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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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全家發邊遠充軍 ○令各場收草官攢、有守支八九年、例該起送、及周歲考滿官、其收受草束、著令部官、無部官處、著落分巡分守官、查盤見數。

    若有塌爛虧折、連坐以罪 ○又令大同、宣府、及陜西、遼東、各邊收草、大垛五萬束。

    小垛三萬束。

    每三年一次、差給事中禦史查盤。

    於內量折一垛見數。

    就以虛報之數、問擬侵欺罪名。

    其餘草垛、據此折筭 ○十一年奏準、凡科道官查盤邊方馬草、但有塌陷狼籍、無人管顧者、即將該管守備掌印等官參奏挐問、革去管軍管事 ○又奏準、各邊盤糧、除正耗彀數外、耗糧不必作正。

    責令經手人員看守。

    候一年以上放盡者、每石開折耗糧一升。

    如有耗糧不及年久者、照例問罪追陪。

    其查盤草束、正數已彀、亦候放支盡絕、方以守支遠近、如筭耗草多寡 ○十四年奏準、各邊查盤糧料、照例每石一年開折一升。

    各以守支年分、扣筭遞減。

    其餘已經查盤正糧、放支盡絕者、積有耗糧附餘。

    就令經手人員、即便作正放支。

    如有虧欠、一並究治。

    若正耗之外、又有積出附餘、一體作正支銷 ○正德七年、令將各該衛所預備倉收貯年久贖罪米穀、通行查盤見數。

    遇放官軍月糧、不分新舊、與軍儲倉糧、相兼搭放。

    今後各該衛所、將贖罪米穀、議定石數、開報管糧郎中、轉發附近各衛軍儲倉分交納。

    或折放銀錢、照前撘放 ○嘉靖元年議準、浙江、南直隸、山東、河南、江西、並湖廣、四川等處錢糧、三年一次差官刷卷之時、就於各該敕內添入。

    不妨原委、兼理清查一應錢糧、糾察姦弊 ○二十九年題準、鳳陽管倉主事、凡遇各處解到鳳陽倉糧、本色發倉上納。

    折色批府收完貯庫。

    及遇放支、送赴分司給散。

    歲終、聽巡倉禦史查盤奏報。

    中間如有附餘銀兩、亦要造冊送部查考。

    及行該府、一體遵依。

    如該府同知通判不遵體統、亦許參呈處治 ○三十六年議準、請敕各處巡按、除廣西、貴州、依奏免查外。

    先查各該司府、嘉靖二十一年起、至三十五年止。

    不問起存、但係戶部題行勘合、坐派各邊稅糧、馬草、顏料、一應年例各總數。

    查筭彼處徵派撒數、有無與原派相同。

    次將各府州縣完解過各數目、查對各司府每年收除各數目、有無與各解相同。

    各該司府州縣、如有別項情弊、逐一審究、追補完足、參論治罪。

    仍令巡撫、每季終、將各州縣完解過各司府銀兩數目、類咨兩京戶部知會。

    如咨內報完錢糧、應轉解京者、半年以上不發解、及解到數目短少、本部查覈各該循環文簿、將司府承行官吏、照例參究。

    巡按復命之日、備將一年內查解過錢糧、分別年分款數、並追問過侵欠官解人等罪名贓罰、造冊奏繳。

    仍開報已未完數目、交付接管巡按、查照施行 ○四十年題準、將鎮邊城龍慶等倉錢糧、止聽直隸巡按、巡關禦史查盤。

    宣府巡按、不得重復差官、以滋多事 ○四十五年題準、紫荊諸關倉場、劄行管糧主事、不待五年科道查盤之期、督同兵備、親詣各處倉場、逐一清查盤驗。

    如有浥爛、追究年月久近、有無姦弊、即便設法區處 ○隆慶元年題準、大同沿邊倉場一應錢糧、巡按禦史逐年查盤。

    仍令郎中主事、不時弔取查覈。

    如有姦弊即行究治 ○五年議準、薊密等處查盤禦史、將各鎮錢糧、照依原議、查理奏報。

    仍行巡按禦史、將倒盤事務停止。

    如有姦惡侵欺冒領蠹弊、不妨原務、重為摘發參究。

    其餘已經差有查盤禦史地方、合通照前例 ○萬曆二年題準、查盤邊儲、著各該巡按禦史帶查、不必另差 ○七年題準、通行南直隸、並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山東、河南督撫、查將軍餉、照各邊事例、定為多寡經制。

    每歲、禦史照數查盤。

    年終、督撫開具原額、收除、實在、及省存數目奏報○八年題準、通行撫按、凡查盤錢糧、選委府佐等官、親赴地方盤驗。

    以後各邊監收監放、盡責通判。

    不許復委經歷。

    如倉攢侵盜事發。

    通判即不知情、亦以不職論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