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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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災傷。
有按察司處、按察司委官。
直隸處、巡按禦史委官。
會同踏勘 ○成化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按察司官、踏勘災傷、係民田者、會同布政司官。
係軍田者、會同都司官 ○弘治十一年、令災傷處所。
及時委官踏勘。
夏災不得過六月終。
秋災不得過九月終。
若所司報不及時、風憲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實者。
聽戶部參究 ○萬曆九年題準、地方凡遇重大災傷。
州縣官親詣勘明、申呈撫按。
巡撫不待勘報、速行奏聞。
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將勘實分數、作速具奏、以憑覆請賑卹。
至於報災之期。
在腹裏地方、仍照舊例、夏災限五月、秋災限七月內。
沿邊、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薊密永昌遼東各地方、夏災改限七月內。
秋災改限十月內。
俱要依期從實奏報。
如州縣衛所官申報不實、聽撫按參究。
如巡撫報災過期、或匿災不報。
巡按勘災不實、或具奏遲延。
併聽該科指名參究。
又或報時有災、報後無災。
及報時災重、報後災輕。
報時災輕、報後災重。
巡按疏內、明白從實具奏。
不得執泥巡撫原疏、緻災民不霑實惠 凡蠲免折徵。
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時限、從實踏勘。
實災、稅糧即與蠲免 ○成化十九年奏準、鳳陽等府被災。
秋田糧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
其餘七分。
除存留外。
起運者、照江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
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弘治三年議準、災傷應免糧草事例。
全災者、免七分。
九分者、免六分。
八分者、免五分。
七分者、免四分。
六分者、免三分。
五分者、免二分。
四分者、免一分。
止於存留內除豁。
不許將起運之數、一概混免。
若起運不足、通融撥補 ○十七年議準、蘇松災傷。
起運不前。
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折銀八錢。
該在南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
其南京各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
其餘並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
漕運糧米、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
改兌六錢。
各解交納 ○嘉靖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糧、照例除免。
應解物料、暫且停徵。
兩廣鹽價、留四萬兩接濟應用 ○七年奏準、北直隸八府災傷。
將本年分夏稅、不分起運存留、盡數蠲免。
其秋糧、視被災分數、仍照舊例行 ○十六年題準、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
遵照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
先儘存留。
次及起運。
其起運不敷之數。
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銀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
及聽折納輕齎。
存留不足之數、從宜區處。
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 ○二十三年題準、各處災傷。
漕運正改兌糧米四百萬石。
除原額折銀、並薊州天津倉本色照舊外。
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糧米。
三分折徵價銀。
每正兌米一石、連蓆耗。
共徵銀七錢。
改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安東縣治。
令該縣應派改兌折銀。
移派該府別州縣。
該縣止派支運 ○三十二年奏準、河南災盜地方。
量行折徵。
兌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運二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三十三年題準、淮鳳災傷。
將未完改兌糧、待麥熟後、止徵折色 ○四十三年議準、淮揚徐州災傷。
改折嘉靖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秋糧。
淮安所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準三分。
安東、贛榆、□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準五分。
徐州、並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所屬興化縣、各準六分。
徵銀解部。
備放官軍折色支用 ○萬曆十二年議準、以後地方災傷。
撫按從實勘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
如有田者、免其稅糧。
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
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恤 凡賑濟。
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
凡遇歲饑。
先發倉廩賑貸。
然後具奏○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
大口六鬥。
小口三鬥。
五歲以下、不與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
每大口、米一鬥。
六歲、至十四歲、六升。
五歲以下、不與。
每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
其不係全災、內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
一口、借米一鬥。
二口、至五口、二鬥。
六口、至八口、三鬥。
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鬥。
候秋成抵鬥還官 ○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絕人戶、遺下老幼婦女兒男。
有司驗口給米。
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
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
官為給鈔贖還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
候秋成還官 ○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於年終變賣在官。
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 ○九年、令揚州府江潮泛漲渰死人民、量給鈔錠收瘞 ○景泰四年奏準、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災傷。
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納米賑濟。
雜犯死罪、六十石。
流徒三年、四十石。
徒二年半、三十五石。
徒二年、三十石。
徒一年半、二十五石。
徒一年、二十石。
杖罪、每一十、一石。
笞罪、每一十、五鬥 ○成化二年奏準、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
或將官銀、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發落 ○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往順天河間永平三府、一員往真定保定一府、災傷地方。
設法招撫賑濟。
如本處倉糧缺乏。
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處倉分量給。
及搬運接濟。
其一應差徭、俱暫優免 ○又奏準、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
每粳米、收銀六錢。
粟米、五錢。
以殺京城米價騰貴。
再將文武官吏俸糧、預支三箇月 ○弘治二年議準、順天河間永平等府、水災渰死人口之家、量給米二石。
漂流房屋頭畜之家、給與米一石 ○十四年、令徐淮二倉、各撥米三萬石、臨清倉撥四萬石、分派附近被災處所賑濟 ○嘉靖元年、令將太倉銀庫見貯銀兩、差官秤盤二十萬兩、運赴陝西蝗旱地方支用 ○二年、令將滸墅鈔關收貯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銀兩、照數查取在官。
類解南直隸巡撫衙門、相兼原查餘鹽等銀、通融賑濟災傷地方 ○又令將湖廣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
解京銀三萬五千兩、給發賑濟荊州府、荊門、石首等州縣旱災 ○又令將嘉靖三年分淨樂宮庫藏。
查盤節年所積香錢、暫支二千兩、賑濟湖廣地方旱災 ○五年奏準、湖廣地方災傷。
將合屬各預備倉原積穀米雜糧八十二萬石。
銀四萬兩。
並太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錢銀兩、見在實數、十分內、摘取六分、酌量輕重賑濟 ○六年奏準、貴州災傷。
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
省令在衛閒住。
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操。
納過糧米、存留備賑。
豐年停止 ○七年奏準、河南災荒。
將所屬庫貯各項錢糧動支、及準留改折兌軍米十萬石、賑濟被災府饑民又 諭巡撫官、督令司府州縣等官、將極貧人戶、先儘見在倉糧。
量為給賑。
若有不敷。
將各項官銀給發。
災輕去處、照例徵免輸納。
其兌軍起運不可缺者、將兩淮等運司鹽價銀兩、及各處先因別項徵納、今未用者、酌量派補運納。
如有不敷。
仍將太倉收貯官銀、動支百餘萬兩、派發送去、以備代補起運、及賑濟二項支用。
事完、造冊奏繳 ○八年、令撫按官曉諭積糧之家、量其所積多寡、以禮勸借。
若有仗義出穀二十石、銀二十兩者、給與冠帶。
三十石、三十兩者、授正九品散官。
四十石、四十兩者、正八品。
五十石、五十兩者、正七品。
俱免雜泛差役。
出至五百石、五百兩者、除給與冠帶外。
有司仍於本家豎立坊牌、以彰尚義 ○又題準、災傷地方軍民人等、有能收養小兒者、每名日給米一升。
埋屍一軀者、給銀四分。
鄰近州縣、不得閉糴 ○又題準、各災傷地方守巡官、查審流民。
大口給穀二三鬥。
小口一二鬥。
令各速還原籍 ○九年、令各處運司、將在庫無礙官銀、及贓罰銀兩、趁時收買米穀。
別倉收貯。
委官守掌。
如遇饑饉。
運司將極貧竈丁、查照有司賑濟事例、呈巡鹽禦史動支。
若有不敷。
各該有司查明、與民一體賑濟 ○十年、令支太倉銀三十萬兩、賑濟陝西 ○又奏準、陝西災傷重大。
令各州縣官員戒諭富室、將所積粟麥、先扣本家食用。
其餘照依時價、糴與饑民。
若每石減價一錢、至五百石以上者、給與冠帶。
一千石以上、表為義門。
被災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業。
倍與賑濟銀兩。
官給牛種。
隆冬時月。
饑民有年七十以上者、添給布一疋。
動支官銀、收買遺棄子女。
州縣官設法收養。
若民家有能自收養、至二十口以上者、給與冠帶。
州縣官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設一粥廠。
就食者、朝暮各一次。
至麥熟而止 ○十一年題準、凡遇賑濟、除各衛所上班官軍、自有應得月糧外。
其原無糧餉軍餘、或父母妻子極貧者、查審的當、與州縣饑民、一體給放 ○十四年、令將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錢、並均州貯庫銀二千六百餘兩、盡數發湖廣布政司賑濟。
並補給祿糧月俸支用。
今後香錢、除正用外、果有羨餘、歲歲儲積、以備兇荒賑濟 ○二十九年、令進京避虜貧難人口、每名給蓆一領。
按日給米一升 ○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災衛所、預放官軍月糧兩月。
仍以該鎮煤稅鹽稅等銀、及預備倉糧、賑濟 ○三十二年議準、徐淮水災。
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糧五萬石。
其見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
或不敷。
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處見運到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 ○又令發京通二倉挨陳梗粟米各一萬五千石、賑濟河間保定水災 ○又以河南寇災。
令發預備倉糧、及事例民兵等銀、給賑。
仍從衛河、赴臨清倉、動支寄收漕運糧米三萬石、裝至衛輝府、酌發被災各州縣收頓。
候明春青黃不接、散賑 ○又令勸諭殷實鋪行給領官銀。
或不敷。
聽於臨清倉折糧銀、借支二萬兩、作為糴本。
前往鄰近有收地方、收買糧米聽賑。
仍立為均糴之法。
照依原買腳價、聽從過得人戶、易買自濟。
或互為貿遷、相兼接續賑糶 ○三十八年、令發太倉銀六萬兩、賑薊遼饑荒。
另發銀五萬兩、以給牛種 ○又令將新運停泊天津、應派通倉漕糧、撥八萬石、運發薊州。
轉運山海。
令山海以東應賑人戶、自來搬運。
其廣寧遼陽金復海蓋隔遠處、於真保地方、易買騾頭。
就令遼陽見調薊州防秋步軍、回日順帶馱運備賑 凡捕蝗。
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
春初差人巡視境內。
遇有蝗蟲初生。
設法撲捕。
務要盡絕。
如是坐視、緻使滋蔓為患者、罪之。
若布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
每年九月行文。
至十一月再行。
軍衛、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宣德九年、差給事中、禦史、錦衣衛官、往山東、河南、打捕蝗蟲
有按察司處、按察司委官。
直隸處、巡按禦史委官。
會同踏勘 ○成化十二年、令各處巡按禦史、按察司官、踏勘災傷、係民田者、會同布政司官。
係軍田者、會同都司官 ○弘治十一年、令災傷處所。
及時委官踏勘。
夏災不得過六月終。
秋災不得過九月終。
若所司報不及時、風憲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實者。
聽戶部參究 ○萬曆九年題準、地方凡遇重大災傷。
州縣官親詣勘明、申呈撫按。
巡撫不待勘報、速行奏聞。
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將勘實分數、作速具奏、以憑覆請賑卹。
至於報災之期。
在腹裏地方、仍照舊例、夏災限五月、秋災限七月內。
沿邊、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薊密永昌遼東各地方、夏災改限七月內。
秋災改限十月內。
俱要依期從實奏報。
如州縣衛所官申報不實、聽撫按參究。
如巡撫報災過期、或匿災不報。
巡按勘災不實、或具奏遲延。
併聽該科指名參究。
又或報時有災、報後無災。
及報時災重、報後災輕。
報時災輕、報後災重。
巡按疏內、明白從實具奏。
不得執泥巡撫原疏、緻災民不霑實惠 凡蠲免折徵。
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時限、從實踏勘。
實災、稅糧即與蠲免 ○成化十九年奏準、鳳陽等府被災。
秋田糧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
其餘七分。
除存留外。
起運者、照江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
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弘治三年議準、災傷應免糧草事例。
全災者、免七分。
九分者、免六分。
八分者、免五分。
七分者、免四分。
六分者、免三分。
五分者、免二分。
四分者、免一分。
止於存留內除豁。
不許將起運之數、一概混免。
若起運不足、通融撥補 ○十七年議準、蘇松災傷。
起運不前。
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折銀八錢。
該在南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
其南京各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
其餘並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
漕運糧米、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
改兌六錢。
各解交納 ○嘉靖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糧、照例除免。
應解物料、暫且停徵。
兩廣鹽價、留四萬兩接濟應用 ○七年奏準、北直隸八府災傷。
將本年分夏稅、不分起運存留、盡數蠲免。
其秋糧、視被災分數、仍照舊例行 ○十六年題準、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
遵照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
先儘存留。
次及起運。
其起運不敷之數。
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銀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
及聽折納輕齎。
存留不足之數、從宜區處。
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 ○二十三年題準、各處災傷。
漕運正改兌糧米四百萬石。
除原額折銀、並薊州天津倉本色照舊外。
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糧米。
三分折徵價銀。
每正兌米一石、連蓆耗。
共徵銀七錢。
改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安東縣治。
令該縣應派改兌折銀。
移派該府別州縣。
該縣止派支運 ○三十二年奏準、河南災盜地方。
量行折徵。
兌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運二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三十三年題準、淮鳳災傷。
將未完改兌糧、待麥熟後、止徵折色 ○四十三年議準、淮揚徐州災傷。
改折嘉靖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秋糧。
淮安所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準三分。
安東、贛榆、□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準五分。
徐州、並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所屬興化縣、各準六分。
徵銀解部。
備放官軍折色支用 ○萬曆十二年議準、以後地方災傷。
撫按從實勘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
如有田者、免其稅糧。
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
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恤 凡賑濟。
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
凡遇歲饑。
先發倉廩賑貸。
然後具奏○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
大口六鬥。
小口三鬥。
五歲以下、不與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
每大口、米一鬥。
六歲、至十四歲、六升。
五歲以下、不與。
每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
其不係全災、內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
一口、借米一鬥。
二口、至五口、二鬥。
六口、至八口、三鬥。
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鬥。
候秋成抵鬥還官 ○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絕人戶、遺下老幼婦女兒男。
有司驗口給米。
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
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
官為給鈔贖還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
候秋成還官 ○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於年終變賣在官。
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 ○九年、令揚州府江潮泛漲渰死人民、量給鈔錠收瘞 ○景泰四年奏準、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災傷。
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納米賑濟。
雜犯死罪、六十石。
流徒三年、四十石。
徒二年半、三十五石。
徒二年、三十石。
徒一年半、二十五石。
徒一年、二十石。
杖罪、每一十、一石。
笞罪、每一十、五鬥 ○成化二年奏準、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
或將官銀、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發落 ○六年、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往順天河間永平三府、一員往真定保定一府、災傷地方。
設法招撫賑濟。
如本處倉糧缺乏。
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處倉分量給。
及搬運接濟。
其一應差徭、俱暫優免 ○又奏準、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
每粳米、收銀六錢。
粟米、五錢。
以殺京城米價騰貴。
再將文武官吏俸糧、預支三箇月 ○弘治二年議準、順天河間永平等府、水災渰死人口之家、量給米二石。
漂流房屋頭畜之家、給與米一石 ○十四年、令徐淮二倉、各撥米三萬石、臨清倉撥四萬石、分派附近被災處所賑濟 ○嘉靖元年、令將太倉銀庫見貯銀兩、差官秤盤二十萬兩、運赴陝西蝗旱地方支用 ○二年、令將滸墅鈔關收貯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銀兩、照數查取在官。
類解南直隸巡撫衙門、相兼原查餘鹽等銀、通融賑濟災傷地方 ○又令將湖廣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
解京銀三萬五千兩、給發賑濟荊州府、荊門、石首等州縣旱災 ○又令將嘉靖三年分淨樂宮庫藏。
查盤節年所積香錢、暫支二千兩、賑濟湖廣地方旱災 ○五年奏準、湖廣地方災傷。
將合屬各預備倉原積穀米雜糧八十二萬石。
銀四萬兩。
並太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錢銀兩、見在實數、十分內、摘取六分、酌量輕重賑濟 ○六年奏準、貴州災傷。
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
省令在衛閒住。
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操。
納過糧米、存留備賑。
豐年停止 ○七年奏準、河南災荒。
將所屬庫貯各項錢糧動支、及準留改折兌軍米十萬石、賑濟被災府饑民又 諭巡撫官、督令司府州縣等官、將極貧人戶、先儘見在倉糧。
量為給賑。
若有不敷。
將各項官銀給發。
災輕去處、照例徵免輸納。
其兌軍起運不可缺者、將兩淮等運司鹽價銀兩、及各處先因別項徵納、今未用者、酌量派補運納。
如有不敷。
仍將太倉收貯官銀、動支百餘萬兩、派發送去、以備代補起運、及賑濟二項支用。
事完、造冊奏繳 ○八年、令撫按官曉諭積糧之家、量其所積多寡、以禮勸借。
若有仗義出穀二十石、銀二十兩者、給與冠帶。
三十石、三十兩者、授正九品散官。
四十石、四十兩者、正八品。
五十石、五十兩者、正七品。
俱免雜泛差役。
出至五百石、五百兩者、除給與冠帶外。
有司仍於本家豎立坊牌、以彰尚義 ○又題準、災傷地方軍民人等、有能收養小兒者、每名日給米一升。
埋屍一軀者、給銀四分。
鄰近州縣、不得閉糴 ○又題準、各災傷地方守巡官、查審流民。
大口給穀二三鬥。
小口一二鬥。
令各速還原籍 ○九年、令各處運司、將在庫無礙官銀、及贓罰銀兩、趁時收買米穀。
別倉收貯。
委官守掌。
如遇饑饉。
運司將極貧竈丁、查照有司賑濟事例、呈巡鹽禦史動支。
若有不敷。
各該有司查明、與民一體賑濟 ○十年、令支太倉銀三十萬兩、賑濟陝西 ○又奏準、陝西災傷重大。
令各州縣官員戒諭富室、將所積粟麥、先扣本家食用。
其餘照依時價、糴與饑民。
若每石減價一錢、至五百石以上者、給與冠帶。
一千石以上、表為義門。
被災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業。
倍與賑濟銀兩。
官給牛種。
隆冬時月。
饑民有年七十以上者、添給布一疋。
動支官銀、收買遺棄子女。
州縣官設法收養。
若民家有能自收養、至二十口以上者、給與冠帶。
州縣官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設一粥廠。
就食者、朝暮各一次。
至麥熟而止 ○十一年題準、凡遇賑濟、除各衛所上班官軍、自有應得月糧外。
其原無糧餉軍餘、或父母妻子極貧者、查審的當、與州縣饑民、一體給放 ○十四年、令將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錢、並均州貯庫銀二千六百餘兩、盡數發湖廣布政司賑濟。
並補給祿糧月俸支用。
今後香錢、除正用外、果有羨餘、歲歲儲積、以備兇荒賑濟 ○二十九年、令進京避虜貧難人口、每名給蓆一領。
按日給米一升 ○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災衛所、預放官軍月糧兩月。
仍以該鎮煤稅鹽稅等銀、及預備倉糧、賑濟 ○三十二年議準、徐淮水災。
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糧五萬石。
其見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
或不敷。
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處見運到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 ○又令發京通二倉挨陳梗粟米各一萬五千石、賑濟河間保定水災 ○又以河南寇災。
令發預備倉糧、及事例民兵等銀、給賑。
仍從衛河、赴臨清倉、動支寄收漕運糧米三萬石、裝至衛輝府、酌發被災各州縣收頓。
候明春青黃不接、散賑 ○又令勸諭殷實鋪行給領官銀。
或不敷。
聽於臨清倉折糧銀、借支二萬兩、作為糴本。
前往鄰近有收地方、收買糧米聽賑。
仍立為均糴之法。
照依原買腳價、聽從過得人戶、易買自濟。
或互為貿遷、相兼接續賑糶 ○三十八年、令發太倉銀六萬兩、賑薊遼饑荒。
另發銀五萬兩、以給牛種 ○又令將新運停泊天津、應派通倉漕糧、撥八萬石、運發薊州。
轉運山海。
令山海以東應賑人戶、自來搬運。
其廣寧遼陽金復海蓋隔遠處、於真保地方、易買騾頭。
就令遼陽見調薊州防秋步軍、回日順帶馱運備賑 凡捕蝗。
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
春初差人巡視境內。
遇有蝗蟲初生。
設法撲捕。
務要盡絕。
如是坐視、緻使滋蔓為患者、罪之。
若布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
每年九月行文。
至十一月再行。
軍衛、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宣德九年、差給事中、禦史、錦衣衛官、往山東、河南、打捕蝗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