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關燈
小
中
大
靖十年題準、撫按官舉保覈實者、吏部即照京官例題給。
免再行覆勘凡停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凡諸職官、曾受贓者、不許申請 ○嘉靖十三年、令考察降調官、不許濫給原任誥敕 凡追奪。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贈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
其祖父原有官進階、非因子封贈者、不在追奪之例 ○凡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
如不遵守、將所授誥敕追奪、斷罪離異。
其有追奪為事官員誥敕、具本奏繳 內府。
會同吏科給事中、中書舍人、於勘合底簿內、附寫為事緣由、眼同燒毀 ○宣德五年、令應授誥敕官。
其犯贓罪、在未授之先、已經赦宥、免奪。
若在既授之後、雖經赦宥、亦追奪 ○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間住為民充軍者、非犯贓罪、皆免追奪 ○萬曆八年題準、文官犯該充軍以上重罪。
及以貪酷除名者、原給誥敕、吏部每年兩次類題追奪 凡各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誥命。
禮部奏準、移咨本部、類奏撰寫用寶、並造袱匣完備、該府具奏關領。
仍候禮部移咨到日、類奏給授○萬曆七年題準、王府應給誥命者、禮部移咨郅部、隨即題覆。
用寶後、類送本部收貯。
遇有該省朝賀官員、順便齎回。
付各該布政司、分發各長史司教授頒領。
本部隨將所給軸數、行文各布政司知會。
取各長史司教授領狀類繳 凡各處土官請給誥敕。
行本布政司、轉行按察司、委官訪察無礙會奏。
仍具結狀繳報到部單題 ○萬曆五年題準、凡土官積有年勞、地方安靜、當得封典。
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與具奏。
不必自行陳請。
如有阻滯不行者、方許具實陳奏 凡新選駙馬誥命。
準禮部咨具題、引奏禦前頒給 凡朝鮮國王誥命。
準禮咨具題、照例頒給 凡番僧襲替國師禪師應給誥敕。
禮部奏準、移咨本部單題撰寫。
其頒給與王誥事體同 凡敕諭封宮內夫人。
準禮部咨具題撰述。
用寶完日仍題行中書捨人、轉送司禮監頒給 凡給發誥敕。
萬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應給官員誥敕、及各王府 誥軸、給發過數目。
該衙門一月一報。
聽內閣查理、毋得留滯 凡領過誥敕、偶因水火盜賊燬失者、查例覆題、準與重給散官 自榮祿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級。
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
至今遵行。
而例小異。
在京文職。
初授散官、春秋類題。
或遇覃恩、概與陞授。
惟考滿仍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並雜職人等初入流者、與對品初授散官。
任內歷俸三年、初考稱職、與陞授散官。
又歷俸三年、再考功蹟顯著、方與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與初授。
其任內未經初考、遷調改除者、仍照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
已經初考、合得陞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
或有已得陞授、未經再考、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
已經再考、合得加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與加授散官。
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
其有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職、今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稱職貶降者、照依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
若量材任使、不係貶降、但今授職事、比與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誥敕仍舊者、亦照見授職事、與對品初授散官。
俱於三年之後、照例陞授。
其加贈一節、考驗本人生前功蹟、合得加授者、照例給與○又定、凡封贈文官散官、如上階特進光祿大夫、光祿大夫之類、非特奉聖旨者、不與 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 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 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資善大夫 陞授資政大夫 加授資德大夫】 從二品【初授中奉大夫 陞授通奉大夫 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議大夫 陞授通議大夫 加授正議大夫】 從三品【初授亞中大夫 陞授中大夫 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順大夫 陞授中憲大夫 加授中議大夫】 從四品【初授朝列大夫 陞授朝議大夫 加授朝請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議大夫 陞授奉政大夫】 從五品【初授奉訓大夫 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 陞授承德郎】 從六品【初授承務郎 陞授儒林郎(儒士出身) 宣德郎(史才幹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 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 宣議郎(吏才幹出身)】 從七品【初授從仕郎 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 陞授修職郎】 從八品【初授迪功佐 郎陞授修職佐郎】 正九品【初授將仕郎 陞授登仕郎】 從九品【初授將仕佐郎 陞授登仕佐郎】
免再行覆勘凡停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凡諸職官、曾受贓者、不許申請 ○嘉靖十三年、令考察降調官、不許濫給原任誥敕 凡追奪。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贈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
其祖父原有官進階、非因子封贈者、不在追奪之例 ○凡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
如不遵守、將所授誥敕追奪、斷罪離異。
其有追奪為事官員誥敕、具本奏繳 內府。
會同吏科給事中、中書舍人、於勘合底簿內、附寫為事緣由、眼同燒毀 ○宣德五年、令應授誥敕官。
其犯贓罪、在未授之先、已經赦宥、免奪。
若在既授之後、雖經赦宥、亦追奪 ○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間住為民充軍者、非犯贓罪、皆免追奪 ○萬曆八年題準、文官犯該充軍以上重罪。
及以貪酷除名者、原給誥敕、吏部每年兩次類題追奪 凡各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誥命。
禮部奏準、移咨本部、類奏撰寫用寶、並造袱匣完備、該府具奏關領。
仍候禮部移咨到日、類奏給授○萬曆七年題準、王府應給誥命者、禮部移咨郅部、隨即題覆。
用寶後、類送本部收貯。
遇有該省朝賀官員、順便齎回。
付各該布政司、分發各長史司教授頒領。
本部隨將所給軸數、行文各布政司知會。
取各長史司教授領狀類繳 凡各處土官請給誥敕。
行本布政司、轉行按察司、委官訪察無礙會奏。
仍具結狀繳報到部單題 ○萬曆五年題準、凡土官積有年勞、地方安靜、當得封典。
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與具奏。
不必自行陳請。
如有阻滯不行者、方許具實陳奏 凡新選駙馬誥命。
準禮部咨具題、引奏禦前頒給 凡朝鮮國王誥命。
準禮咨具題、照例頒給 凡番僧襲替國師禪師應給誥敕。
禮部奏準、移咨本部單題撰寫。
其頒給與王誥事體同 凡敕諭封宮內夫人。
準禮部咨具題撰述。
用寶完日仍題行中書捨人、轉送司禮監頒給 凡給發誥敕。
萬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應給官員誥敕、及各王府 誥軸、給發過數目。
該衙門一月一報。
聽內閣查理、毋得留滯 凡領過誥敕、偶因水火盜賊燬失者、查例覆題、準與重給散官 自榮祿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級。
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
至今遵行。
而例小異。
在京文職。
初授散官、春秋類題。
或遇覃恩、概與陞授。
惟考滿仍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並雜職人等初入流者、與對品初授散官。
任內歷俸三年、初考稱職、與陞授散官。
又歷俸三年、再考功蹟顯著、方與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與初授。
其任內未經初考、遷調改除者、仍照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
已經初考、合得陞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
或有已得陞授、未經再考、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
已經再考、合得加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與加授散官。
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
其有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職、今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稱職貶降者、照依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
若量材任使、不係貶降、但今授職事、比與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誥敕仍舊者、亦照見授職事、與對品初授散官。
俱於三年之後、照例陞授。
其加贈一節、考驗本人生前功蹟、合得加授者、照例給與○又定、凡封贈文官散官、如上階特進光祿大夫、光祿大夫之類、非特奉聖旨者、不與 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 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 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資善大夫 陞授資政大夫 加授資德大夫】 從二品【初授中奉大夫 陞授通奉大夫 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初授嘉議大夫 陞授通議大夫 加授正議大夫】 從三品【初授亞中大夫 陞授中大夫 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初授中順大夫 陞授中憲大夫 加授中議大夫】 從四品【初授朝列大夫 陞授朝議大夫 加授朝請大夫】 正五品【初授奉議大夫 陞授奉政大夫】 從五品【初授奉訓大夫 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初授承直郎 陞授承德郎】 從六品【初授承務郎 陞授儒林郎(儒士出身) 宣德郎(史才幹出身)】 正七品【初授承事郎 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 宣議郎(吏才幹出身)】 從七品【初授從仕郎 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初授迪功郎 陞授修職郎】 從八品【初授迪功佐 郎陞授修職佐郎】 正九品【初授將仕郎 陞授登仕郎】 從九品【初授將仕佐郎 陞授登仕佐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