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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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控禦。

    內有孳生馬駒、從實報官。

    三年一次具數奏下兵部、轉行巡青科道點視。

    上中二等、發監收養。

    下品不堪者、照題準事例變賣。

    都指揮以下、勤惰公私、俱臨時聽點視科道官從公舉劾 ○十年題準、各馬房錢糧、俱由戶部票撥。

    不許內外管馬官、自出無印小票支領。

    該倉官攢、將票內數目增改、以圖侵費者、本部該司及委官、並巡視科道官、從重參究 ○十一年題準、順天府漷縣黃場鋪草場地土、照舊撥給 禦馬監、以為下場往回駐止之地。

    歲入租銀、該監徑自收貯。

    備修理應用、以省軍衛有司之費 ○十三年題準、每年奏差主事一員、前去順天府三河縣駐劄、專管草場地土 ○十四年題準、司禮監轉行 禦馬監、將各馬房管事內官、逐一從公選擇。

    有衰老昏懦者革退另行選補。

    如或蹈襲故弊。

    廢墜馬政。

    聽巡青科道官、指實舉劾 ○十六年題準、戶部委官、及監督科道官、將外牛房吳家駝三倉牛隻、揀選老瘦不堪者、行順天府變賣銀兩解部、以備買補應用。

    以後每季、各官會同揀選一次 ○三十一年題準、通州新舊二城、分築兩草場。

    共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隸該州管轄。

    合用印記鑄給。

    庫秤五名、該州審僉應役。

    防守甲夫、州衛通融僉撥 ○萬曆七年題準、明智等草場委官、收放草束、差滿一體考覈。

    公勤廉慎者、優錄。

    平常無過者、復職敘遷。

    怠玩貪縱者、照罷軟不及不謹等例、分別降黜 ○又令象房倉官攢、必將經收草料、守支盡絕、方準起送。

    其守支月分、仍給俸糧 ○九年題準、西城坊草場、歸併安仁坊帶管。

    北新草場、並司牲司、歸併明智坊帶管。

    牛房倉、歸併黃土倉、金盞倉、歸併壩上倉(汀去丁改旱)石橋倉、歸併南石渠倉各帶管。

    穵運一差、歸併通州草場主事兼管。

    其書筭皂隸人役、一併裁革 盤撥糧斛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軍糧不敷、於有糧倉分、照數盤撥。

    如是在倉糧儲正數、支銷盡絕、積出附餘。

    或蓄積預備、腐爛虧折。

    必須委官盤點見數。

    仍將盤過數目、分豁某字號廒若幹、開報合幹上司、以憑稽考追究 ○永樂二十年、令兩京各衛所、應天、蘇、松、順天等府州衛所、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屬、及都司衛所、並遼東都司所屬倉糧、俱差官盤點 ○洪熙元年、令差官於貴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隸府州衛所、取勘倉糧。

    分豁舊管、新收、實在、同下年該收該用之數、造冊開報○正統七年、令山西大同府、並萬全都司、萬全左等衛、遼東都司、三萬等衛、直隸山海衛、及永平府、並順天府遵化縣、陜西、寧夏、甘肅、永昌、鎮番、鎮夷倉、並延安綏德等倉糧、各巡撫管糧官、照例盤量。

    其雲南金齒等處、及廣西慶遠府、廣東瓊州府、本處按察司各委堂上官盤量 ○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戶部官、查盤各邊糧草。

    如有虧折短少浥爛等項、將總理盤督等官、一體究問參奏 ○十三年、差給事中禦史、查盤各邊錢糧。

    宣府、延綏、四川、每一處各二員。

    其大同、甘肅、寧夏、薊州、各與偏頭、鴈門等關、永平、山海、固原、洮岷等處相鄰、並廣西、廣東、貴州、湖廣、每二處共二員。

    如見在禦史數少、就差彼處巡按禦史、公同查盤 ○十九年、令遼東、宣府、大同、山西、延綏、寧夏、甘肅等處年例運送官銀、並鹽糧、稅糧、馬草、椽蓆、折收等項銀兩、每年支剩並新收一應見在銀兩、與京通二倉注銷青冊、一時查造。

    遼東、宣府、大同、山西、每季注銷。

    甘肅、寧夏、延綏、陜西、年終注銷 ○弘治三年奏準、凡查盤倉糧、正糧彀數、積有附餘、照數作正支銷。

    若耗糧不足、計其守支久近、準除折耗。

    守支三年以上者、每石追耗糧一升。

    三年以下者、升半。

    全無耗糧者、查究問罪 ○八年奏準、盤折草束、務提商人納戶、追出攬頭姓名、令均陪還官。

    攬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