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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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儒學訓導九年考滿。

    吏部出題考試、印封文卷、送內閣委本院官、批定去取、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舉到幼童、奉旨送院讀書習字者。

    月給食米。

     內閣稽考課業、俟有成效、奏請擢用。

    其願科舉出身者聽凡四方番夷翻譯文字。

    永樂五年、設四夷館。

    內分八館、曰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選國子監生習譯。

    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本院學士稽考課程。

    後內閣委官提督。

    弘治初奏準、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提督。

    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

    及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從該部奏請施行。

    正德六年、增設八百館。

    萬曆七年增設暹羅館。

    取本國人為教師、選世業子弟習學 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

    舊例月支米一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帶。

    全不通者、黜退。

    正統元年奏定、考中一等者冠帶、為譯字官。

    又一年再考中、授職。

    弘治三年奏準、子弟不許別圖出身。

    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

    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

    初試不中者、許再試。

    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

    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

    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

    又三年考中、冠帶。

    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

    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

    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準應試。

    八年奏準、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

    嘉靖元年令、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

    六年不中、給與冠帶。

    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

    俱回籍閒住、免其雜泛差徭。

    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二十一年題準、譯字生初試譯業精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

    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候三年滿日再試。

    其譯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凡該繼軍丁、告願科舉者。

    兵部奏送本院、出題考試、批定中否、送部施行【今不行】 凡國子監監生課簿。

    按月送內閣稽考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關給 內府精微文簿、開寫日行事務、註銷前件。

    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終類送司禮監交收。

    萬曆元年題準、各部院章奏、覆奉欽依、轉行各衙門覆勘、提問、議審、催督、查覈、一應考成事件。

    立限造冊、每月終、送內閣註銷稽考 凡會議大政事、大典禮。

    正統十年、令內閣與各衙門會議。

    或合儒【臣】會議者、則本院官、詹事府坊局官、及國子監堂上官、皆預凡各衙門領敕官員。

    俱赴內閣、會有敕書、方赴鴻臚寺報名、辭朝領敕。

    嘉靖九年、令以學士坊局等官一員、捧授【儀見禮部朝儀下】 凡教習內官。

    正統初年、於內府開設書堂、選翰林檢討等官教習。

    後復用修撰編修等官二員、漸增至四員 凡一應官員閒雜人等、不許擅入內閣。

    違者治罪 凡習儀。

    宣德以後、本院官俱不習儀。

    成化間、學士而下、仍依常參官俱習儀。

    惟內閣及兩房官仍舊 凡內閣合用筆墨、及雌黃、硃墨、俱于司禮監關給。

    紙劄、該監及刑部都察院關給。

    木炭、惜薪司及工部關給。

    本院紙劄、刑部都察院關給 凡內閣官。

    光祿寺日逐支給物料、撥廚役製造酒飯。

    司禮監撥匠作、裝製書籍紙劄。

    工部撥輪班匠供役。

    本院官酒飯、俱于光祿寺支給 凡本院官吏、及帶俸官俸糧。

    舊於禮部帶支。

    後奏準、本院自行收支。

    今改祿米倉關支 凡本院公署。

    設內閣公座于中堂、而掌印及學士等座俱旁列。

    嘉靖七年、敕建敬一亭于公署之後、每年行順天府、於宛平大興二縣均徭內、各撥門子二名、看守灑掃 南京翰林院 凡本院官。

    永樂後、止設學士等官一員掌印。

    員缺從內閣推舉 凡南京各衙門遇朝廷冊立大禮、及上 徽號等項、合用慶賀表箋。

    南京禮部行本院撰述 凡本院官吏俸糧。

    與翰林院同 凡本院合用匠役。

    於南京工部撥給 尚寶司 南京尚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