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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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靈臺教師。
嘉靖三年奏準、三年教有成效、量授署職。
仍於本臺教習 凡本監官生人等。
嘉靖六年奏準、集體考試 凡本監官犯罪。
成化十三年奏準、該當民者、本監降用。
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 凡本監官生、有父母喪。
例免丁憂 凡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當民差。
陰陽人、止免本身。
其各門不係應役者、不準免 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鬥。
陰陽人、四鬥。
俱照醫士醫生例。
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鬥 ○隆慶四年、題定人數。
曆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凡天文生、止選世業子弟、立教師教習。
有成、遇缺於內選補。
其教師亦量陞授○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之士、及緻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
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蔔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充供役 ○正德十四年題準、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官生聰俊子弟、并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月考試。
禮部仍委官一員、并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提督。
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
一本存留備照。
一本印封送部查考。
每年終、連人簿送部、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
如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隆慶四年題準、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先儘嫡男頂補。
如戶絕、及嫡男藝業生疏者、方將習學餘丁、照數收補、其嫡男、仍候再考定奪 凡天文生年六十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
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
如缺役數多、準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
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
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
弘治十三年奏準、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笞杖有力納鈔。
無力的決。
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并雜犯死罪、俱做工。
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準、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
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
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
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
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劄。
成化間奏準、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
初於禮部支給。
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
萬曆四年題準、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曆。
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曆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并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曆紙。
分派應天寧國二府、并浙江解納。
俱限六月以裏至京。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本監曆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曆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
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
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
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
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
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
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
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
當奏聞者、隨即具奏凡天文生。
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曆梨闆、顏料。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
月支米六鬥、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
嘉靖三年奏準、三年教有成效、量授署職。
仍於本臺教習 凡本監官生人等。
嘉靖六年奏準、集體考試 凡本監官犯罪。
成化十三年奏準、該當民者、本監降用。
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 凡本監官生、有父母喪。
例免丁憂 凡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當民差。
陰陽人、止免本身。
其各門不係應役者、不準免 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鬥。
陰陽人、四鬥。
俱照醫士醫生例。
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鬥 ○隆慶四年、題定人數。
曆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凡天文生、止選世業子弟、立教師教習。
有成、遇缺於內選補。
其教師亦量陞授○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之士、及緻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
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蔔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充供役 ○正德十四年題準、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官生聰俊子弟、并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月考試。
禮部仍委官一員、并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提督。
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
一本存留備照。
一本印封送部查考。
每年終、連人簿送部、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
如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隆慶四年題準、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先儘嫡男頂補。
如戶絕、及嫡男藝業生疏者、方將習學餘丁、照數收補、其嫡男、仍候再考定奪 凡天文生年六十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
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
如缺役數多、準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
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
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
弘治十三年奏準、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笞杖有力納鈔。
無力的決。
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并雜犯死罪、俱做工。
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準、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
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
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
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
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劄。
成化間奏準、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
初於禮部支給。
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
萬曆四年題準、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曆。
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曆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并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曆紙。
分派應天寧國二府、并浙江解納。
俱限六月以裏至京。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本監曆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曆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
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
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
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
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
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
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
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
當奏聞者、隨即具奏凡天文生。
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曆梨闆、顏料。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
月支米六鬥、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