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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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六縣全屬】歸德府【考城一縣屬】 以上各屬。

    俱有專管馬政官。

    各府通判一員。

    各州判官一員。

    各縣縣丞或主簿一員。

    各衛指揮一員。

    各所千戶或百戶一員。

    弘治十三年、各衛止委指揮一員。

    十八年令、各州縣馬不及五百匹者、革去管馬官。

    以掌印官帶管 凡分管少卿、舊設二員。

    一員、巡視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

    一員、提督順天、河間、保定三府所屬寄牧馬匹。

    俱領敕、一年更替。

    正德七年、添設一員、收兌馬匹。

    及會同科道官、兵部委官、秤收馬價子粒、各營樁朋銀兩。

    隆慶三年題準、少卿一員、仍提督京邊馬政。

    二員、分管東西二路。

    各兼寄牧孳牧驗烙巡養之事。

    俱領敕、不更替。

    萬曆九年、裁革一員。

    十一年、復舊 凡分管寺丞。

    舊設十二員。

    以九員、分管順天、保定、真定、河間、永平、大名、濟南、兗州、東昌九府。

    一員、管順德、廣平二府。

    一員、管開封、衛輝、彰德三府各馬匹。

    一員、管京衛孳牧騎操馬匹。

    弘治十八年、裁革四員。

    正德九年、添設一員、專管寄養馬匹。

    嘉靖八年、裁革三員。

    以寄養馬匹、令該管地方官帶管。

    其六員。

    一員、分管順天、順德、廣平三府。

    並京衛孳牧騎操馬匹。

    一員、分管真定、保定二府。

    一員、分管大名、永平二府。

    一員、分管河間、及濟南府。

    一員、分管兗州、東昌二府。

    一員、分管開封、衛輝、彰德三府。

    俱三年更代。

    每歲二八月出巡。

    照依兵部馬政事例、逐一興舉。

    歲終比較。

    遇更代之年、具所行事蹟、造冊繳部查照。

    其山東等都司所屬衛所、各從本司委官提督。

    遇有解到孳生馬匹、照例發屬寄養。

    隆慶三年題準、定為三員。

    以一員、提督庫藏、兼協理京邊。

    二員、協理東西二路。

    萬曆九年、裁革一員。

    尋復舊。

    少卿敕內、兼載寺丞職名。

    遇少卿缺、則寺丞暫攝行事事例【詳見兵部車駕司】 南京太僕寺 洪武七年、設群牧監、隸本寺。

    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監、九十八群。

    二十八年、裁革。

    以其馬屬有司提調孳牧。

    今所領府衛州縣、總六十七處 在京 應天府【八縣全屬】 在外 江南直隸 鎮江府【三縣全屬】寧國府【南陵一縣屬】 太平府【三縣全屬】廣德州【一縣屬】 江北直隸 鳳陽府【四縣屬】 淮安府【二州九縣全屬】 揚州府【惟海門一縣不屬、餘三州六縣屬】 廬州府【惟英山一縣不屬、餘二州五縣屬】 滁州【二縣全屬】 和州【一縣屬】 徐州【四縣全屬】 滁州衛 以上各屬、專委管馬官員、及本寺出巡交代等項、俱與太僕寺同。

    事例與太僕寺同者、見兵部車駕司。

    係本寺者、見南京兵部車駕司 鴻臚寺 南京鴻臚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