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見辭、及領敕繳敕、或賜酒飯者、預先具白本題
知次日早、俱於午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
俟常朝官叩頭畢、本寺官具名數帖宣念、行禮畢、其該 面謝見辭者、仍引赴禦前、謝恩者居先、次見、次辭。
賜敕與酒飯者、復贊叩頭 凡兩京堂上官、都左右給事中陞授。
公侯伯提督營務。
大臣有疾、賜酒米、遣醫調治。
及考滿、賜羊酒。
俱於午門外行禮畢、仍赴禦前面謝。
其餘 賞賜等項、不面謝 凡在外來朝官員人等。
皆於本寺預先演禮、然後引入行禮。
其公差及給由官吏、先將文冊投下、明日引入凡王府、並鎮守守備備倭等官、外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進貢齎本人員。
天下諸司朝覲給由官員、並奏繳軍職文憑稽考公文、完銷勘合、及總兵等官會奏聲息等項本冊。
俱赴本寺引奏凡常朝官員、及午門外謝恩見辭等項官員人等、或有失儀。
該寺序班、隨即拏人劾奏。
其在京堂上官、具本劾奏。
萬曆十一年題準、京堂四品以上、及翰林學士、具本劾奏。
餘俱面糾 凡百官奏事。
隆慶六年題準、各衙門緻詞官、該承 旨者、俱用請旨二字。
不應承 旨者、俱用奏 知二字。
如有含糊不明、照例糾奏 凡在外總兵等官、奏報捷音。
本寺官引差來人、於禦前宣奏 凡遇災異、有旨諭百官同加修省。
次日早朝、各具公服緻詞、行五拜三叩頭禮。
年終禮部類奏災異、則否 凡復命朝見人員、繳敕進題本。
及四夷朝貢人員、進番字文書。
俱本寺官接至西陛、授內官捧進 凡大臣陪祀 頒胙、及賜鮮。
俱次日早、常朝大班叩頭之後、仍留班行叩頭禮【今遇免朝於 午門外頂門行禮】 凡正旦冬至節令、百官有例放假、本寺官 面奏承 旨訖。
贊百官入班行叩頭禮。
其元宵節 賜假、贊五拜三叩頭禮 凡每年四月、賜百官字扇、并壽絲縷。
次日早朝、具公服行五拜三叩頭禮。
別 賜牙扇并艾虎、止當時叩頭 凡每年十一月、命百官戴煖耳。
本寺堂上官承 旨、贊入班、行叩頭禮 凡節令賜百官宴。
本寺堂上官承 旨訖。
贊百官入班行叩頭禮。
宴畢、仍贊叩頭 凡給 賜文武官誥敕。
本寺官舉案、引至禦前。
俟該部官奏過、贊叩頭、畢。
仍舉案引出給散【近行五拜三叩頭禮】 凡公侯伯受封、襲封、上表謝恩。
本寺官舉案、引至禦前。
俟禮部官奏過、贊五拜三叩頭禮畢。
捧表至東陛、授內官捧進 凡外夷進貢方物。
本寺官引至禦前。
俟禮部官奏過、贊叩頭、畢。
舉案至東陛、授內官捧進 凡賞賜外夷人員衣服綵等件。
本寺官舉案。
引至禦前。
俟禮部官奏過、贊叩頭、畢。
仍舉案引出給散 凡本寺俸糧。
舊於禮部帶支。
後奏準、本寺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奏事、及復命等項、須出班 面奏者。
宣德十年奏準、先須報知本寺 凡各處差來奏報軍情人員。
正統二年敕諭、不許先與人傳說 ○天順六年令、各邊總兵官內官都指揮指揮等官、差來奏事人員。
鴻臚寺序班、連本連人引進。
俟本進收訖、該管序班引出、收在本寺宿歇。
次日早奏畢、方許出去。
各王府差來奏事者、隻令在館驛宿歇 凡見辭人員、出入京城。
嘉靖十六年奏準、九門官史、照例查記姓名、每日申時、開報本寺稽考。
如有不行見辭、及不報名在門者、參奏治罪。
其報名之日、隨帶原給批文赴寺、給與關防、方許赴通政司掛號、及各衙門投遞。
違者一體參究 凡遇免朝。
嘉靖十六年奏準、例該 面恩 面見 面辭官員、候至五日之外者、免其禦前行禮。
其王府並鎮巡等官差來、及外夷朝貢等項人員、該本寺堂上官引見、賜酒飯者、即令照例給與○萬曆三年題準、凡陞轉在京三品以上官、四五品中翰林院學士、講讀學士、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僉都禦史、國子監祭酒等官。
如有候足五日、未值 面恩者、一面到任管事、仍候 禦朝日補行。
其有準緻仕者、亦必守候 面辭。
在京陞任南京三品以上、並四五品學士等官、及南京三品以上官、以入賀或考滿至京。
如候足五日、不得見謝者、如事期未過、仍補見謝。
見謝後、不得面辭、免其久候。
或事期已過、不得見謝、則仍候 面辭、不拘五日之限 南京鴻臚寺 建置見前凡遇萬壽聖節、正旦、冬至、行慶賀禮。
俱先于南京朝天宮習儀。
至期行禮。
本寺堂上官祝贊、鳴贊贊禮、序班執事、其禮與在外同 凡東宮千秋節、行慶賀禮。
本寺堂上官祝贊、鳴贊贊禮、序班執事、其禮亦與在外同 凡南京各衙門遇萬壽聖節、正旦、冬至、進表。
及東宮千秋節進箋。
于南京禮部行禮。
俱本寺掌行 凡南京各衙門、赴南京禮部中府救護。
俱本寺官贊禮 凡本寺官吏俸糧。
舊於南京禮部帶支。
後奏準、自行收支 凡辭謁 孝陵官員。
隆慶四年奏準、俱赴本寺報名、差序班二員贊禮 國子監 南京國子監
俟常朝官叩頭畢、本寺官具名數帖宣念、行禮畢、其該 面謝見辭者、仍引赴禦前、謝恩者居先、次見、次辭。
賜敕與酒飯者、復贊叩頭 凡兩京堂上官、都左右給事中陞授。
公侯伯提督營務。
大臣有疾、賜酒米、遣醫調治。
及考滿、賜羊酒。
俱於午門外行禮畢、仍赴禦前面謝。
其餘 賞賜等項、不面謝 凡在外來朝官員人等。
皆於本寺預先演禮、然後引入行禮。
其公差及給由官吏、先將文冊投下、明日引入凡王府、並鎮守守備備倭等官、外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進貢齎本人員。
天下諸司朝覲給由官員、並奏繳軍職文憑稽考公文、完銷勘合、及總兵等官會奏聲息等項本冊。
俱赴本寺引奏凡常朝官員、及午門外謝恩見辭等項官員人等、或有失儀。
該寺序班、隨即拏人劾奏。
其在京堂上官、具本劾奏。
萬曆十一年題準、京堂四品以上、及翰林學士、具本劾奏。
餘俱面糾 凡百官奏事。
隆慶六年題準、各衙門緻詞官、該承 旨者、俱用請旨二字。
不應承 旨者、俱用奏 知二字。
如有含糊不明、照例糾奏 凡在外總兵等官、奏報捷音。
本寺官引差來人、於禦前宣奏 凡遇災異、有旨諭百官同加修省。
次日早朝、各具公服緻詞、行五拜三叩頭禮。
年終禮部類奏災異、則否 凡復命朝見人員、繳敕進題本。
及四夷朝貢人員、進番字文書。
俱本寺官接至西陛、授內官捧進 凡大臣陪祀 頒胙、及賜鮮。
俱次日早、常朝大班叩頭之後、仍留班行叩頭禮【今遇免朝於 午門外頂門行禮】 凡正旦冬至節令、百官有例放假、本寺官 面奏承 旨訖。
贊百官入班行叩頭禮。
其元宵節 賜假、贊五拜三叩頭禮 凡每年四月、賜百官字扇、并壽絲縷。
次日早朝、具公服行五拜三叩頭禮。
別 賜牙扇并艾虎、止當時叩頭 凡每年十一月、命百官戴煖耳。
本寺堂上官承 旨、贊入班、行叩頭禮 凡節令賜百官宴。
本寺堂上官承 旨訖。
贊百官入班行叩頭禮。
宴畢、仍贊叩頭 凡給 賜文武官誥敕。
本寺官舉案、引至禦前。
俟該部官奏過、贊叩頭、畢。
仍舉案引出給散【近行五拜三叩頭禮】 凡公侯伯受封、襲封、上表謝恩。
本寺官舉案、引至禦前。
俟禮部官奏過、贊五拜三叩頭禮畢。
捧表至東陛、授內官捧進 凡外夷進貢方物。
本寺官引至禦前。
俟禮部官奏過、贊叩頭、畢。
舉案至東陛、授內官捧進 凡賞賜外夷人員衣服綵等件。
本寺官舉案。
引至禦前。
俟禮部官奏過、贊叩頭、畢。
仍舉案引出給散 凡本寺俸糧。
舊於禮部帶支。
後奏準、本寺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奏事、及復命等項、須出班 面奏者。
宣德十年奏準、先須報知本寺 凡各處差來奏報軍情人員。
正統二年敕諭、不許先與人傳說 ○天順六年令、各邊總兵官內官都指揮指揮等官、差來奏事人員。
鴻臚寺序班、連本連人引進。
俟本進收訖、該管序班引出、收在本寺宿歇。
次日早奏畢、方許出去。
各王府差來奏事者、隻令在館驛宿歇 凡見辭人員、出入京城。
嘉靖十六年奏準、九門官史、照例查記姓名、每日申時、開報本寺稽考。
如有不行見辭、及不報名在門者、參奏治罪。
其報名之日、隨帶原給批文赴寺、給與關防、方許赴通政司掛號、及各衙門投遞。
違者一體參究 凡遇免朝。
嘉靖十六年奏準、例該 面恩 面見 面辭官員、候至五日之外者、免其禦前行禮。
其王府並鎮巡等官差來、及外夷朝貢等項人員、該本寺堂上官引見、賜酒飯者、即令照例給與○萬曆三年題準、凡陞轉在京三品以上官、四五品中翰林院學士、講讀學士、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僉都禦史、國子監祭酒等官。
如有候足五日、未值 面恩者、一面到任管事、仍候 禦朝日補行。
其有準緻仕者、亦必守候 面辭。
在京陞任南京三品以上、並四五品學士等官、及南京三品以上官、以入賀或考滿至京。
如候足五日、不得見謝者、如事期未過、仍補見謝。
見謝後、不得面辭、免其久候。
或事期已過、不得見謝、則仍候 面辭、不拘五日之限 南京鴻臚寺 建置見前凡遇萬壽聖節、正旦、冬至、行慶賀禮。
俱先于南京朝天宮習儀。
至期行禮。
本寺堂上官祝贊、鳴贊贊禮、序班執事、其禮與在外同 凡東宮千秋節、行慶賀禮。
本寺堂上官祝贊、鳴贊贊禮、序班執事、其禮亦與在外同 凡南京各衙門遇萬壽聖節、正旦、冬至、進表。
及東宮千秋節進箋。
于南京禮部行禮。
俱本寺掌行 凡南京各衙門、赴南京禮部中府救護。
俱本寺官贊禮 凡本寺官吏俸糧。
舊於南京禮部帶支。
後奏準、自行收支 凡辭謁 孝陵官員。
隆慶四年奏準、俱赴本寺報名、差序班二員贊禮 國子監 南京國子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