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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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跡、奏請定奪 ○隆慶三年題準、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無陞補者、照舊不考外。

    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典寶、典儀、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史、審理、紀善一體查覈。

    有老疾不謹、及占缺年深者、各該撫按官開奏 ○五年題準、長史有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

    許不時參劾、以憑懲治 ○萬曆十年議準、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嚴訪實跡。

    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命、各造冊送部。

    不檢者、參處。

    有愛惜名節者、於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保陞服俸 考察通例 凡內外官遇該考察。

    有央求勢要囑託者、即以不謹黜退 凡考察有誣枉者。

    天順八年、令部院會同 內閣、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職、并在外布按二司官、有不公者、許科道官指實劾奏。

    南京考察不公者、許南京科道官劾奏 ○嘉靖六年、令朝覲考退官員、果有執法被誣奪職。

    許大臣言官、即時論辯。

    吏部查訪可否、具奏定奪 凡考察官員奏辯。

    弘治八年奏準、若被黜官員、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發遣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各衙門黜退降調官員、不許在京潛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

    違者、不分有無冠帶、俱發口外為民 舉劾 舊制在外官員、有旌異保留糾劾之例、今撫按官皆得行之。

    所至地方、又有不時論劾。

    有復命舉劾。

    歷年事例不同故備著之 凡有司舉奏旌異。

    洪武四年、令監察禦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但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聞 ○宣德十年詔、府州縣官廉能公正、能恤民者、親臨上司、宜以禮待。

    仍具政蹟奏聞、以憑旌擢 ○弘治六年奏準、各處撫按、並布按二司、遇府州縣官、才行俱優者、無分歲貢吏員出身、一體保舉、五品以上官員、果有才德出眾者、開報吏部、奏請定奪 ○九年奏準、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等官、及教官、有政蹟才行者、並許撫按奏舉 ○十八年奏準、凡天下諸司官員、才行超卓者、撫按官從公訪舉。

    待後朝覲日、照例旌獎、以勵庶官 ○嘉靖元年、敕撫按官。

    各屬官但有誠心愛民者、雖雜流出身、一體旌獎 凡有司任滿保留。

    宣德八年奏準、在外官員九年考滿、有保留者、行所屬布政司、按察司、及直隸巡按巡撫官覆勘 ○天順元年奏準、有司官員、政蹟顯著、能得民心者、考滿去後、許所屬人民、赴巡按禦史處保留。

    禦史仍會各該上司覆勘、即與奏聞、以憑旌異陞用。

    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 凡撫按舉劾有司。

    成化七年奏準、有司官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異、方許薦舉、仍令吏部先察舉主。

    舉者廉、即用其人、不必覆勘。

    舉者非人、雖有政蹟、亦必覆勘 ○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

    贓濫連坐 ○嘉靖九年題準、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舉奏。

    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部舉奏連坐 ○十一年題準、朝覲年分、考察既畢、備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員、追究所舉。

    巡按禦史、四人以上、革職閒住。

    二人以上、降一級、調外任。

    一人、罰俸半年 ○嘉靖十七年詔、撫按官有濫舉市恩、及賢否倒置、舉劾異同者。

    該科不行糾奏、一體究治 ○二十一年題準、撫按官、不許將陞遷任淺、及去任久者、一概薦舉。

    仍通行直隸各府、浙江等按察司、每年終將撫按、及別差禦史、獎勸過官員批詞、造冊送部。

    查所薦劾、并開報考語。

    或一人自相牴牾、或彼此薦劾不同、考語賢否各異、題調勘實。

    罪其誣者 ○四十一年題準、如有被劾考察革任緻仕聽勘聽調等項、撫按官不許更行舉劾、如違參究、仍將奏詞立案 ○四十三年議準養病丁憂陞遷去任官員、撫按若有舉無劾、聽吏部一體查究 ○四十五年議準、撫按官在地方、未及半年、丁憂養病者、俱不許一概舉劾 ○隆慶六年題準、今後各撫按衙門、糾劾庶官。

    擬為民者、必述其貪酷之實。

    擬閒住者、必述其不謹罷軟之實。

    擬緻仕者、必述其老疾之實。

    擬降調改教者、必述其行止未虧、不宜繁劇之實。

    應提問者、不得止論罷官。

    巳經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

    如有仍前議擬失當者、聽本部參究 ○萬曆十年議準、撫按官被論不拘罷降勘調聽用、及丁憂、雖係半年之上、不許舉劾。

    若遇考察年近、撫按止有一員見在、而見在復有丁憂被論者、不在此例 ○又議準、撫按官舉劾、應會同者、照例會同。

    如果獨見甚真、即從直具奏、不必以異同為嫌 ○十一年、令撫按官復命、論劾到部、不分考察年分、即與題覆。

    若考察將近、不必又行不時論劾 ○十三年題準、撫按參奏所屬官員、法當提問者、先擬革職、俟得旨後、擬議奏聞。

    不得先擬為民、而後行提問 凡總督官、及中差禦史舉劾。

    嘉靖二十三年、令隻於專職所屬論列、不許一概濫及○二十五年題準、中差禦史舉劾官員。

    內係專屬者、量為查覆。

    其餘仍候撫按奏到之日、參酌相同、一併題請 ○二十六年、令總督都禦史、并中差禦史所劾、吏部查訪相同、即與題覆、不必候撫按奏到 ○三十八年、令中差禦史、止許舉劾本差事內官員、如違參治 凡巡視五城禦史舉劾。

    嘉靖四十年題準、將兵馬等官、每歲終會本舉劾 ○四十三年題準、南京五城兵馬、照在京事體行 ○隆慶四年題準、今後兩京五城兵馬司官、歲終舉劾不必行。

    隻令各城禦史、差滿備造考語、送部院以憑查考 ○萬曆五年題準、五城兵馬、歲終仍會本舉劾 ○六年題準五城兵馬于歲終舉劾之外。

    如有貪酷顯著、壞法殃民者、仍不時參劾 凡論劾查勘隆慶二年、令各撫按官、都著嚴察奸貪、訪有實跡者、不論官職崇卑、遵依律例、追贓治罪。

    虧枉者、亦許從實辯雪。

    但有容奸撓法、著科道官指實參劾 ○萬曆四年、令各撫按官或以風聞論劾。

    奉旨查勘。

    務要虛心從公問擬。

    不許偏執成說、及以出身資格、任意低昂、緻枉公論 ○十一年、令部院奉旨立限、務查道裡遠近、酌量定擬。

    其追徵錢糧、緝捕盜賊、及隔別地方人犯、勢難速結者、方準奏明改限 緻仕 國初官員、凡以禮緻仕者、與見任同。

     朝廷待以優禮。

    又有陞秩給俸、賜敕之典。

    其後大臣緻仕。

    或給驛還鄉、或命有司、歲撥人夫、月給食米有差。

    其尤寵異者或賜敕、或加賜白金文綺、或又官其子孫、皆特恩雲。

    職掌舊屬勳司、今改歸此 洪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