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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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則該部徑題 詳擬罪名 凡各問刑衙門轉詳。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隸衛所府州、一應刑名問擬完備。

    將犯人就彼監收。

    具由申達合于上司。

    都司并衛所、申都督府。

    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申呈刑部。

    按察司、呈都察院。

    其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

    凡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

    內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回報。

    不合律者、駁回再擬。

    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明者、駁回再問 凡在京問刑衙門大小詞訟。

    非經通政司準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

    非由本寺評允、不許發落。

    若徇私拘審、及改易發落者、聽本寺參究 凡天下問刑衙門死罪重刑。

    必由巡按禦史會審詳允、方許轉詳。

    敢有故違、聽本寺查出參究 凡內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

    弘治元年奏準、律無正條、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

    不得一概俱擬不應。

    供招之外、不許妄加參語。

    違者、在內科道官糾劾。

    在外巡按禦史參究。

    禦史有違者、本寺查究 凡駁問罪囚。

    嘉靖十一年奏準、法司凡經大理寺駁回者、並要限內結絕。

    問官停閣者、聽本寺參究。

    本寺徇情參駁、聽科道官糾舉。

    其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

    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 月報囚數 凡刑部等衙門、送審囚犯。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寺每月審過一應囚數。

    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逐明白附寫。

    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 凡本寺審過囚犯。

    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類封褁、屬官齎捧、堂上官於禦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律若幹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

    某人等若幹名、照依欽奉聖旨發落。

    問招不明、駁回再問、擬罪不當、照駁再擬、若幹名。

    并本寺日報囚數。

    奏本送科。

    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禦前面奏。

    遇免朝、則候下月 凡在內審錄囚犯、并在外轉詳罪名。

    弘治十五年奏準、本寺各自具本封進、以便查看 類奏南京罪囚 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

    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

    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復審。

    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

    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

    近由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處決重囚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決不待時者、每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決。

    不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決【近例惟強盜真犯、覆奏奉 旨即便處決者、則不時行刑。

    餘俱待秋後處決】 ○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既覆奏、仍錄所犯情詞封進。

    俟封進之後、再得旨、然後處決 審錄在外罪囚 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成化四年奏準、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隸、會同巡按禦史審錄○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差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審錄見監一應罪囚。

    真犯死罪、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取決。

    果有冤枉、即與辯理。

    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

    雜犯死罪以下、審無冤枉、即便發落 ○萬曆三年議準、差去審錄官、各量地方遠近、立為程限。

    北直隸、三箇月。

    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箇月。

    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箇月。

    四川、廣東、廣西、雲貴、六箇月。

    入境、以辭朝之日為始。

    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

    先具揭帖送部。

    待各省事完、備查各官前後所奏、已經議覆依準改駁件數多寡、詳加考覈。

    如稱職者、奏準復識。

    其有不諳刑名、改駁數多者、參奏降黜 南京大理寺 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 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

    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

    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寺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落 凡會審囚犯。

    每五年、守備太監奉敕、會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審錄。

    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

    若京畿道有刷卷禦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

    司務廳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掛號。

    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

    若 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