠、兵部摘撥官軍、錦衣衛借撥軍校、兼用。
本部該衛、各委官一員、會同督理。
做工軍士、行戶部日支米鹽、如例。
正德十年、嘉靖十六年、重修、亦如之凡馬房。
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兩、以備修理。
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
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
內留生草牧地。
餘俱召佃、徵子粒銀、徑解禦馬監收貯。
嘉靖初題準、二項租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廄支用。
其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獄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方許應付 應天府採辦 笞 杖 (木□) 龍江提舉司成造 枷 杻 寶源局打造 鐵鎖 鐵鐐 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
手肘七百八十副。
拶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方枷二百六十面。
竹闆三千片、每貓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
鐵索六百五十條。
鎖頭六百五十箇。
鐵鐐七百八十副。
鐵釘三千箇 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
手肘四百二十副、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方枷二百六十面。
竹闆三千斤、照前尺寸。
鐵索九十條。
鎖頭九十箇。
鐵鐐四百副。
鐵釘二千箇 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
竹闆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工部。
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買辦獄具。
其修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以備法司取用。
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