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典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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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間凡例 一、會典之作、一遵敕旨。

    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

    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

    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

    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

    故會典本職掌而作。

    凡舊文皆全錄、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錄之。

    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

    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

    而限制圖、則附於禮部一、凡事有綱有目。

    於目之中、又有分類。

    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注其後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給之類】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

    【如鐵券附之類】其類注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注於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

    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

    隨事比類、各附於本條之次【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諸書、各以書名冠於本文之上。

    采輯各衙門造報文冊、及雜考故實、則總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後次第書之。

    或歲久卷籍不存、不能詳考者、則止書年號。

    【如洪武初之類】。

    又不能詳、則止書曰初、曰後。

    洪武初、草創未定、及吳元年以前者、則總書曰國初。

    其無所考見者、不敢臆說、寧闕而不備。

     一、事例出朝廷所降、則書曰詔、曰敕。

    臣下所奏、則書曰奏準、曰議準、曰奏定、曰議定。

    或總書曰令。

    或有增革減罷者、則直書之。

    若常行而無所考據者、則指事分款、以凡字別之。

    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則連書之。

    繁瑣不能悉載者、則略之 一、本朝設官、大抵用周制。

    雖文武並置、而政事皆歸文職、故諸司職掌所載衙門、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軍都督府斷事官。

    其文武官制、則分見於吏兵二部。

    今會典義當從備。

    故文武衙門各有職掌者、遂另開具、  【文職如宗人府之類武職如五軍都督府之類】敘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職事、而事必歸之六部一、衙門官職品級、有定於諸司職掌之後者、今仍書職掌舊文、而各注其下曰、後改為某衙門。

    【如太常司後改為太常寺之類】某官【如儀禮司正後改為鴻臚寺卿之類】其另開衙門、則直書後所定名、而注其下曰、舊為某衙門。

    【如鴻臚寺舊為儀禮司之類】官職有增添改革者皆備見。

    品級資格、並存其舊、而增書後所定於本品之下【如都給事中增於正七品之類】 一、六部分職、而體統本同。

    故於吏部、總書建置沿革。

    各衙門有沿革同者、則書曰諸衙門悉同。

    其各部諸司建置同者、止書於吏部文選司之下、更不複出 一、五軍都督府、及六科、體統皆同、而分掌有異。

    故於中府、吏科、總書建置沿革。

    其職掌之異者、分書於各府各科之下。

    同者、則總書於後一、官制衙門、諸司職掌所載、具有次第、今另開衙門、以此為準。

    惟詹事府、職掌未載、後因左右春坊司經局無所統屬而設。

    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

    禮儀司已改鴻臚寺、陞四品衙門、添設官屬、故於禮部存其舊、而另開於四品之列。

    上林苑監職掌亦未載、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諸司職掌所開衙門、皆今之南京。

    後兩京並置。

    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載於是。

    而南京衙門各開於後。

    其見行事例有不同者、則另書之 一、衙門官職各有統屬者、皆互見。

    【如都司衛所互見兵部五府之類】其文移有互相管攝者、各分書其帶管衙門。

    【如戶部十三司帶管衙門之類】後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後【如見今帶管衙門之類】 一、各衙門事有相關者、皆互見。

    惟舉其重者詳書。

    其餘則略。

    不必互見者、止書曰見某衙門。

    【如緻仕條下事例見考功司之類】其目同而事異者、則各書之【如戶部兵部皆有賞賜之類】 一、事有各司掌行與舊不同者、今仍據諸司職掌書、而注曰今歸某司。

    【如文選司吏條下舊隸本司掌行今歸驗封司之類】於本司、則增立條目、而注曰今歸本司【如驗封司吏條下舊隸文選司掌行今歸本司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數目則例、諸司職掌所載、後有增減不同者、各書於原數之後一、儀注依諸司職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

    惟先定者備書。

    間有損益、止書所損益者於後。

    【如朝賀條下洪武三年奏更之類】其同少而異多者、則別書之 一、郊社等項圖式、諸司職掌所載、皆存其舊。

    有未備者、則補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類】若冠服花樣等項、散見於律例榜冊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如文武品官冠服之類】 一、在外衙門、布政使司及府州縣、列於戶部圖志條下。

    按察司統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條下。

    寺監及倉場驛遞巡檢河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