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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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移勘合 洪武初、凡除授官員、皆給勘合到任。

    十九年、革勘合、而行取官員、及查理事務、仍用之。

    各布政司、及南北直隸府州、各編一字為號。

    惟順天不用勘合、故字號缺 浙江布政司寅字  江西布政司已字 湖廣布政司卯字  河南布政司申字 福建布政司亥字  山東布政司未字 山西布政司午字  陝西布政司戌字 四川布政司畢字  廣東布政司辰字 廣西布政司子字  雲南布政司醜字 貴州布政司撫字 應天府酉字    鳳陽府房字 廬州府奎字    淮安府箕字 揚州府心字    蘇州府氐字 松江府尾字    常州府女字 鎮江府危字    太平府鬥字 徽州府亢字    寧國府牛字 池州府壁字    安慶府虛字 廣德州室字    滁州角字 和州胃字     徐州昴字 永平府婁字    保定府觜字 大名府星字    真定府柳字 順德府張字    河間府參字 廣平府井字    延慶州翼字 保安州軫字 洪武二十六年定、吏部四子部、付到合行各布政司直隸府州事件。

    通類具手本、赴吏科關填勘合。

    仍附寫底簿、開列前件、以憑回銷 凡勘合、封完、隨送兵部車駕司轉發、不許親領。

    恐滋奸弊 凡本省、並直隸府州、查回勘合、對簿注銷。

    付送各司發落 凡朝覲後、查節年類行各省南直隸勘合未完事件、呈堂責比。

    仍攢造未完冊、給來朝官吏、勒限完銷。

    兩京部院未完勘合、俱造冊送部、一併查比 關給須知 高皇帝禦製到任須知、冠以敕諭。

    令凡除授官員、皆於吏部關領赴任、務一一遵行、毋得視為文具。

    蓋示入官之法也。

    今謹錄其全文。

    關給由封司。

    故隸此 到任須知一敕諭授職到任須知 志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應行之事。

    但肯於閒中、先知到任須知明白。

    為官之道、更有何加。

    若提此綱領、舉是大意以推之、諸事無有不知辦與不辦。

    若人懶於觀是綱領、雖是聰敏過人、官為之事、亦不能成。

    若能善讀勤觀、則永保祿位、事不勞而疾辦。

    此書所載、學生及野人輩、皆可預先講讀、以待任用。

    且五經四書、修身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講習。

    此書雖麤俗、實為官之要機。

    熟讀最良。

    故茲敕諭 授職到任須知目錄一祀神 二恤孤 三獄囚 四田糧 五制書榜文 六吏典 七吏典不許那移 八承行事務 九印信衙門 十倉庫 十一所屬倉場庫務 十二係官頭匹 十三會計糧儲 十四各色課程 十五魚湖 十六金銀場 十七窯冶 十八鹽場 十九公廨 二十係官房屋 二十一書生員數 二十二耆宿 二十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二十四官戶 二十五境內儒者 二十六起滅詞訟 二十七好閒不務生理 二十八祗禁弓兵 二十九犯法官吏 三十犯法民戶 三十一警跡人 授職到任須知 凡到任那一日、便問先任官、首領官、六房吏典。

    要諸物諸事明白件數須知 到任須知一 祀神有幾。

    各開 祭祀 國之大事、所以為民祈福。

    各府州縣、每歲春祈秋報、二次祭祀、有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諸祠。

    及境內舊有功德於民、應在祀典之神。

    郡厲邑厲等壇。

    到任之初、必首先報知祭祀諸神日期。

    壇場幾所、坐落地方。

    周圍壇垣、祭器什物、見在有無完缺。

    如遇損壞、隨即修理。

    務在常川潔淨、依時緻祭、以盡事神之誠 養濟院孤老若幹。

    各開 養濟院、見在孤老、月支糧米、歲支布疋、遂一開報。

    須親自點視給賜、毋緻失所、以副 朝廷存恤之意 見在獄囚若幹。

    已未完。

    各開 刑獄者、死生所係、實維重事。

    故報祀神之次、即須報知。

    本衙門見禁罪囚、議擬已完若幹。

    見問若幹。

    其議擬已完者、雖係前官之事、亦宜詳審決放。

    見問者、到任尤宜究心。

    中間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重輕。

    何者事證明白。

    何者取法涉疑。

    明白者、即須歸結。

    涉疑者、更宜詳審。

    期在事理獄平、不緻冤抑 入版籍官民田地若幹。

    官糧民糧若幹。

    各開 版籍田糧、政事之大。

    故於祀神理獄之次、即須報知。

    此件中間、須要分豁軍民匠竈僧道醫儒等戶各若幹。

    官田地若幹。

    民田地若幹。

    每歲民間夏秋二稅該糧若幹。

    官田租糧若幹。

    各分款項開報、以備度量支用 節次 聖旨制書。

    及奉旨榜文諭官民者若幹。

    曾無存者若幹。

    各開 為官之道、政治禁令、所當先知。

    須考求節次所奉聖旨制書、及奉旨意出給榜文、曉諭官民事件、逐一考究。

    講解立法 旨意、已未施行。

    中間或有損缺不存者、須要採訪抄寫、如法收貯。

    永為遵守 本衙門吏典若幹。

    各開 分科辦事、在吏典之能否。

    必須先報吏典總數若幹。

    然後分豁六房。

    某房司吏幾名。

    典吏幾名。

    備細開報。

    所該房分、須令常川掌管。

    考其所辦事務、驗其能否勤怠、以示懲勸 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

    違者處斬 凡有司內、吏典各有所掌房分。

    如刑房專掌刑名。

    戶房專掌錢糧。

    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

    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緻所管事務、不知首尾。

    多生情弊。

    今後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

    官別議。

    若一房事、更過十名二十名。

    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拏來要處斬罪。

    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承行事務已完若幹。

    已施行未完若幹。

    未施行若幹。

    各開 六房吏典、各將節次承受上司來文、及照行事件、分豁已完若幹。

    已作施行未曾完結若幹。

    未作施行若幹。

    各另開報。

    除已完外。

    未完事件、要分事體急緩重輕先後、催併完結。

    其未施行者、即作施行。

    毋緻沈匿稽遲、以緻耽誤公事 在城印信衙門若幹。

    各開 除本衙門外。

    所屬衙門、如一府所轄、有州、縣、學校、巡檢司、水馬驛、河泊遞運所、倉場庫務、凡有印記衙門各若幹。

    逐一開報。

    庶知所轄處所、及所理庶務由縣所屬印記衙門、一體開報倉庫若幹。

    各開 凡本衙門所有倉庫、須分豁報知。

    某倉見儲某年收到官糧若幹。

    民糧若幹。

    幾年官糧若幹。

    民糧若幹。

    已支若幹。

    見存若幹。

    其庫分、依上分豁金銀錢貨什物、某件若幹。

    逐一開報。

    以憑稽考支用。

    無緻侵欺埋沒 所屬境內倉場庫務若幹。

    各開 除本衙門倉庫已報外。

    所屬境內、應有倉場庫務。

    某倉儲某年所收官民糧米見在若幹。

    某場所收竹木等項數目若幹。

    某庫盛貯金銀錢貨什物各若幹。

    某稅課司局歲收錢鈔若幹。

    逐一開報。

    庶知境內所產所稅、錢糧物貨數目 係官頭匹若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