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八
關燈
小
中
大
指揮內具名上請。
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嘉靖十五年題準、本衛帶俸官、奉命勘事外夷者。
添註見任管事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
禮科給事中引奏請旨 凡奉旨提取罪犯。
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
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 凡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
其歲貢生員、於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凡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
於本衛、及各衛指揮內推舉 凡五軍官舍比試。
總小旗併鎗。
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
仍差撥官校看守 凡侍衛將軍有缺、本衛堂上官、會同管領將軍官、兵科都給事中、禦史、選補。
其五年一次考選 欽命堂上官一員、會同管領將軍官、兵部侍郎、兵科都給事中、甄別去留 凡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
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凡本衛軍政官員。
例免考察 凡各衛官員。
嘉靖十三年、令隻於原衛帶俸。
錦衣衛係近侍衙門、各衛官無故不得擅入凡本衛官員、隨從皂隸。
正統中奏準、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官品級例。
帶俸都督、各六名。
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
錦衣衛直堂二十名。
鎮撫司直廳五名。
看監三十三名。
經歷司直廳四名 凡山陵巡禁樵採。
每季委百戶二員、旗校二十名 凡朝覲官員到京之時。
本衛選差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帶領旗校三十名、在於吏部門首、訪察姦弊 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
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 凡緝訪京城內外姦宄。
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
其東廠內臣奉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凡淨身男子潛住京師者。
成化十五年、令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
若該城內外有容留者、並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
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打一百押回。
如再來京、並其父兄等俱治罪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
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 凡五城兵馬司地方、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管。
城外地方、千戶五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巡。
各緝捕盜賊 凡京城內外喇唬兇徒。
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凡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姦盜。
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俱支給口糧 凡京城各門課鈔。
每季委百戶九員監收 凡會同館夷人乘坐馬匹。
每季委百戶一員監撥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并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
並於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
嘉靖九年定 郊禮、令本衛出辦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土商)。
後又以葦地渰沒。
奏準、每所差旗校五名、於產有地方採納蘆葦、除免雜差 凡在京錦衣等衛原額屯田。
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七毫八絲。
見額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凡本衛官吏、舍人、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撥京倉關支。
匠役、於通州倉關支 凡本衛旗校軍士象奴、胖襖鞋褲。
每五年一給 經歷司 掌本衛文移出入等事。
諸衛並同 凡錦衣衛、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倉攢典一名。
鎮撫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
馴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倉攢典一名。
百戶所、司吏共八十七名。
北鎮撫司、典吏十名 鎮撫司 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
二十年革、燒燬本衛刑具、獄囚盡送刑部審理。
二十六年、又申鞫刑之禁。
永樂間復設、掌問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是為南鎮撫司。
其北鎮撫司、本添設、專理詔獄。
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設鎮撫二員。
分理刑、管軍匠、各為一司 凡問刑。
悉照舊例、徑自奏請、不經本衛。
或本衛有事送問、問畢、仍自具奏、俱不呈堂 凡鞫問姦惡重情、得實。
具奏請旨發落。
內外官員有犯送問、亦如之。
舊制俱不用參語。
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 凡獄情。
宣德六年令、看監千百戶等、有透漏獄情者、斬 ○
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嘉靖十五年題準、本衛帶俸官、奉命勘事外夷者。
添註見任管事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
禮科給事中引奏請旨 凡奉旨提取罪犯。
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
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 凡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
其歲貢生員、於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凡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
於本衛、及各衛指揮內推舉 凡五軍官舍比試。
總小旗併鎗。
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
仍差撥官校看守 凡侍衛將軍有缺、本衛堂上官、會同管領將軍官、兵科都給事中、禦史、選補。
其五年一次考選 欽命堂上官一員、會同管領將軍官、兵部侍郎、兵科都給事中、甄別去留 凡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
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凡本衛軍政官員。
例免考察 凡各衛官員。
嘉靖十三年、令隻於原衛帶俸。
錦衣衛係近侍衙門、各衛官無故不得擅入凡本衛官員、隨從皂隸。
正統中奏準、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官品級例。
帶俸都督、各六名。
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
錦衣衛直堂二十名。
鎮撫司直廳五名。
看監三十三名。
經歷司直廳四名 凡山陵巡禁樵採。
每季委百戶二員、旗校二十名 凡朝覲官員到京之時。
本衛選差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帶領旗校三十名、在於吏部門首、訪察姦弊 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
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 凡緝訪京城內外姦宄。
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
其東廠內臣奉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凡淨身男子潛住京師者。
成化十五年、令巡城禦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
若該城內外有容留者、並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
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打一百押回。
如再來京、並其父兄等俱治罪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
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 凡五城兵馬司地方、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管。
城外地方、千戶五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巡。
各緝捕盜賊 凡京城內外喇唬兇徒。
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凡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姦盜。
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俱支給口糧 凡京城各門課鈔。
每季委百戶九員監收 凡會同館夷人乘坐馬匹。
每季委百戶一員監撥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并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
並於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
嘉靖九年定 郊禮、令本衛出辦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土商)。
後又以葦地渰沒。
奏準、每所差旗校五名、於產有地方採納蘆葦、除免雜差 凡在京錦衣等衛原額屯田。
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七毫八絲。
見額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凡本衛官吏、舍人、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撥京倉關支。
匠役、於通州倉關支 凡本衛旗校軍士象奴、胖襖鞋褲。
每五年一給 經歷司 掌本衛文移出入等事。
諸衛並同 凡錦衣衛、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倉攢典一名。
鎮撫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
馴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倉攢典一名。
百戶所、司吏共八十七名。
北鎮撫司、典吏十名 鎮撫司 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
二十年革、燒燬本衛刑具、獄囚盡送刑部審理。
二十六年、又申鞫刑之禁。
永樂間復設、掌問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是為南鎮撫司。
其北鎮撫司、本添設、專理詔獄。
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設鎮撫二員。
分理刑、管軍匠、各為一司 凡問刑。
悉照舊例、徑自奏請、不經本衛。
或本衛有事送問、問畢、仍自具奏、俱不呈堂 凡鞫問姦惡重情、得實。
具奏請旨發落。
內外官員有犯送問、亦如之。
舊制俱不用參語。
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 凡獄情。
宣德六年令、看監千百戶等、有透漏獄情者、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