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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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黃 每歲終、稽勳司官吏、以除過官員、用黃紙二、開注腳色、類奏用寶、送印綬監、分貼內外黃。

    春秋二季、司官赴內府清黃。

    續附轉貼。

    其解官者開揭。

    今定例 凡除授過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

    赴內府用寶附貼。

    如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 凡事故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并各衙門開到官員事故、明白下落緣由。

    通類具奏開揭。

    如無的確下落。

    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 ○又定、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

    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

    以憑存照 凡續附貼黃。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

    官員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遠方選、乞恩功陞。

    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

    今後開報腳色。

    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報丁憂 國初令、百官聞喪、不待報即去官。

    後京官有勘合。

    在外官有引。

    起復有程限。

    奪喪短喪匿喪有禁。

    視昔加嚴雲 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

    洪武二十六年定、務要經由本部。

    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劄付應天府【今在京者劄付順天府】 給引照回。

    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

    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

    期年喪服、不許守制。

    及移文原籍、體勘明白。

    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裡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

    如有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

    服滿起復。

    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

    咨送法司問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憂。

    吏部具奏、給與勘合。

    司屬以下官。

    舊例類引奏請。

    弘治元年奏準不引、隻類奏關給。

    南京堂上官丁憂、親自赴京奏給勘合。

    司屬以下官、本部以勘合發南京吏部填給起復、齎赴本部類繳。

    其京官公差養病在外丁憂、不給勘合、及相繼丁憂、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風失水、無告官明文者、俱問罪 ○嘉靖十一年題準、京官丁憂、不分南北堂屬、各於南北京關領勘合。

    公差官員聞喪俱赴京復命事畢、關領勘合。

    在家養病省親丁憂者、不必關領。

    南京公差官員丁憂、造冊具本差人奏繳。

    仍於南京關領勘合 ○二十七年題準、兩京官出差丁憂、免其來京、準令差人齎執公文赴部告領勘合。

    其館局司所倉庫等官、止令給引照回。

    服滿原籍官司查勘無礙、給文送部聽用 ○三十二年題準、南京給由官員、往回在途聞喪者、俱照公差丁憂官例 凡京官外補未出京、及各衙門辦事進士丁憂者、候公文通狀投部、用手本、送順天府給引凡太常寺官。

    洪武三十五年定、雖由樂舞生出身者。

    聞父母喪、亦許回原籍守制 凡欽天監官。

    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

    後許奔喪三箇月 凡太醫院官及醫士。

    永樂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許依墳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準、太醫院除堂官外。

    合屬官生丁憂等項、先送禮部查明。

    轉咨本部 凡匠官丁憂者。

    奔喪二十七日、赴部送監辦事 凡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

    永樂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王、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

    量程定與假限。

    事畢依期回還。

    仍須 各王具奏凡倉場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絕。

    聞父母喪者。

    交盤付見任官吏。

    方許守制 ○嘉靖七年奏準、倉官聞喪、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

    拘留官吏、參問。

    倉官問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給引日為始補守服制 ○八年題準、各處丁憂倉場官、起復到部。

    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與守支盡絕者、一體定擬陞用。

    付選三年之上者、對品改選。

    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職選用 凡辦事官未滿、在部丁憂回家。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比照省祭事例、服滿不必起送補辦。

    各令收執原引。

    候文選司行取勘合到日、本處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

    就令補辦滿日付選凡陰陽醫學官丁憂起復。

    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職 凡世襲土官。

    俱在職守制 凡官吏監生接喪。

    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滿接服、不行申報、及扶同官吏究問。

    若稱已行申報、中途沈滯者、官員監生不許附選。

    吏典不許實撥。

    候行查至日定奪 凡官吏監生、承祖父母憂。

    不開何年父故、及有無伯兄、應否承重、或丁養父母憂、不開自幼過房者、俱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