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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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武中衛
茂山衛 定州衛
水軍右衛
貴州道
內官監 印綬監
吏部【舊隸北平道】 太僕寺
上林苑監 旗手衛【舊隸北平道】
忠義中衛 長蘆鹽運司
直隸蘇州府【舊隸北平道】順德府
河間府 保安州
萬全都司 大寧都司
鎮朔衛 遵化衛
蘇州衛 太倉衛
鎮海衛 薊州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河間衛
興州左屯衛 興州右屯衛
興州中屯衛 興州前屯衛
興州後屯衛 永寧衛
保安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 宣府前衛
蔚州衛 保安右衛
開平衛【原隸湖廣道今改屬本道】宣府五路
滄州千戶所 吳淞江千戶所
嘉興千戶所 梁城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長安千戶所
興和千戶所【原隸廣西道今改屬本道】
糾劾官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文武大臣。
果係姦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緻令聖澤不宣、災異疊見。
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凡百官有司。
才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法者、隨即糾劾 ○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緻令田野荒蕪、民人受害。
體訪得實、具奏提問 ○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
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 ○正統四年定、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
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
在內從監察禦史、在外從按察司糾舉。
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
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禦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
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上命。
若已有旨發落、不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禦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
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
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
不許隱匿遺漏 ○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
如有不公不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凡巡按禦史、彈劾三司不職。
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
不許科道官挾私報復。
巡按清軍巡鹽刷卷禦史、同事地方。
固宜同寅協恭亦要互相糾察、以清憲體 考覈百官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並鹽運司、苑馬寺、行太僕寺、在內順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滿赴部、俱從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門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隸府州等官、各衛所首領官、在外按察司首領官、考滿、本院俱發河南道考覈。
各出考語、牒送吏部該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每三年朝覲、吏部會同本院考察。
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會本院、並各該衙門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黜退外。
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
大班露章 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陳、有遺漏者。
科道糾舉 急快選用【考授附】 洪武元年詔、禦史臺監察禦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肅清百司。
今後慎選賢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
合行事宜、仰中書省、禦史臺、集議舉行 ○宣德三年令、都察院選進士監生教官、堪任禦史者、於各道歷政三箇月。
考其賢否、第為三等。
上中二等、授禦史。
下等、送回吏部 ○正統四年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並首領官。
按察司官、並首領官。
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授。
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 ○又令、禦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六年奏準、凡禦史員缺、於行人、博士、知縣、推官、斷事、理問、及各衙門司務、各按察司首領官、進士監生出身、一考兩考者、吏部揀選送院。
問刑半年、堂上官考試除授 ○景泰六年奏準、進士年三十以上、並歷事聽選監生、原係舉人者。
及考滿在部教官該陞者。
通取赴吏部考選試職。
一年滿日、仍從本院堂上官考察實授。
不堪用者、送回吏部別用 ○成化十年令、禦史缺。
選進士年三十以上者、問刑半年、考試除授。
博士、行人、推官、知縣、兼選。
仍試職 ○二十年奏準、試監察禦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弘治元年奏準、行人知縣等官、送都察院理刑半年滿日。
聽本院考察、各註考語、連人送吏部、查照選用 ○六年奏準、禦史員缺、不必限定幾年一次行取。
但缺至八員以上、會同吏部考選、照原職分送理刑。
或理刑半年、或試職一年、本院仍考其堪任者除授 ○嘉靖三年題準、試禦史丁憂復任、不預會考者、雖未及半年、題請實授○六年奏準、禦史有缺、兼取主事、評事、資望相應者考補 ○二十五年題準、兼取南京國子監、太常寺、博士等官考補 ○隆慶四年題準、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選改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準改授禦史 ○三年令、試禦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
果係姦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緻令聖澤不宣、災異疊見。
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凡百官有司。
才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法者、隨即糾劾 ○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緻令田野荒蕪、民人受害。
體訪得實、具奏提問 ○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
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 ○正統四年定、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
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
在內從監察禦史、在外從按察司糾舉。
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
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禦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
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上命。
若已有旨發落、不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禦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
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
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明旨、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
不許隱匿遺漏 ○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
如有不公不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凡巡按禦史、彈劾三司不職。
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
不許科道官挾私報復。
巡按清軍巡鹽刷卷禦史、同事地方。
固宜同寅協恭亦要互相糾察、以清憲體 考覈百官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並鹽運司、苑馬寺、行太僕寺、在內順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滿赴部、俱從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門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隸府州等官、各衛所首領官、在外按察司首領官、考滿、本院俱發河南道考覈。
各出考語、牒送吏部該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每三年朝覲、吏部會同本院考察。
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會本院、並各該衙門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黜退外。
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
大班露章 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陳、有遺漏者。
科道糾舉 急快選用【考授附】 洪武元年詔、禦史臺監察禦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肅清百司。
今後慎選賢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
合行事宜、仰中書省、禦史臺、集議舉行 ○宣德三年令、都察院選進士監生教官、堪任禦史者、於各道歷政三箇月。
考其賢否、第為三等。
上中二等、授禦史。
下等、送回吏部 ○正統四年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並首領官。
按察司官、並首領官。
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授。
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 ○又令、禦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六年奏準、凡禦史員缺、於行人、博士、知縣、推官、斷事、理問、及各衙門司務、各按察司首領官、進士監生出身、一考兩考者、吏部揀選送院。
問刑半年、堂上官考試除授 ○景泰六年奏準、進士年三十以上、並歷事聽選監生、原係舉人者。
及考滿在部教官該陞者。
通取赴吏部考選試職。
一年滿日、仍從本院堂上官考察實授。
不堪用者、送回吏部別用 ○成化十年令、禦史缺。
選進士年三十以上者、問刑半年、考試除授。
博士、行人、推官、知縣、兼選。
仍試職 ○二十年奏準、試監察禦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弘治元年奏準、行人知縣等官、送都察院理刑半年滿日。
聽本院考察、各註考語、連人送吏部、查照選用 ○六年奏準、禦史員缺、不必限定幾年一次行取。
但缺至八員以上、會同吏部考選、照原職分送理刑。
或理刑半年、或試職一年、本院仍考其堪任者除授 ○嘉靖三年題準、試禦史丁憂復任、不預會考者、雖未及半年、題請實授○六年奏準、禦史有缺、兼取主事、評事、資望相應者考補 ○二十五年題準、兼取南京國子監、太常寺、博士等官考補 ○隆慶四年題準、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選改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準改授禦史 ○三年令、試禦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