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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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元年題準、一應贓贖、俱半年一次送戶部、接濟邊用。
如有修理公費、咨工部題請。
兩京各衙門但有贓罰、俱照此例行。
戶部仍於年終、通將各衙門、送到銀兩開數具奏○二年題準、各衙門紙劄筆炭、及刑部熱審朝審、並提牢廳囚衣煤油醫藥、寫本抄呈工食、各官到任上 陵等項公侯俱許本部扣留贓贖銀兩措辦。
年終、將用過數目、造冊奏繳。
其餘剩銀兩、仍舊類解戶部交納 ○萬曆六年題準、中左右前四軍都督府筆炭、改派於順天府富戶銀內支給。
通政司、大理寺筆炭、改派一半於東西南兵馬司房號銀內支給 類填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衙門遇有追贓提人、合行下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追問刑名、並取招斷決等項。
開寫犯人姓名鄉貫住址贓物名項、並備細緣由、移付廣東部、置立文簿、逐件附寫。
每布政司府州、類至四五件、六七件、案呈本部、照依原編定字號勘合文簿。
將案呈事件、通具手本。
差官於原編底簿內、附寫明白、前赴內府刑科、關填勘合完備、領回本部、押字用印。
照會布政司、劄付直隸府州施行 ○二十九年、令刑部每司各設勘合卷。
其各項卷內、遇有應行下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者、俱付該司自行類填勘合。
其有不係所隸地方。
開付該隸司分轉行 ○三十二年、令本部各司勘合、仍付廣東清吏司類填。
每年終、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將奉到勘合、開立前件、責差該吏齎捧赴部註銷 收買紙劄 刑部紙劄、舊例收買應用。
後令囚人上納。
近又折價、僉鋪戶買辦。
其各衙門春秋二季、從本部關給者、準動支贓贖買補。
事例詳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衙門合用奏啟本、案驗行移簿籍、囚人寫招服辯、一應紙劄。
山西部掌行。
每季會計合用奏啟本紙各若幹、估計合用鈔若幹、本部明立文案。
開付湖廣部。
於贓罰鈔內照數關支。
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販賣去處、照依時價、兩平收買。
數足到部。
堂上官用印封鈐、責付庫子收領在庫。
聽候各部將各季用紙數目呈堂、判送湖廣部立案、照數關支。
候至季終、銷用盡絕。
各部開稱為某事用過某色紙若幹、逐一開付本部、將各部花銷紙數、查理明白、將來付附卷。
其餘季分、如前施行 ○二十七年奏準、問過罪囚、除逃軍逃囚、全家抄劄起發、並劫賊外。
其餘官吏軍民人等、俱各辦納紙劄一分。
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門置立文簿一扇、輪流管掌。
各部追到紙劄、俱送該管部分、附簿明白、著令管庫典吏庫子收貯。
每月各部分合用紙劄、赴該部關支應用餘剩之數、季終該部呈繳本部、出給長單、送赴內府該庫交收、取獲長單附卷 ○天順二年、令刑部囚人官民紙劄、俱收貯在庫。
每季劄委主事一員、輪流掌管放支。
及令照磨所置立印信文簿。
將日逐大理寺審允回報犯人姓名、備寫以憑稽考。
其浙江等十三司、亦各立文簿一扇、公同收紙令史、將囚人紙劄、每名追收附簿。
每日一次、將有紙犯人、開具手本二本。
一本送照磨所、查明勾銷。
一本連紙送管庫主事收庫、以備各衙門關支。
其管庫主事收放紙劄、一季滿日、將紙數呈堂、批送山西司查照 ○成化二年奏準、囚人有力者、該折奏本手本榜紙中夾紙張、照依時估、兩平折納、收受入庫。
候各衙門關用。
每官紙一分、榜紙四十張。
告紙一分、勘合紙二十張、中夾紙三十張。
軍民紙一分、中夾紙五十張、奏本紙十張、手本紙五張。
內中夾紙、每張折納手本紙二張。
每五張、折納榜紙一張。
每二張半、折納奏本紙一張 ○十三年奏準、各司囚人紙劄、各立文案一宗。
就令收紙令史承行。
收過並送過紙數、明白附寫。
每五日一次、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庫主事處交收。
守取印信實收、附卷備照。
其承委管庫主事、置立收放紙數文卷一宗。
收過某司紙劄若幹、放過某衙門紙劄若幹、明白立案附卷。
候管庫滿日、連卷呈堂、發下照磨所照刷。
批送山西司收照。
其各司紙劄文卷、亦每月一次、送所照刷。
如有隱漏不報、增減紙數者、呈堂究問 ○凡問過囚人、發審有名者、各納紙一分。
文武職官正妻、監生生員吏典總小旗知印承差僧道僧道官醫生天文生應襲舍人裡老、俱官紙。
軍校竈匠廚役勇士
如有修理公費、咨工部題請。
兩京各衙門但有贓罰、俱照此例行。
戶部仍於年終、通將各衙門、送到銀兩開數具奏○二年題準、各衙門紙劄筆炭、及刑部熱審朝審、並提牢廳囚衣煤油醫藥、寫本抄呈工食、各官到任上 陵等項公侯俱許本部扣留贓贖銀兩措辦。
年終、將用過數目、造冊奏繳。
其餘剩銀兩、仍舊類解戶部交納 ○萬曆六年題準、中左右前四軍都督府筆炭、改派於順天府富戶銀內支給。
通政司、大理寺筆炭、改派一半於東西南兵馬司房號銀內支給 類填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衙門遇有追贓提人、合行下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追問刑名、並取招斷決等項。
開寫犯人姓名鄉貫住址贓物名項、並備細緣由、移付廣東部、置立文簿、逐件附寫。
每布政司府州、類至四五件、六七件、案呈本部、照依原編定字號勘合文簿。
將案呈事件、通具手本。
差官於原編底簿內、附寫明白、前赴內府刑科、關填勘合完備、領回本部、押字用印。
照會布政司、劄付直隸府州施行 ○二十九年、令刑部每司各設勘合卷。
其各項卷內、遇有應行下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者、俱付該司自行類填勘合。
其有不係所隸地方。
開付該隸司分轉行 ○三十二年、令本部各司勘合、仍付廣東清吏司類填。
每年終、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將奉到勘合、開立前件、責差該吏齎捧赴部註銷 收買紙劄 刑部紙劄、舊例收買應用。
後令囚人上納。
近又折價、僉鋪戶買辦。
其各衙門春秋二季、從本部關給者、準動支贓贖買補。
事例詳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衙門合用奏啟本、案驗行移簿籍、囚人寫招服辯、一應紙劄。
山西部掌行。
每季會計合用奏啟本紙各若幹、估計合用鈔若幹、本部明立文案。
開付湖廣部。
於贓罰鈔內照數關支。
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販賣去處、照依時價、兩平收買。
數足到部。
堂上官用印封鈐、責付庫子收領在庫。
聽候各部將各季用紙數目呈堂、判送湖廣部立案、照數關支。
候至季終、銷用盡絕。
各部開稱為某事用過某色紙若幹、逐一開付本部、將各部花銷紙數、查理明白、將來付附卷。
其餘季分、如前施行 ○二十七年奏準、問過罪囚、除逃軍逃囚、全家抄劄起發、並劫賊外。
其餘官吏軍民人等、俱各辦納紙劄一分。
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門置立文簿一扇、輪流管掌。
各部追到紙劄、俱送該管部分、附簿明白、著令管庫典吏庫子收貯。
每月各部分合用紙劄、赴該部關支應用餘剩之數、季終該部呈繳本部、出給長單、送赴內府該庫交收、取獲長單附卷 ○天順二年、令刑部囚人官民紙劄、俱收貯在庫。
每季劄委主事一員、輪流掌管放支。
及令照磨所置立印信文簿。
將日逐大理寺審允回報犯人姓名、備寫以憑稽考。
其浙江等十三司、亦各立文簿一扇、公同收紙令史、將囚人紙劄、每名追收附簿。
每日一次、將有紙犯人、開具手本二本。
一本送照磨所、查明勾銷。
一本連紙送管庫主事收庫、以備各衙門關支。
其管庫主事收放紙劄、一季滿日、將紙數呈堂、批送山西司查照 ○成化二年奏準、囚人有力者、該折奏本手本榜紙中夾紙張、照依時估、兩平折納、收受入庫。
候各衙門關用。
每官紙一分、榜紙四十張。
告紙一分、勘合紙二十張、中夾紙三十張。
軍民紙一分、中夾紙五十張、奏本紙十張、手本紙五張。
內中夾紙、每張折納手本紙二張。
每五張、折納榜紙一張。
每二張半、折納奏本紙一張 ○十三年奏準、各司囚人紙劄、各立文案一宗。
就令收紙令史承行。
收過並送過紙數、明白附寫。
每五日一次、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庫主事處交收。
守取印信實收、附卷備照。
其承委管庫主事、置立收放紙數文卷一宗。
收過某司紙劄若幹、放過某衙門紙劄若幹、明白立案附卷。
候管庫滿日、連卷呈堂、發下照磨所照刷。
批送山西司收照。
其各司紙劄文卷、亦每月一次、送所照刷。
如有隱漏不報、增減紙數者、呈堂究問 ○凡問過囚人、發審有名者、各納紙一分。
文武職官正妻、監生生員吏典總小旗知印承差僧道僧道官醫生天文生應襲舍人裡老、俱官紙。
軍校竈匠廚役勇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