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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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誥敕。
與夫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鹹綜理之 【功臣封爵】 國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
非有社稷軍功者不封。
子男後革。
所封公侯伯、皆給 誥券。
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
又有衍聖公世封、駙馬都尉、外戚 恩澤之封。
其封同、皆不給券 凡功臣封號。
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號、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祿若幹石。
世襲者、曰世襲某公、某侯、食祿若幹石。
追封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將軍、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號、如開國輔運守正文臣之類、非特奉聖旨不與 ○又定公侯伯子男、見職受封者、必須隨即奏請封號爵祿等級。
及駙馬婚禮、俱用具奏給授誥命。
劄付翰林院撰文。
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尚寶司用寶完備。
擇日具奏頒降 ○永樂間定功臣封號、曰奉天靖難推誠宣力武臣。
或曰奉天翊運推誠宣力。
或曰奉天翊衛宣力武臣。
或曰欽承祖業推誠奉義 凡功臣歿後加封。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
侯追封為公。
伯追封為侯。
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贈封爵、一體追封。
其襲爵子孫、非建立奇功異能、生死隻依本爵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軍功、方許加贈 凡鐵券、形如覆瓦。
刻封誥於其上、以黃金填之。
左右各一面。
右給功臣。
左藏 內府 凡誥軸。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 誥皆如一品之制。
惟公侯用玉軸、伯子男用犀軸為別。
衍聖公二品、亦用玉軸 【功臣推封】 公侯伯、皆得推恩三代。
其封贈各從本爵。
具如諸司職掌凡功臣推封三代。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
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夫人。
本官妻、封某國夫人。
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
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
本官妻、封某侯夫人。
伯子男同 ○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從其爵。
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
追封則不用 凡移封本生。
嘉靖十四年題準、侯伯以旁支承襲、奏將自已并妻應得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準給 凡奏請封贈。
嘉靖十年題準、公侯伯子孫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
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 ○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
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誥命 凡公侯伯生母。
嘉靖十九年題準、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給誥命 凡公侯伯加師保。
弘治十四年奏準、止授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凡皇親封伯追贈。
嘉靖十九年題準、追贈二代 ○隆慶六年題準、追贈三代 【功臣襲封】【【衍聖公襲封附】】 公侯伯襲封、皆覈其宗圖。
辯嫡庶、明倫序、以杜爭端。
衍聖公襲封、亦如之 凡公侯伯子孫襲爵。
洪武二十六年定、受封官身死、須以嫡長男承襲。
如嫡長男事故、則嫡孫承襲。
如無嫡子嫡孫、以嫡次子孫承襲。
如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承襲。
不許攙越。
仍用具奏、給授誥命。
劄付翰林院撰文。
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
尚寶司用寶完備。
具奏頒降。
孔氏襲封衍聖公如之 ○嘉靖二十年題準、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
違者、參奏治罪 凡宗支圖冊。
嘉靖三十四年題準、行兩京五軍都督府、各委堂上官、將公侯伯父祖始封承襲來歷、并立功人下的派子孫、與應襲之人母氏、收生人等、備造宗圖人冊、一羕三本。
一存本府一送吏部、一送吏科備查。
以後每五年一次造報○又題準、公侯伯子孫、奏請襲爵。
行該府保勘、應否承襲、取具結狀宗圖、連人送部、奏請定奪 凡裁革襲封。
成化元年、令天順初奪門迎駕、陞授官爵、俱革世襲 ○嘉靖八年議準、外戚封爵、除開國佐命、靖難元勳、及由軍功者、照舊襲封。
其餘戚裡恩封、子孫俱不許承襲 ○隆慶元年題準、外戚曾蒙特恩、準襲封一輩者、姑與終身。
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不許陳乞再襲 凡衍聖公歿後、聽其應襲子孫、赴京襲爵。
隆慶四年題準、照例守制。
撫按官代為具奏、令其暫管府事。
服滿之日、起送承襲 【土官承襲】 土官承襲、原俱屬驗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
皆領土兵。
改隸兵部。
其餘守土者、仍隸驗封司 凡各處土官承襲。
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并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
照例承襲。
移付選部附選。
司勳貼黃。
考功附寫行止。
類行到任。
見到者、關給劄付、頒給誥敕
與夫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鹹綜理之 【功臣封爵】 國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
非有社稷軍功者不封。
子男後革。
所封公侯伯、皆給 誥券。
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
又有衍聖公世封、駙馬都尉、外戚 恩澤之封。
其封同、皆不給券 凡功臣封號。
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號、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祿若幹石。
世襲者、曰世襲某公、某侯、食祿若幹石。
追封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將軍、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號、如開國輔運守正文臣之類、非特奉聖旨不與 ○又定公侯伯子男、見職受封者、必須隨即奏請封號爵祿等級。
及駙馬婚禮、俱用具奏給授誥命。
劄付翰林院撰文。
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尚寶司用寶完備。
擇日具奏頒降 ○永樂間定功臣封號、曰奉天靖難推誠宣力武臣。
或曰奉天翊運推誠宣力。
或曰奉天翊衛宣力武臣。
或曰欽承祖業推誠奉義 凡功臣歿後加封。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
侯追封為公。
伯追封為侯。
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贈封爵、一體追封。
其襲爵子孫、非建立奇功異能、生死隻依本爵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軍功、方許加贈 凡鐵券、形如覆瓦。
刻封誥於其上、以黃金填之。
左右各一面。
右給功臣。
左藏 內府 凡誥軸。
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 誥皆如一品之制。
惟公侯用玉軸、伯子男用犀軸為別。
衍聖公二品、亦用玉軸 【功臣推封】 公侯伯、皆得推恩三代。
其封贈各從本爵。
具如諸司職掌凡功臣推封三代。
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
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夫人。
本官妻、封某國夫人。
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
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
本官妻、封某侯夫人。
伯子男同 ○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從其爵。
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并祖母者、並加太字。
追封則不用 凡移封本生。
嘉靖十四年題準、侯伯以旁支承襲、奏將自已并妻應得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準給 凡奏請封贈。
嘉靖十年題準、公侯伯子孫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
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 ○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
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誥命 凡公侯伯生母。
嘉靖十九年題準、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并給誥命 凡公侯伯加師保。
弘治十四年奏準、止授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凡皇親封伯追贈。
嘉靖十九年題準、追贈二代 ○隆慶六年題準、追贈三代 【功臣襲封】【【衍聖公襲封附】】 公侯伯襲封、皆覈其宗圖。
辯嫡庶、明倫序、以杜爭端。
衍聖公襲封、亦如之 凡公侯伯子孫襲爵。
洪武二十六年定、受封官身死、須以嫡長男承襲。
如嫡長男事故、則嫡孫承襲。
如無嫡子嫡孫、以嫡次子孫承襲。
如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承襲。
不許攙越。
仍用具奏、給授誥命。
劄付翰林院撰文。
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
尚寶司用寶完備。
具奏頒降。
孔氏襲封衍聖公如之 ○嘉靖二十年題準、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
違者、參奏治罪 凡宗支圖冊。
嘉靖三十四年題準、行兩京五軍都督府、各委堂上官、將公侯伯父祖始封承襲來歷、并立功人下的派子孫、與應襲之人母氏、收生人等、備造宗圖人冊、一羕三本。
一存本府一送吏部、一送吏科備查。
以後每五年一次造報○又題準、公侯伯子孫、奏請襲爵。
行該府保勘、應否承襲、取具結狀宗圖、連人送部、奏請定奪 凡裁革襲封。
成化元年、令天順初奪門迎駕、陞授官爵、俱革世襲 ○嘉靖八年議準、外戚封爵、除開國佐命、靖難元勳、及由軍功者、照舊襲封。
其餘戚裡恩封、子孫俱不許承襲 ○隆慶元年題準、外戚曾蒙特恩、準襲封一輩者、姑與終身。
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不許陳乞再襲 凡衍聖公歿後、聽其應襲子孫、赴京襲爵。
隆慶四年題準、照例守制。
撫按官代為具奏、令其暫管府事。
服滿之日、起送承襲 【土官承襲】 土官承襲、原俱屬驗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
皆領土兵。
改隸兵部。
其餘守土者、仍隸驗封司 凡各處土官承襲。
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并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
照例承襲。
移付選部附選。
司勳貼黃。
考功附寫行止。
類行到任。
見到者、關給劄付、頒給誥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