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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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注選題差司屬官員、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滿事完、即查其在差有無功過、應否照舊供職、分別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隨咨本部、以便推陞。
其在差未滿者、員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員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陞職管差、俱候差滿通考 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
嘉靖九年題準、九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
果有才識可用、操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 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
隆慶二年題準、歷俸至六年以上者。
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
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
如果官箴無玷、仍許洊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萬曆二年、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凡太常寺鴻臚寺官。
隆慶元年議準、太常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
鴻臚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
三六九年考滿、止許加俸、不許陞卿 ○又議準、太常少卿、俱於進士內選用。
道流不得冒濫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練熟者推補。
不必另選 凡制敕誥敕兩房辦事中書官。
隆慶元年題準、不得陞列九卿 凡兩京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內陞用 凡鴻臚寺隨堂辦事。
於堂官額外、預選各衙門官、及本寺鳴贊、序班、堪任者、以原職隨堂辦事、三年稱職、得推補寺丞。
如不稱、仍供原職 ○弘治八年題準、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內選用 ○正德以後、止於鳴贊序班內揀選 凡鴻臚寺鳴贊序班。
嘉靖十四年題準、歷六年兩考、賢能稱職者、照例序遷知縣縣丞。
果有禮節閒熟、才識過人、曾經保舉者、遇該寺堂官員缺、亦與揀選 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
除右布政使轉左、不用陪外。
其餘例推二員、請旨點用 ○嘉靖四年題準、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轉遷。
不必驟更數易、以緻奔走廢事 ○六年、以二司官資淺遞陞、不無偏重。
令今後參政副使缺。
查參議僉事內、有資望稍深、地裡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萬曆十一年議準、布按二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
其邊方兵備、若非一時無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凡兩直隸提學禦史缺。
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推補。
其各省提學副使僉事、吏部題補 ○萬曆二年、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
吏部會同禮部、務選年力棈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
若未經歲考科舉事完、不許輒便陞轉。
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罷黜 ○十一年、令各省直提學官、照舊全管考校。
惟甘肅、宣大、遼東、仍屬各巡按。
廣東瓊州、仍屬兵備兼管 ○十二年題準、各省直提學官陞遷、得選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
署管官、遇起貢期近、及科舉年分、得考校遴選、但不得幫補入學 凡邊方司道等官。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山陝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裏、其有裨益邊方者。
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參政。
副使僉事、徑轉按察使副使。
知府、徑轉參政。
其任淺者、兩司互轉。
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裏、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凡苑僕二寺、及運司官。
嘉靖三十年題準、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及少卿、推選才望素著者、陞補牧事底績、進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滿、不次擢用 ○隆慶二年議準、運同、運副、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于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聽撫按?鹽節制 ○五年題準、行太僕苑馬卿運使員缺。
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
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陞轉。
如更優異、超等擢用 【今運副判、多不拘科目出身】 ○萬曆九年議準、陝西各寺卿少卿有缺。
查訪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 ○十三年議準、遼東苑馬寺卿、改為山東布按二司官職銜、掌管寺事、整飭兵備 凡王府官。
○嘉靖八年議準、任滿九年、聽該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官一體敘用 ○萬曆二年題準、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陞授○四年題準、行各撫按官、將 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照年勞遞陞 凡有司官。
嘉靖五年奏準、知府、知州、知縣、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
九年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
若加陞後、丁憂起復等項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萬曆二年題準、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
知府歷俸六年上下、乃得陞遷。
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布政按察使。
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凡教官。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州縣正官缺。
將歲貢出身教官、曾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 ○四十四年議準、有賢能卓異。
撫按官、同提學禦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萬曆十三年議準、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止許帶俸、不得到任管事。
如係廩生者、方得實授。
有志應舉、不願就官者、聽。
願回籍者、給文行該地方、給俸終身 凡科舉歲貢薦舉出身官。
嘉靖九年詔、許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者、不拘資格、一體超擢 ○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陞遷、及行取選用、隻視其職業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資格為限 凡官員久任。
隆慶二年、令在京各官、與衙門政體相宜。
在外各官、與地方人情相宜。
雖資序當陞、照例加級、仍管原務。
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 ○又題準、兩京太常太僕光祿等衙門堂上官、量才授任。
即就本衙門積資待遷、不復輪轉。
其戶刑工三部司屬、無故不得輕調。
若在職勤慎、公論已孚者、與吏禮兵三部、一體敘遷○又題準、南北督撫、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職、從僉都、可遞加至尚書宮保。
布按二司、參議久者、即陞參政。
僉事久者、即陞副使。
一如先年之例 ○又議準、兩京府尹、久任責成。
候積有年勞、徑陞戶部侍郎職銜、仍□府事 凡大臣赴任。
萬曆十二年議準、兩京部院大臣、遇有陞調起用、吏部即于咨文內開載、行令上緊赴任。
仍將交代起程月日、奏報查考。
如有遷延、不即赴任者聽吏部該科參奏 凡推陞內外官文憑。
嘉靖二十年題準、南京者類發兵部車駕司、順齎南京吏部。
各省者、類發都察院、轉行各該?按轉發。
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憑類繳注銷 【保舉】 保舉之令。
歷朝各異。
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兩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兩京科道部屬等官、或布按兩司官、皆得雜舉。
或進士辦事、或監生歷事、或吏員兩考、或巖穴隱逸、皆與舉例。
今惟撫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舉其所屬。
而雜舉之例、間以特詔奉行 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 ○永樂元年、令內外諸司文職官、於臣民中有沈滯下僚、隱居田裡者。
各舉所知 ○正統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及上司薦舉擢用 ○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
無贓犯、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并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成化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
及各撫按官、舉保 ○弘治十一年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堪任方面知府者。
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 ○十六年
命下之日、隨咨本部、以便推陞。
其在差未滿者、員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員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陞職管差、俱候差滿通考 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
嘉靖九年題準、九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
果有才識可用、操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 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
隆慶二年題準、歷俸至六年以上者。
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
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
如果官箴無玷、仍許洊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萬曆二年、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凡太常寺鴻臚寺官。
隆慶元年議準、太常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
鴻臚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
三六九年考滿、止許加俸、不許陞卿 ○又議準、太常少卿、俱於進士內選用。
道流不得冒濫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練熟者推補。
不必另選 凡制敕誥敕兩房辦事中書官。
隆慶元年題準、不得陞列九卿 凡兩京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內陞用 凡鴻臚寺隨堂辦事。
於堂官額外、預選各衙門官、及本寺鳴贊、序班、堪任者、以原職隨堂辦事、三年稱職、得推補寺丞。
如不稱、仍供原職 ○弘治八年題準、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內選用 ○正德以後、止於鳴贊序班內揀選 凡鴻臚寺鳴贊序班。
嘉靖十四年題準、歷六年兩考、賢能稱職者、照例序遷知縣縣丞。
果有禮節閒熟、才識過人、曾經保舉者、遇該寺堂官員缺、亦與揀選 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
除右布政使轉左、不用陪外。
其餘例推二員、請旨點用 ○嘉靖四年題準、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轉遷。
不必驟更數易、以緻奔走廢事 ○六年、以二司官資淺遞陞、不無偏重。
令今後參政副使缺。
查參議僉事內、有資望稍深、地裡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萬曆十一年議準、布按二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
其邊方兵備、若非一時無人可代、亦不必加銜占缺 凡兩直隸提學禦史缺。
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推補。
其各省提學副使僉事、吏部題補 ○萬曆二年、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
吏部會同禮部、務選年力棈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
若未經歲考科舉事完、不許輒便陞轉。
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罷黜 ○十一年、令各省直提學官、照舊全管考校。
惟甘肅、宣大、遼東、仍屬各巡按。
廣東瓊州、仍屬兵備兼管 ○十二年題準、各省直提學官陞遷、得選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
署管官、遇起貢期近、及科舉年分、得考校遴選、但不得幫補入學 凡邊方司道等官。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山陝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巡等官、并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裏、其有裨益邊方者。
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布政參政。
副使僉事、徑轉按察使副使。
知府、徑轉參政。
其任淺者、兩司互轉。
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裏、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凡苑僕二寺、及運司官。
嘉靖三十年題準、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及少卿、推選才望素著者、陞補牧事底績、進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滿、不次擢用 ○隆慶二年議準、運同、運副、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于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聽撫按?鹽節制 ○五年題準、行太僕苑馬卿運使員缺。
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
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陞轉。
如更優異、超等擢用 【今運副判、多不拘科目出身】 ○萬曆九年議準、陝西各寺卿少卿有缺。
查訪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 ○十三年議準、遼東苑馬寺卿、改為山東布按二司官職銜、掌管寺事、整飭兵備 凡王府官。
○嘉靖八年議準、任滿九年、聽該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官一體敘用 ○萬曆二年題準、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陞授○四年題準、行各撫按官、將 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并各員缺送部、查照年勞遞陞 凡有司官。
嘉靖五年奏準、知府、知州、知縣、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
九年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
若加陞後、丁憂起復等項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萬曆二年題準、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
知府歷俸六年上下、乃得陞遷。
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布政按察使。
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凡教官。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州縣正官缺。
將歲貢出身教官、曾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 ○四十四年議準、有賢能卓異。
撫按官、同提學禦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萬曆十三年議準、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止許帶俸、不得到任管事。
如係廩生者、方得實授。
有志應舉、不願就官者、聽。
願回籍者、給文行該地方、給俸終身 凡科舉歲貢薦舉出身官。
嘉靖九年詔、許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者、不拘資格、一體超擢 ○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陞遷、及行取選用、隻視其職業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資格為限 凡官員久任。
隆慶二年、令在京各官、與衙門政體相宜。
在外各官、與地方人情相宜。
雖資序當陞、照例加級、仍管原務。
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 ○又題準、兩京太常太僕光祿等衙門堂上官、量才授任。
即就本衙門積資待遷、不復輪轉。
其戶刑工三部司屬、無故不得輕調。
若在職勤慎、公論已孚者、與吏禮兵三部、一體敘遷○又題準、南北督撫、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職、從僉都、可遞加至尚書宮保。
布按二司、參議久者、即陞參政。
僉事久者、即陞副使。
一如先年之例 ○又議準、兩京府尹、久任責成。
候積有年勞、徑陞戶部侍郎職銜、仍□府事 凡大臣赴任。
萬曆十二年議準、兩京部院大臣、遇有陞調起用、吏部即于咨文內開載、行令上緊赴任。
仍將交代起程月日、奏報查考。
如有遷延、不即赴任者聽吏部該科參奏 凡推陞內外官文憑。
嘉靖二十年題準、南京者類發兵部車駕司、順齎南京吏部。
各省者、類發都察院、轉行各該?按轉發。
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憑類繳注銷 【保舉】 保舉之令。
歷朝各異。
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兩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兩京科道部屬等官、或布按兩司官、皆得雜舉。
或進士辦事、或監生歷事、或吏員兩考、或巖穴隱逸、皆與舉例。
今惟撫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舉其所屬。
而雜舉之例、間以特詔奉行 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 ○永樂元年、令內外諸司文職官、於臣民中有沈滯下僚、隱居田裡者。
各舉所知 ○正統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及上司薦舉擢用 ○景泰三年詔、文官罷職。
無贓犯、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并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成化二十三年詔、天下有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
及各撫按官、舉保 ○弘治十一年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堪任方面知府者。
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 ○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