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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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年、令監察禦史一員。
每月照刷具奏凡本寺糧米。
正統元年議準、堂上官一員、專一提調、眼同署官收管。
仍令科道、監臨見數 ○嘉靖九年議準、會同科道、驗收查盤 ○隆慶四年題準、於大官珍羞二署、比照戶部倉場官員事例、各註選署丞一員、專管支放 凡白糧粳糯米。
每年原會計、七萬二千八百七十四石九鬥九升有零。
隆慶二四等年、加減不一。
見徵六萬七千石 ○萬曆五年題準、一年本色。
一年折色。
九年、以米少酌處、每年上白十分、改折二分。
中白十分、改折一分。
米數詳見各署凡本寺歲會雜糧小麥、細粟米、菉豆、青菉豆、芝麻、蔑秫等。
嘉靖三年奏準、徵收折色、俱貯庫。
隨時收買備用。
其稻榖、黑豆、黃豆、白豆、大青黃豆、山黃米、赤豆、豌豆、蕎麥、大麥、白芝麻、俱本色 ○六年題準、俱折價。
詳見各署 凡每歲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
一應供 上膳羞、并祭祀品味、俱用冰。
於內外冰窖取進 凡供用小油紅器皿、俱該工部造辦。
後因不敷、本寺自行買料雇匠、相兼造用。
弘治十一年奏準、工部歲給銀二千兩買辦 凡扛擡物件。
永樂十八年、奉旨不許撞磕損壞。
違者治罪 凡本寺進一應食物、并筵宴茶飯等件器皿。
正統二年敕令俱用印信揭帖、明白開寫件數照進。
仍寫內官某、長隨內使某交領。
待用畢。
六尚司務要點檢如數、交付尚膳監、照原揭帖數點發出收領。
若不知數、隨即具奏挨尋、務見下落。
或有失誤損壞、亦要明白交還註銷、以憑稽考。
敢有隱瞞私用不發出。
及不舉奏者。
一體治罪 ○景泰二年、令尚膳監差人收拾 凡尚膳監取行一應食物。
景泰元年令、有印信票帖者、該署照數打發。
如無不與 ○宣德七年令、不許閒雜內官內使、至本寺混擾。
及在內寄放行李 凡關領料食等項。
宣德九年令、差公正禦史、同內官、常川糾察。
敢有生事攪擾、多索物料者、不問內外官員、參奏治以重罪 凡上林苑監良牧署。
歲送孳生牛八百隻。
長行豬一千口。
醃豬一千口。
羊五百隻。
羊羔二十隻。
嘉靖九年、改徵子粒銀、五千五百二十六兩零。
戶部轉發本寺、仍發設監、督令牲戶買辦。
後三十等年、恐累牲戶、議發本寺自行買辦。
其銀該監準柳栽孳生。
留銀一千六十兩四錢二分。
今實徵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七錢零 凡爐竈遇有損壞。
本寺奏行工部撥料、委官帶領匠作、相工修理 凡本寺收貯 上用戧金龍盒、各樣膳盒等件。
弘治元年、蓋造器皿廠一所。
如有坍損。
行工部會計修理 凡廚役懸帶雙魚銅牌。
本寺具手本、於內府印綬監關領凡廚役老疾代替逃亡勾補等項。
俱從禮部查行 凡各王府缺典膳。
吏部行本寺、於年深廚役內、揀選送用 凡傳奉聖旨。
本寺附錄文簿。
不補本覆奏 凡本寺官吏俸糧。
俱於禮部帶支 凡本寺廚役。
原額九千四百六十二名。
宣德十年以後、添減不一。
至正德六年、以六千八百八十四名為定額。
節經選革。
至隆慶元年、上存三千四百名、永為定額。
詳在四署 大官署 凡每歲白粳米。
直隸蘇州松江常州三府、浙江嘉興湖州二府、解納四萬九千石。
正德三年、添徵四千一百五十一石零。
隆慶二年、減去二千一百一石零。
見徵五萬一千六百六十九石八鬥八升。
本折見前凡每歲細粟米。
山東、河南、徵解五萬五千石。
正德二年、會增五千七百九十七石零。
隆慶二年、減去三千二百九十七石零。
見徵五萬七千五百石。
折銀五萬七千五百兩。
以上二項、俱收充每日造飯、祇待 內府衙門官吏監生、錦衣衛將軍力士、及各監局等衙門軍民等匠、食用 凡每歲榖豆、直隸大名順德淮安三府、並河南、徵解粟榖四千石、準米二千石、折銀二千二百兩。
稻榖二千石、折銀一千三百兩。
菉豆二百石、折銀二百四十兩。
黑豆三百五十石、折銀二百四十五兩 凡牲口。
每年上林苑監、送孳生鵝一萬八千隻。
浙江等處解納鵝三萬二千五十隻。
收養供辦祭祀膳羞、及外夷人員、筵宴下程等用。
後浙江等處鵝、每隻折徵價銀三錢 凡野味。
每歲南直隸廬州等府、額辦活鹿八十四隻、解工部轉送收養供用。
今共折銀三百三十六兩 凡每歲時節。
各墳、並內承運庫、教場馬神廟等處祭祀。
本署出票、於珍羞良醞掌醢三署。
支白麵(□易)糖赤豆、造辦祭物凡旛竿蠟燭二寺飯堂濟貧。
舊例日給粟米六石。
嘉靖二十四年、更飯堂為捨飯店。
每店日增粟米二石。
二十五年、又日增一石。
隆慶二年題減、仍每日六石 凡本署歲用原額木柴、七百八萬八千斤。
有閏、加五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斤。
木炭、三萬四千斤。
有閏、加二千八百三十三斤。
俱工部坐派臺基廠、逐日領用 凡本署器皿。
原額、一千六百五十件。
係兩京工部造送。
專備膳羞等項應用。
每年查貯多寡。
不足、則題請添造。
有餘則止 凡本署廚役。
舊額、三千一百二十名。
節年裁減。
隆慶元年題準、止存一千三百七十七名 珍羞署 凡每歲直隸常州等府、解納白粳米、一千三百三十石零
每月照刷具奏凡本寺糧米。
正統元年議準、堂上官一員、專一提調、眼同署官收管。
仍令科道、監臨見數 ○嘉靖九年議準、會同科道、驗收查盤 ○隆慶四年題準、於大官珍羞二署、比照戶部倉場官員事例、各註選署丞一員、專管支放 凡白糧粳糯米。
每年原會計、七萬二千八百七十四石九鬥九升有零。
隆慶二四等年、加減不一。
見徵六萬七千石 ○萬曆五年題準、一年本色。
一年折色。
九年、以米少酌處、每年上白十分、改折二分。
中白十分、改折一分。
米數詳見各署凡本寺歲會雜糧小麥、細粟米、菉豆、青菉豆、芝麻、蔑秫等。
嘉靖三年奏準、徵收折色、俱貯庫。
隨時收買備用。
其稻榖、黑豆、黃豆、白豆、大青黃豆、山黃米、赤豆、豌豆、蕎麥、大麥、白芝麻、俱本色 ○六年題準、俱折價。
詳見各署 凡每歲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
一應供 上膳羞、并祭祀品味、俱用冰。
於內外冰窖取進 凡供用小油紅器皿、俱該工部造辦。
後因不敷、本寺自行買料雇匠、相兼造用。
弘治十一年奏準、工部歲給銀二千兩買辦 凡扛擡物件。
永樂十八年、奉旨不許撞磕損壞。
違者治罪 凡本寺進一應食物、并筵宴茶飯等件器皿。
正統二年敕令俱用印信揭帖、明白開寫件數照進。
仍寫內官某、長隨內使某交領。
待用畢。
六尚司務要點檢如數、交付尚膳監、照原揭帖數點發出收領。
若不知數、隨即具奏挨尋、務見下落。
或有失誤損壞、亦要明白交還註銷、以憑稽考。
敢有隱瞞私用不發出。
及不舉奏者。
一體治罪 ○景泰二年、令尚膳監差人收拾 凡尚膳監取行一應食物。
景泰元年令、有印信票帖者、該署照數打發。
如無不與 ○宣德七年令、不許閒雜內官內使、至本寺混擾。
及在內寄放行李 凡關領料食等項。
宣德九年令、差公正禦史、同內官、常川糾察。
敢有生事攪擾、多索物料者、不問內外官員、參奏治以重罪 凡上林苑監良牧署。
歲送孳生牛八百隻。
長行豬一千口。
醃豬一千口。
羊五百隻。
羊羔二十隻。
嘉靖九年、改徵子粒銀、五千五百二十六兩零。
戶部轉發本寺、仍發設監、督令牲戶買辦。
後三十等年、恐累牲戶、議發本寺自行買辦。
其銀該監準柳栽孳生。
留銀一千六十兩四錢二分。
今實徵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七錢零 凡爐竈遇有損壞。
本寺奏行工部撥料、委官帶領匠作、相工修理 凡本寺收貯 上用戧金龍盒、各樣膳盒等件。
弘治元年、蓋造器皿廠一所。
如有坍損。
行工部會計修理 凡廚役懸帶雙魚銅牌。
本寺具手本、於內府印綬監關領凡廚役老疾代替逃亡勾補等項。
俱從禮部查行 凡各王府缺典膳。
吏部行本寺、於年深廚役內、揀選送用 凡傳奉聖旨。
本寺附錄文簿。
不補本覆奏 凡本寺官吏俸糧。
俱於禮部帶支 凡本寺廚役。
原額九千四百六十二名。
宣德十年以後、添減不一。
至正德六年、以六千八百八十四名為定額。
節經選革。
至隆慶元年、上存三千四百名、永為定額。
詳在四署 大官署 凡每歲白粳米。
直隸蘇州松江常州三府、浙江嘉興湖州二府、解納四萬九千石。
正德三年、添徵四千一百五十一石零。
隆慶二年、減去二千一百一石零。
見徵五萬一千六百六十九石八鬥八升。
本折見前凡每歲細粟米。
山東、河南、徵解五萬五千石。
正德二年、會增五千七百九十七石零。
隆慶二年、減去三千二百九十七石零。
見徵五萬七千五百石。
折銀五萬七千五百兩。
以上二項、俱收充每日造飯、祇待 內府衙門官吏監生、錦衣衛將軍力士、及各監局等衙門軍民等匠、食用 凡每歲榖豆、直隸大名順德淮安三府、並河南、徵解粟榖四千石、準米二千石、折銀二千二百兩。
稻榖二千石、折銀一千三百兩。
菉豆二百石、折銀二百四十兩。
黑豆三百五十石、折銀二百四十五兩 凡牲口。
每年上林苑監、送孳生鵝一萬八千隻。
浙江等處解納鵝三萬二千五十隻。
收養供辦祭祀膳羞、及外夷人員、筵宴下程等用。
後浙江等處鵝、每隻折徵價銀三錢 凡野味。
每歲南直隸廬州等府、額辦活鹿八十四隻、解工部轉送收養供用。
今共折銀三百三十六兩 凡每歲時節。
各墳、並內承運庫、教場馬神廟等處祭祀。
本署出票、於珍羞良醞掌醢三署。
支白麵(□易)糖赤豆、造辦祭物凡旛竿蠟燭二寺飯堂濟貧。
舊例日給粟米六石。
嘉靖二十四年、更飯堂為捨飯店。
每店日增粟米二石。
二十五年、又日增一石。
隆慶二年題減、仍每日六石 凡本署歲用原額木柴、七百八萬八千斤。
有閏、加五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斤。
木炭、三萬四千斤。
有閏、加二千八百三十三斤。
俱工部坐派臺基廠、逐日領用 凡本署器皿。
原額、一千六百五十件。
係兩京工部造送。
專備膳羞等項應用。
每年查貯多寡。
不足、則題請添造。
有餘則止 凡本署廚役。
舊額、三千一百二十名。
節年裁減。
隆慶元年題準、止存一千三百七十七名 珍羞署 凡每歲直隸常州等府、解納白粳米、一千三百三十石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