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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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曠職坐視、渰沒糧草者、拏問追陪
○成化二年、令戶部管糧官、提調官軍人匠、修理倉廒。
仍令巡倉禦史、常川點視 ○十一年、令京通二倉、各委戶部員外一員、定廒坐撥糧米。
務令挨次、不許徇情私占廒座 ○嘉靖九年題準、請敕一道、齎付通倉坐糧員外郎、會同巡倉禦史、督理運糧。
其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官軍、雇腳完糧。
其通惠河成、扣省閘運腳價、解送太倉、以備修河等項支用 ○萬曆二年、鑄給監督徐州、淮安、臨清、德州、天津倉關防 凡在倉員役。
正統十四年、革大軍倉官攢軍鬥多餘之數。
止留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攢典二名。
軍鬥二十名 ○景泰三年、革各倉場緻仕武官守把門禁。
止令辦事官一員管理 ○又令在京並通州倉、軍鬥收糧不及三萬石者。
每十名內、摘撥五名回衛 ○又令各倉鬥級庫子、開寫年甲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天順七年奏準、直隸淮安府常盈倉、徐州廣運倉、各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攢典二名。
鬥級一百名。
修倉夫匠二百名。
山東東昌府臨清倉、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攢典一名。
鬥級二十名。
臨清廣積倉、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攢典二名。
鬥級三十名。
二倉共存留修倉夫匠二百名。
各倉原設官攢等項多餘之數裁減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倉、並淮安、徐州、臨清、水次各倉場內官、原設者存留。
添設者取回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倉、水次倉 皇城各門京城九門各馬場、倉場、各皇莊等處、但係正德年間額外多添內臣、司禮監照弘治初年、查參取回 ○又令臨清倉監督內臣、止留見在二員。
著廉靜行事。
不許縱容下人生事害人。
以後不必添補 ○嘉靖元年奏準、德州原設修倉夫、止僉五十名、與臨清修倉夫、每名各徵銀二兩。
臨清、廣積二倉、額設鬥級五十名、與德州倉四十八名、每名各徵銀一十二兩。
俱解臨德二州庫收。
鬥級就審該州有業人戶應當、按季給與工食銀、每年共一十二兩。
修倉人夫、候戶部委官修理明文至日、陸續雇用 ○三年議準、今後京通兩倉太監、不許添設○八年議準、裁革通倉把門各衛緻仕千百戶等官。
門軍送回原衛當差。
查選該倉守支官攢軍鬥老成精壯之人、分班把守。
按季更換 ○二十五年議準、羽林前等五十一衛倉、每年該衛原僉軍鬥六名、共二千四百八十名。
除見軍收糧外。
其守支年分、止選精壯軍鬥四名、同頂廒小甲一名、在倉看守錢糧。
餘二名、退回原衛當差。
俱停支月糧。
候挨陳坐放之時、行取回倉、眼同放支、不許投充影射占役。
違者查究。
其各倉但查有剩糧二千石以下者、即令盤併別廒。
或即令支盡。
攢典遣歸省祭。
軍鬥發回該衛 ○二十七年議準、各倉場監局商人、照清理鋪行事例、奏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會同順天府堂上官、督同宛大二縣掌印官、五城兵馬、從公查審。
分為上中下三等、造冊二本。
一存本府備照。
一送戶部、分發各司。
遇有各倉場上納糧草等料、挨名順序、派撥應役。
以後仍十年一次審編。
貧乏者除豁。
富厚者增補 ○萬曆七年題準、裁革京倉經歷五員。
通倉經歷一員 ○九年題準、臨德天津等倉、委官三年一次、盤驗明白、即將官攢照例起送、免其守支 凡倉糧收支。
宣德五年、令在京各衛倉、每廒置牌一面、開所收糧數、並部運官吏、旗軍、糧長、納戶、及收糧官攢、鬥級、姓名於上。
掛廒門以便點閘 ○又令各處軍民運糧到京、赴戶部告判、該司徑送本部委官處、定廒收受。
轉行該衛、用印信下帖、發該倉收納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臨清、各倉實收通關、戶部刊印。
仍置號簿、編寫內外字號、用半印空填年月、每年量印幾千道、並外號簿、發監收官執掌。
眼同該倉官攢、查明填寫實收米數、給付納戶、原籍官司告繳、比對查考 ○正統三年、令各衛倉糧放支盡絕、盤有糠秕米塵、給與屯軍糞田 ○景泰五年、令京倉納糧部運官、遞串納戶領籌。
其揚米摯斛行概擡斛折蓆等項、止許正設軍鬥。
如納戶自願雇人者、聽○七年、令京通二倉各處該納糙粳米未完者、準以陳米補納。
仍令該倉。
應時放支、不許存留 ○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餘糧笄篩揚不堪米數、照光祿寺事例、批寫數目、即令納戶領出。
該倉官攢刁難掯留者、治罪 ○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稭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取用外。
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物。
違者重治 ○六年、令查京通二倉。
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倉用使。
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
官攢鬥級
仍令巡倉禦史、常川點視 ○十一年、令京通二倉、各委戶部員外一員、定廒坐撥糧米。
務令挨次、不許徇情私占廒座 ○嘉靖九年題準、請敕一道、齎付通倉坐糧員外郎、會同巡倉禦史、督理運糧。
其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官軍、雇腳完糧。
其通惠河成、扣省閘運腳價、解送太倉、以備修河等項支用 ○萬曆二年、鑄給監督徐州、淮安、臨清、德州、天津倉關防 凡在倉員役。
正統十四年、革大軍倉官攢軍鬥多餘之數。
止留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攢典二名。
軍鬥二十名 ○景泰三年、革各倉場緻仕武官守把門禁。
止令辦事官一員管理 ○又令在京並通州倉、軍鬥收糧不及三萬石者。
每十名內、摘撥五名回衛 ○又令各倉鬥級庫子、開寫年甲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天順七年奏準、直隸淮安府常盈倉、徐州廣運倉、各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攢典二名。
鬥級一百名。
修倉夫匠二百名。
山東東昌府臨清倉、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攢典一名。
鬥級二十名。
臨清廣積倉、存留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攢典二名。
鬥級三十名。
二倉共存留修倉夫匠二百名。
各倉原設官攢等項多餘之數裁減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倉、並淮安、徐州、臨清、水次各倉場內官、原設者存留。
添設者取回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倉、水次倉 皇城各門京城九門各馬場、倉場、各皇莊等處、但係正德年間額外多添內臣、司禮監照弘治初年、查參取回 ○又令臨清倉監督內臣、止留見在二員。
著廉靜行事。
不許縱容下人生事害人。
以後不必添補 ○嘉靖元年奏準、德州原設修倉夫、止僉五十名、與臨清修倉夫、每名各徵銀二兩。
臨清、廣積二倉、額設鬥級五十名、與德州倉四十八名、每名各徵銀一十二兩。
俱解臨德二州庫收。
鬥級就審該州有業人戶應當、按季給與工食銀、每年共一十二兩。
修倉人夫、候戶部委官修理明文至日、陸續雇用 ○三年議準、今後京通兩倉太監、不許添設○八年議準、裁革通倉把門各衛緻仕千百戶等官。
門軍送回原衛當差。
查選該倉守支官攢軍鬥老成精壯之人、分班把守。
按季更換 ○二十五年議準、羽林前等五十一衛倉、每年該衛原僉軍鬥六名、共二千四百八十名。
除見軍收糧外。
其守支年分、止選精壯軍鬥四名、同頂廒小甲一名、在倉看守錢糧。
餘二名、退回原衛當差。
俱停支月糧。
候挨陳坐放之時、行取回倉、眼同放支、不許投充影射占役。
違者查究。
其各倉但查有剩糧二千石以下者、即令盤併別廒。
或即令支盡。
攢典遣歸省祭。
軍鬥發回該衛 ○二十七年議準、各倉場監局商人、照清理鋪行事例、奏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會同順天府堂上官、督同宛大二縣掌印官、五城兵馬、從公查審。
分為上中下三等、造冊二本。
一存本府備照。
一送戶部、分發各司。
遇有各倉場上納糧草等料、挨名順序、派撥應役。
以後仍十年一次審編。
貧乏者除豁。
富厚者增補 ○萬曆七年題準、裁革京倉經歷五員。
通倉經歷一員 ○九年題準、臨德天津等倉、委官三年一次、盤驗明白、即將官攢照例起送、免其守支 凡倉糧收支。
宣德五年、令在京各衛倉、每廒置牌一面、開所收糧數、並部運官吏、旗軍、糧長、納戶、及收糧官攢、鬥級、姓名於上。
掛廒門以便點閘 ○又令各處軍民運糧到京、赴戶部告判、該司徑送本部委官處、定廒收受。
轉行該衛、用印信下帖、發該倉收納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臨清、各倉實收通關、戶部刊印。
仍置號簿、編寫內外字號、用半印空填年月、每年量印幾千道、並外號簿、發監收官執掌。
眼同該倉官攢、查明填寫實收米數、給付納戶、原籍官司告繳、比對查考 ○正統三年、令各衛倉糧放支盡絕、盤有糠秕米塵、給與屯軍糞田 ○景泰五年、令京倉納糧部運官、遞串納戶領籌。
其揚米摯斛行概擡斛折蓆等項、止許正設軍鬥。
如納戶自願雇人者、聽○七年、令京通二倉各處該納糙粳米未完者、準以陳米補納。
仍令該倉。
應時放支、不許存留 ○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餘糧笄篩揚不堪米數、照光祿寺事例、批寫數目、即令納戶領出。
該倉官攢刁難掯留者、治罪 ○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稭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取用外。
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物。
違者重治 ○六年、令查京通二倉。
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倉用使。
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
官攢鬥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