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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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送吏部關領內府勘合。
其餘官員、就送南京吏科、關填勘合給與。
若辦事官吏監生、俱送應天府、給引照回守制、按季開咨吏部、并南京都察院、轉行原籍官司查勘。
嘉靖十一年題準、南京堂屬官、俱於南京關領勘合 凡倉官聞父母喪、盤糧交割明白、戶部咨送、方許關給勘合守制 凡當該辦事官吏攢典丁憂、告有通狀者。
候各衙門起送前來、別無違礙、方許給引回籍守制 凡起復官吏監生到部。
扣算聞喪服滿年月日比對相同、其在京丁憂者、查有類勘保結在卷、辦事官、監生、付文選司。
吏、付驗封司。
查無類勘保結者、仍付該司暫撥、行查。
在外丁憂吏典、付考功司。
若有洗改咨批緊關字羕者、送問 凡起復官吏批文、經由本布政司。
係直隸府州縣者、經由本管上司。
違者、參問 凡丁憂辦事官、過限年久到部者。
羈候本司、行查。
果無別項事故、方許補辦 凡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
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凡本部、并南京太醫院官吏、及南京行人司監生俸糧、按月支放。
仍用手本、將支過數目、委官該吏、赴南京戶科注銷 凡當該吏典患病一箇月者、勘實、俸糧截日住支、撥補名缺。
病痊、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
若有奸懶託故者、問發為民 凡清理文職貼黃。
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門造冊類繳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員、六年考察。
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官考察、徑自具題。
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
其南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滿到部。
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部咨南京都察院考過、咨送吏部覆考。
景泰元年奏準、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咨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六年者、本部考覈類奏、免其赴京 凡應天府所屬在外六縣縣官、學官。
三年六年九年考滿。
俱本府考覈、送本部、咨送吏部 凡南直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滿。
景泰元年奏準、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
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門願告緻仕養病官員。
行勘明白、具奏放回 凡各處兩考役滿吏典。
永樂間、定擬廣東廣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隸本部 ○宣德十年奏準、添撥江西南安贛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廣永州辰州寶慶三府、及靖州 ○正統元年奏準、添撥湖廣常德長沙衡州三府、并郴州、福建汀州興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準、添撥福建邵武湖廣德安二府 ○十年奏準、添撥福建行都司、并所屬建寧左等五衛、二十五所、并武平常守禦千戶所 ○正德元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布政司、蘇松二府、兩考役滿吏、起送赴部。
係布政司者、三人同一咨批。
係府者、二人同一批申。
不許單人起送凡南京 皇城四門、及江北七倉攢典。
嘉靖三年奏準、俱周歲考滿冠帶、仍發該倉守支盡絕、給引照回省祭 戶部
其餘官員、就送南京吏科、關填勘合給與。
若辦事官吏監生、俱送應天府、給引照回守制、按季開咨吏部、并南京都察院、轉行原籍官司查勘。
嘉靖十一年題準、南京堂屬官、俱於南京關領勘合 凡倉官聞父母喪、盤糧交割明白、戶部咨送、方許關給勘合守制 凡當該辦事官吏攢典丁憂、告有通狀者。
候各衙門起送前來、別無違礙、方許給引回籍守制 凡起復官吏監生到部。
扣算聞喪服滿年月日比對相同、其在京丁憂者、查有類勘保結在卷、辦事官、監生、付文選司。
吏、付驗封司。
查無類勘保結者、仍付該司暫撥、行查。
在外丁憂吏典、付考功司。
若有洗改咨批緊關字羕者、送問 凡起復官吏批文、經由本布政司。
係直隸府州縣者、經由本管上司。
違者、參問 凡丁憂辦事官、過限年久到部者。
羈候本司、行查。
果無別項事故、方許補辦 凡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
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凡本部、并南京太醫院官吏、及南京行人司監生俸糧、按月支放。
仍用手本、將支過數目、委官該吏、赴南京戶科注銷 凡當該吏典患病一箇月者、勘實、俸糧截日住支、撥補名缺。
病痊、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
若有奸懶託故者、問發為民 凡清理文職貼黃。
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門造冊類繳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員、六年考察。
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官考察、徑自具題。
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
其南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滿到部。
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部咨南京都察院考過、咨送吏部覆考。
景泰元年奏準、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咨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六年者、本部考覈類奏、免其赴京 凡應天府所屬在外六縣縣官、學官。
三年六年九年考滿。
俱本府考覈、送本部、咨送吏部 凡南直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滿。
景泰元年奏準、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
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門願告緻仕養病官員。
行勘明白、具奏放回 凡各處兩考役滿吏典。
永樂間、定擬廣東廣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隸本部 ○宣德十年奏準、添撥江西南安贛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廣永州辰州寶慶三府、及靖州 ○正統元年奏準、添撥湖廣常德長沙衡州三府、并郴州、福建汀州興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準、添撥福建邵武湖廣德安二府 ○十年奏準、添撥福建行都司、并所屬建寧左等五衛、二十五所、并武平常守禦千戶所 ○正德元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布政司、蘇松二府、兩考役滿吏、起送赴部。
係布政司者、三人同一咨批。
係府者、二人同一批申。
不許單人起送凡南京 皇城四門、及江北七倉攢典。
嘉靖三年奏準、俱周歲考滿冠帶、仍發該倉守支盡絕、給引照回省祭 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