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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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天監
國初置太史監。
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并五官正等官。
後改監為院。
設院使、同知、院判、五官正、典簿、雨晹司時序郎、紀候郎等官。
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
設監令、少監、監丞、主簿、主事、五官正副、及監候、司晨、漏刻博士。
又置回回司天監。
設監令、少監、監丞。
三年、始改欽天監、正五品衙門。
四年、改監令為正儀大夫。
少監、分朔大夫。
五官正、司玄大夫。
監丞靈臺郎。
五官保章正、平秩郎。
五官靈臺郎、司正郎。
五官挈壺正、挈壺郎等散官。
十四年、定品級員數、其散官、從文職給授。
二十二年、改監令為監正、監丞為監副。
三十一年、革回回監、而其曆法亦隸之本監 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
自五官正以下。
與天文生、陰陽人、各專一科。
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業、以本國土闆曆、相兼推算 凡天文。
如日月星辰、風雲霾霧、本監各委官生、晝夜占候。
或有變異、舊例自具白本占奏。
正統後、始會堂上官、僉書同奏。
弘治十八年、始用印信。
其觀象臺、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專視 凡本監觀星有盤、係洪武十七年造。
又渾天、璿璣玊衡、簡儀、俱正統四年造。
十一年奏準、簡儀修刻黃道等度、圭表壺漏、俱如南京舊制。
又造晷影堂、以便窺測調品。
景泰六年、造間儀銅壺。
弘治二年奏準、渾天儀修改黃道度分。
嘉靖七年奏準、立四丈木表測晷以定氣朔 凡定時刻有漏、換時有牌、報更有鼓、警晨昏有鐘鼓、其器皆設於譙樓。
初皆屬順天府。
正統六年、改屬本監。
輪差漏刻博士、提調陰陽人、如法調壺換牌。
其陰陽人、仍從順天府各縣僉充。
鐘鼓改屬旗手衛、撥軍擊撞 凡推算日月交食。
本監先期、備開分秒時刻、并起復方位具奏、禮部通行內外諸司、臨時救護。
食畢、本監仍按占書具奏。
如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分以上、俱不行救護。
至救護時、本監官專報時候、不隨班行禮。
如遇陰雨不見食、本監官候復完時、報各官行四拜禮而退 凡歲造大統曆。
先期二月初一日、進呈來歲曆樣。
然後刊造一十五本、送禮部差人齎至南京并各布政司、照樣刊印 凡每歲進 禦覽月令曆、大統曆、七政躔度曆。
洪武間、以九月初一日進。
後以十一月初一日進。
當日以大統曆給賜百官、頒行天下。
東宮曆、同日於文華殿進。
【儀注俱見禮部祠祭司】 太皇太後、皇太後、中宮曆、俱司禮監捧進。
本監仍具本奏知 ○嘉靖十九年、令以十月初一日進曆、頒賜百官 凡頒曆後。
各王府差人於內府司禮監關領。
其內府各衙門、亦於司禮監給散。
如琉球、占城等外國、正統以前、俱因朝貢、每國給與王曆一本、民曆十本。
今常給者、惟朝鮮國、王曆一本、民曆一百本凡造曆。
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
洪武二十九年、欽定曆註、永為遵守 上曆註三十事 東宮親王曆同 祭祀【祈福】 施恩封拜【覃恩 行賞 賞勞 受封 封爵 封冊 拜官 慶賜 肆赦】 上冊進表章 頒詔 冠帶【註時坐向方位】行幸【註時】 宴會 招賢 出師【註時出某方位、選將訓兵、安撫邊境】 遣使 結婚姻 嫁娶【註時】 進人口【註時納奴婢】 沐浴 整容 剃頭 整手足時 療病【求醫鍼剌】 入學【註時】 安床【註時】 裁製【註時】 興造動土豎柱上梁【註時】 繕城郭 開渠穿井 掃舍宇 般移【註時】 栽種 牧養 捕捉 畋獵 民曆註三十二事 祭祀【求嗣 求福 解除】 上表章 上官【註時 赴任 臨政親民】 結婚姻 嫁娶【註時】 冠帶【註時坐向方位】 會親友 出行 入學【註時】 進人口【註時】 安床【註時】 裁衣【註時】 納財 交易 開市
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并五官正等官。
後改監為院。
設院使、同知、院判、五官正、典簿、雨晹司時序郎、紀候郎等官。
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
設監令、少監、監丞、主簿、主事、五官正副、及監候、司晨、漏刻博士。
又置回回司天監。
設監令、少監、監丞。
三年、始改欽天監、正五品衙門。
四年、改監令為正儀大夫。
少監、分朔大夫。
五官正、司玄大夫。
監丞靈臺郎。
五官保章正、平秩郎。
五官靈臺郎、司正郎。
五官挈壺正、挈壺郎等散官。
十四年、定品級員數、其散官、從文職給授。
二十二年、改監令為監正、監丞為監副。
三十一年、革回回監、而其曆法亦隸之本監 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
自五官正以下。
與天文生、陰陽人、各專一科。
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業、以本國土闆曆、相兼推算 凡天文。
如日月星辰、風雲霾霧、本監各委官生、晝夜占候。
或有變異、舊例自具白本占奏。
正統後、始會堂上官、僉書同奏。
弘治十八年、始用印信。
其觀象臺、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專視 凡本監觀星有盤、係洪武十七年造。
又渾天、璿璣玊衡、簡儀、俱正統四年造。
十一年奏準、簡儀修刻黃道等度、圭表壺漏、俱如南京舊制。
又造晷影堂、以便窺測調品。
景泰六年、造間儀銅壺。
弘治二年奏準、渾天儀修改黃道度分。
嘉靖七年奏準、立四丈木表測晷以定氣朔 凡定時刻有漏、換時有牌、報更有鼓、警晨昏有鐘鼓、其器皆設於譙樓。
初皆屬順天府。
正統六年、改屬本監。
輪差漏刻博士、提調陰陽人、如法調壺換牌。
其陰陽人、仍從順天府各縣僉充。
鐘鼓改屬旗手衛、撥軍擊撞 凡推算日月交食。
本監先期、備開分秒時刻、并起復方位具奏、禮部通行內外諸司、臨時救護。
食畢、本監仍按占書具奏。
如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分以上、俱不行救護。
至救護時、本監官專報時候、不隨班行禮。
如遇陰雨不見食、本監官候復完時、報各官行四拜禮而退 凡歲造大統曆。
先期二月初一日、進呈來歲曆樣。
然後刊造一十五本、送禮部差人齎至南京并各布政司、照樣刊印 凡每歲進 禦覽月令曆、大統曆、七政躔度曆。
洪武間、以九月初一日進。
後以十一月初一日進。
當日以大統曆給賜百官、頒行天下。
東宮曆、同日於文華殿進。
【儀注俱見禮部祠祭司】 太皇太後、皇太後、中宮曆、俱司禮監捧進。
本監仍具本奏知 ○嘉靖十九年、令以十月初一日進曆、頒賜百官 凡頒曆後。
各王府差人於內府司禮監關領。
其內府各衙門、亦於司禮監給散。
如琉球、占城等外國、正統以前、俱因朝貢、每國給與王曆一本、民曆十本。
今常給者、惟朝鮮國、王曆一本、民曆一百本凡造曆。
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
洪武二十九年、欽定曆註、永為遵守 上曆註三十事 東宮親王曆同 祭祀【祈福】 施恩封拜【覃恩 行賞 賞勞 受封 封爵 封冊 拜官 慶賜 肆赦】 上冊進表章 頒詔 冠帶【註時坐向方位】行幸【註時】 宴會 招賢 出師【註時出某方位、選將訓兵、安撫邊境】 遣使 結婚姻 嫁娶【註時】 進人口【註時納奴婢】 沐浴 整容 剃頭 整手足時 療病【求醫鍼剌】 入學【註時】 安床【註時】 裁製【註時】 興造動土豎柱上梁【註時】 繕城郭 開渠穿井 掃舍宇 般移【註時】 栽種 牧養 捕捉 畋獵 民曆註三十二事 祭祀【求嗣 求福 解除】 上表章 上官【註時 赴任 臨政親民】 結婚姻 嫁娶【註時】 冠帶【註時坐向方位】 會親友 出行 入學【註時】 進人口【註時】 安床【註時】 裁衣【註時】 納財 交易 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