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關燈
小
中
大
曆十一年、令廕子未仕而故、年遠親盡者、不準補廕
凡改廕。
嘉靖三十年奏準、大臣應廕子送監而未有子者、許以親弟改廕誥敕 國初、在京品官、踰年實授、給本身誥敕。
三年考稱、始得封贈。
外官三年考稱、給本身誥敕。
六年、九年、始得封贈。
後京官免試職。
初授散官。
待考滿始給誥敕、並與封贈。
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亦即與封贈。
無復先授本身者。
其制度等級、予奪事例、詳列於後。
而 王府、外國、番僧、及內夫人。
應給誥敕者。
鹹附載焉 凡誥敕等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誥命。
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
婦人從夫品級 ○誥用 制誥之寶。
敕用敕命之寶。
仍以文簿與誥敕。
各編字號。
復用寶識之。
文簿藏於內府 凡誥敕軸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玉軸。
二品官誥用犀軸。
三品四品官用抹金軸。
五品以下用角軸 凡誥敕軸數。
正統十二年定、一品五軸。
二品三軸。
三品二軸。
四品至七品俱一軸 ○天順元年奏定、一品四軸。
二品三品三軸。
四品至七品二軸凡給授。
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以上、試職實授、頒給誥命、取自上裁。
五品以下官、初任試職。
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頒給誥敕。
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候一年任滿、給與敕命。
守支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不給敕命。
在外官員、三年為一考。
稱職者、頒給誥敕。
陞除官員合與實授者、於本任內歷事一年後、方可出給誥敕。
其有才能卓異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
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正官、頒給誥敕、取自上裁。
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奏聞。
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並年籍腳色、送中書捨人、候書寫完備。
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於禦前用寶訖。
具奏禦前頒給【近例。
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頒給。
在外者、本司收貯。
陸續順齎給授】 ○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 王府未之國者、本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 ○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經一考稱職、給與本身誥命。
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宣德元年、令在外 王府長史紀善、九年無過者、許給誥敕 ○十年、令在外官員、三年考滿稱職者、給與誥敕 ○正統二年奏準、收糧經歷、三年考滿、任內收糧十萬石之上者、給與敕命 ○三年、令文官誥敕、俱待九年考滿方與 ○十四年詔、外官曾經撫按官保舉、果有卓異政蹟、不拘三六年考滿、先與應得誥敕旌異 ○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知府、不得給由赴部、九年考滿、一體給與應得誥命 ○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經追贈廕敘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贈、給與誥敕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加贈者、給與誥敕 ○四十一年題準、外官考滿、查其任內、撫按薦舉三次以上、方準請給誥敕 ○四十四年題準、凡中差禦史、並各衙門薦舉者、限三次以上。
其巡撫巡按、但有薦舉、不拘次數、即與題給。
在外司府州縣及衛首領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
查係本部考稱者、即取供結類題、不拘薦次。
平常者、不準 ○萬曆十三年題準、南贛鄖陽都禦史薦舉所屬、照依延綏甘肅寧夏事例、一體作為正薦。
其旁薦、除南北直隸、差多薦易者、仍以三次為準。
其各省、但有旁薦、不必拘定三次。
查果政蹟優異者、亦得請給誥敕 凡補給。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滿、準給誥敕未領、因事降調者、非犯貪淫酷刑、皆仍給與○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外官給由到部、未經引復、遇陞別官、查有撫按旌薦者、仍給與原任誥敕 ○三十年奏準、京官出差、給由公文到部、隨陞外職者、準給原任誥敕 ○三十七年奏準、各官考滿復職後、未經請給誥敕、尋準緻仕者、仍奏請給與○隆慶六年題準、在京丁憂養病給假等官、與見任同。
如遇覃恩、候復除日、一體請給誥敕。
其陞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未到任、俱準給 凡改給。
嘉靖三十二年奏準、先任外官、準給敕命未領、後陞京官品同、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隆慶元年題準、閣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贈。
尋加從一品、而前項誥命、尚未撰寫頒給者、以新銜改給 ○五年題準、方面官已給誥命、後歷京堂官品同、考滿復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萬曆元年題準、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領誥命、後歷京官三品考滿者、許以京銜改給 凡查覈。
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
付考功司、查其考稱平常。
仍行各該衙門掌印官勘實。
其巡撫巡按奏保旌異官員、本部查曾經考滿果堪旌異者、仍行都察院、轉行巡按禦史、覈勘卓異政蹟、具奏定奪 ○弘治四年議準、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徑自具奏。
免行風憲官、以緻稽延 ○嘉
嘉靖三十年奏準、大臣應廕子送監而未有子者、許以親弟改廕誥敕 國初、在京品官、踰年實授、給本身誥敕。
三年考稱、始得封贈。
外官三年考稱、給本身誥敕。
六年、九年、始得封贈。
後京官免試職。
初授散官。
待考滿始給誥敕、並與封贈。
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亦即與封贈。
無復先授本身者。
其制度等級、予奪事例、詳列於後。
而 王府、外國、番僧、及內夫人。
應給誥敕者。
鹹附載焉 凡誥敕等級。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誥命。
六品至九品、皆授以敕命。
婦人從夫品級 ○誥用 制誥之寶。
敕用敕命之寶。
仍以文簿與誥敕。
各編字號。
復用寶識之。
文簿藏於內府 凡誥敕軸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玉軸。
二品官誥用犀軸。
三品四品官用抹金軸。
五品以下用角軸 凡誥敕軸數。
正統十二年定、一品五軸。
二品三軸。
三品二軸。
四品至七品俱一軸 ○天順元年奏定、一品四軸。
二品三品三軸。
四品至七品二軸凡給授。
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以上、試職實授、頒給誥命、取自上裁。
五品以下官、初任試職。
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頒給誥敕。
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候一年任滿、給與敕命。
守支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不給敕命。
在外官員、三年為一考。
稱職者、頒給誥敕。
陞除官員合與實授者、於本任內歷事一年後、方可出給誥敕。
其有才能卓異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
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正官、頒給誥敕、取自上裁。
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奏聞。
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並年籍腳色、送中書捨人、候書寫完備。
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於禦前用寶訖。
具奏禦前頒給【近例。
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頒給。
在外者、本司收貯。
陸續順齎給授】 ○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 王府未之國者、本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誥命 ○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經一考稱職、給與本身誥命。
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宣德元年、令在外 王府長史紀善、九年無過者、許給誥敕 ○十年、令在外官員、三年考滿稱職者、給與誥敕 ○正統二年奏準、收糧經歷、三年考滿、任內收糧十萬石之上者、給與敕命 ○三年、令文官誥敕、俱待九年考滿方與 ○十四年詔、外官曾經撫按官保舉、果有卓異政蹟、不拘三六年考滿、先與應得誥敕旌異 ○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知府、不得給由赴部、九年考滿、一體給與應得誥命 ○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經追贈廕敘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贈、給與誥敕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加贈者、給與誥敕 ○四十一年題準、外官考滿、查其任內、撫按薦舉三次以上、方準請給誥敕 ○四十四年題準、凡中差禦史、並各衙門薦舉者、限三次以上。
其巡撫巡按、但有薦舉、不拘次數、即與題給。
在外司府州縣及衛首領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
查係本部考稱者、即取供結類題、不拘薦次。
平常者、不準 ○萬曆十三年題準、南贛鄖陽都禦史薦舉所屬、照依延綏甘肅寧夏事例、一體作為正薦。
其旁薦、除南北直隸、差多薦易者、仍以三次為準。
其各省、但有旁薦、不必拘定三次。
查果政蹟優異者、亦得請給誥敕 凡補給。
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滿、準給誥敕未領、因事降調者、非犯貪淫酷刑、皆仍給與○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外官給由到部、未經引復、遇陞別官、查有撫按旌薦者、仍給與原任誥敕 ○三十年奏準、京官出差、給由公文到部、隨陞外職者、準給原任誥敕 ○三十七年奏準、各官考滿復職後、未經請給誥敕、尋準緻仕者、仍奏請給與○隆慶六年題準、在京丁憂養病給假等官、與見任同。
如遇覃恩、候復除日、一體請給誥敕。
其陞授京官、在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未到任、俱準給 凡改給。
嘉靖三十二年奏準、先任外官、準給敕命未領、後陞京官品同、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隆慶元年題準、閣臣先任二品、蒙恩封贈。
尋加從一品、而前項誥命、尚未撰寫頒給者、以新銜改給 ○五年題準、方面官已給誥命、後歷京堂官品同、考滿復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萬曆元年題準、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領誥命、後歷京官三品考滿者、許以京銜改給 凡查覈。
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誥敕。
付考功司、查其考稱平常。
仍行各該衙門掌印官勘實。
其巡撫巡按奏保旌異官員、本部查曾經考滿果堪旌異者、仍行都察院、轉行巡按禦史、覈勘卓異政蹟、具奏定奪 ○弘治四年議準、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徑自具奏。
免行風憲官、以緻稽延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