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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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田土、每寺除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餘田地、給與小民領種
○嘉靖八年、令各撫按官、委官查勘所屬州縣原額稅糧內、絕戶無徵、并沙壓崩陷若幹。
就將所在原無糧差寺田、盡數查出、照例起科。
遇造黃冊。
編入裡甲、一體納糧當差、以補前數。
不許勢豪之家、乘機侵奪 ○又令各撫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
及遺下田產、無人管業者。
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
改名入冊、辦納糧差 ○九年題準、查勘過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廣平順德六府、所屬通州大興等六十七州縣、勳戚內臣寺觀莊田、共四百一十九處。
計地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五頃四畝七釐八毫五絲七微七塵。
除原係官民草場糧地、例該退給。
及雜占自種蘆葦等項外。
實堪耕種徵銀不等地、二萬八千六百六十五頃二畝九分零。
照例每畝徵銀、上則三分。
中則二分。
中下則一分五釐。
下則一分。
解部給領。
其順天保定河間廣平四府、所屬昌平大興等三十六州縣。
勳戚等官、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
與旁枝等項應革莊田。
并各莊田內、量出多餘地土。
及先年查勘還官莊場、同鷹房司革過草場等項、共一百九處。
計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四頃一十七畝二分六釐九毫五絲五忽五微九塵。
除雜占不堪耕種外。
堪種徵銀不等地、五千二百六十二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二絲七忽七微七塵。
另築封界。
量地減輕。
徵銀解部。
轉發太倉銀庫、接濟邊餉。
管莊人役、盡數取回。
如違照例問發邊衛充軍。
各寺觀莊田、亦於佃戶內、審立莊頭一人、收解該州縣給領。
不許僧道自行收租 ○十六年題準、福建廢寺遺田、實係拋荒者、召佃納租。
依期與民糧帶徵。
若係有僧行住持、編入裡甲、納糧當差者、俱令照舊管業 ○二十一年題準、福建各寺觀田土、已賣者、俱要收入承買人戶內、納糧當差。
見在者、若盈五頃、抽田一頃。
五十頃、抽田十頃。
仍給僧道掌管。
每畝除糧外、納租銀一錢備賑。
不及前數者、勿論 ○隆慶二年、令元佑宮季修閱視具奏等規、盡行停止。
莊田盡數追奪還官。
就令原佃人戶承種。
照依原額、徵納租銀。
每歲行承天府委官管收。
專備修築堤岸之用 凡草場牧地。
正德十六年、令各馬房倉場監督主事、不妨原務。
提督該房官旗人等。
將原馬房地土、查明頃畝。
設立封堆。
開挑濠塹。
呈部照驗。
仍時常踏勘查考 ○嘉靖八年題準、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草場地、共一百三頃七十二畝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塵。
除原牧馬水占不堪耕種外。
實該堪種地一百頃九十四畝六分四釐二毫七絲一忽八微七塵。
內存留四十頃、分為四總。
每總、地十頃、把總官一員、軍人三十名、照舊種辦苜蓿、以供內廄喂養。
多餘官軍、退回差操。
其餘每畝、上則徵銀五分。
中則四分。
下則三分。
歲該銀三百兩八錢三分六釐。
召佃徵銀解部。
該監不得幹預○又題準、查勘過禦馬草場五十七處、實在地、共三萬三千三百六十二頃五十九畝零。
除雜占水鹼、並存留牧馬外。
實該徵解備買草料地、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六頃七十四畝零。
並原備給修理公廨地、四百三十頃。
俱每畝徵銀三分。
除修理公廨銀一千二百九十兩、馬房自行徵收外。
草料地銀七萬七千八百七十兩二錢四分零、照例召佃。
徵解戶部支用。
有餘、留備災傷。
其歲派北直隸山東河南各馬房料草、以後斟酌免派。
量減原價。
徵銀解部。
轉發太倉交納。
莊頭佃戶、務審編殷實充當、上等官地不過二頃。
中等不過一頃五十畝。
下等不過一頃。
莊頭不過四頃。
仍置立印信文簿三本、備開各戶種地徵銀數目。
一送戶部。
一送該府。
一收貯該州縣、備照查考 ○又題準、查勘過東直門裏外、並吳家駝牛房草場、實在堪種地、四百六十三頃八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
歲該租銀一千六百八十七兩七錢二分四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五纖。
蕃牧所徵完解部、給領買補牛隻。
西琉璃廠羊房草場空閒地、九頃六十五畝九分九釐六毫一絲四忽。
歲該租銀三十兩。
司牲司徵完、解光祿寺支用。
順義縣北草場東上林苑監良牧署養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三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九微五塵。
並水田九十一畝八分五毫一忽八微。
房屋一百三十五間。
歲該租銀七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一釐二毫四絲一忽七微八纖五渺。
俱上林苑監徵完解部。
聽給光祿寺買辦。
如有支餘銀兩、候各該地方災傷補給 ○又題準、安州等處牧馬草場地、一百一十九頃九十畝五分、外鷹房按鷹地、九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
差官丈量。
召民佃種。
照草場事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作正支銷 ○又令興州左、興州右、興州前、遵化、東勝右、忠義中、開平中、寬河、梁城等九衛所、秋青草地畝銀兩、改派大潤庫上納。
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千百戶等官、折俸 ○十年、令提督屯田禦史、及各該主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頃畝數目、自召佃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
轉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草料支用。
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占者、問罪 ○十三題準、清查過 禦馬監並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
除雜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免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
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
屬 禦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
其餘拋荒鹼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
【萬曆六年冊報、各馬房徵銀地二萬二千四百八十頃五十五畝三分一釐零。
戶部徵銀地一萬九千七百九頃五十畝零。
徵銀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九兩一錢四分三釐零。
禦馬監修理公廨地二千七百七十一頃四畝零。
徑自徵銀八千三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零】 ○三十二年、令勘過大名廣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頃二十一畝七分零。
內除拋荒等項。
堪種地、歲徵銀八千九百三十五兩四錢七釐零。
分別夏秋二稅、徵解太倉、專備京營馬匹草料 ○隆慶六年、令陝西苑馬寺牧地、實有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一分零。
內川地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頃零。
坡地三萬一千九百三頃零。
山地一萬一千三百七頃零。
將七苑冊開見在馬一萬六百七十四匹。
除駒騾一千九百四匹、例不給地。
議每騍馬一匹、定給川地一百三十畝。
兒騸馬一匹、各給川地五十畝、坡山地五十畝。
川地不足苑分、每頃或給坡地一頃五十畝、或給山地二頃、抵算。
共該除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一頃一十九畝二分零、除外。
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頃零、每頃議徵銀六錢。
坡地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三頃零、每頃議徵銀四錢。
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頃零、每頃議徵銀三錢。
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零。
又將節年另議混互不明、分爭不已地土、照例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頃。
該銀九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零。
俱查照徵收、專備軍餉、扣抵固原年例軍餉 ○又令苑馬寺牧地、照依原擬、分別川坡山三等。
定擬徵銀數目、立為定額。
每年收解固原兵備道、專備軍餉支用。
本部將應發該鎮年例銀內扣除 凡詭寄投獻等禁例。
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
諸人不得於諸王、駙王、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
違者治罪 ○十五年、令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
就賞為業 ○十八年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土商)、詭寄他人。
及灑派等項。
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
靠損小民 ○正統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
今後公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
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
不許奏討田地 ○天順二年、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起蓋房屋。
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
事發、坐以重罪。
其家人、及投託者、悉發邊衛永遠充軍 ○成化二年題準、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
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
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拏問如律。
幹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拏問。
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
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
事發、一體究治 ○弘治二年、令皇莊、及皇親公侯駙馬伯等官莊田。
如遇災傷。
俱令照依民田災傷分數徵收。
其各處 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占民業 ○三年奏準、今後如有皇親、並權豪勢要之家、奏討地土。
非奉旨看了來說。
一切立案不行。
仍要追究撥置主謀之人、參送問罪。
本部仍行都察院、轉行巡視五城、及巡按禦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敢有投託勢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
事發、悉照天順並成化十五年欽奉敕旨事例。
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十一年、令今後額辦錢糧田地、不許 王府奏討 ○十三年題準、凡軍民人等。
將爭兢不明、並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
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田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
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參究治罪。
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
若有占種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十五年議準、各王府 皇親侯伯莊田地土店肆等項。
如有強奪侵占。
並管莊人役、生事害民。
撫按官拏問發遣。
應參奏者參奏 ○嘉靖六年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
民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
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正。
不許一概丈量改科。
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詔勳戚之家、除 欽賜莊田之資養贍外。
再不許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究處治 ○八年奏準、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該勳戚田土、盡數查出。
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
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
其餘盡革入官。
照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
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
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
果係先年給賜者。
將正數莊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
如有額外侵占民業、並投獻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
一應投充影射莊戶、嚴加查究。
積年極惡、照例發遣○又議準、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
事幹勳戚。
追究管莊佃僕。
永為定例 ○又議準、甘肅各衛所湖場。
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準禁革事例、通行本鎮。
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
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
仍會委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
已經給撥者、聽便。
或開墾。
或採草納糧。
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十一年
就將所在原無糧差寺田、盡數查出、照例起科。
遇造黃冊。
編入裡甲、一體納糧當差、以補前數。
不許勢豪之家、乘機侵奪 ○又令各撫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
及遺下田產、無人管業者。
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
改名入冊、辦納糧差 ○九年題準、查勘過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廣平順德六府、所屬通州大興等六十七州縣、勳戚內臣寺觀莊田、共四百一十九處。
計地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五頃四畝七釐八毫五絲七微七塵。
除原係官民草場糧地、例該退給。
及雜占自種蘆葦等項外。
實堪耕種徵銀不等地、二萬八千六百六十五頃二畝九分零。
照例每畝徵銀、上則三分。
中則二分。
中下則一分五釐。
下則一分。
解部給領。
其順天保定河間廣平四府、所屬昌平大興等三十六州縣。
勳戚等官、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
與旁枝等項應革莊田。
并各莊田內、量出多餘地土。
及先年查勘還官莊場、同鷹房司革過草場等項、共一百九處。
計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四頃一十七畝二分六釐九毫五絲五忽五微九塵。
除雜占不堪耕種外。
堪種徵銀不等地、五千二百六十二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二絲七忽七微七塵。
另築封界。
量地減輕。
徵銀解部。
轉發太倉銀庫、接濟邊餉。
管莊人役、盡數取回。
如違照例問發邊衛充軍。
各寺觀莊田、亦於佃戶內、審立莊頭一人、收解該州縣給領。
不許僧道自行收租 ○十六年題準、福建廢寺遺田、實係拋荒者、召佃納租。
依期與民糧帶徵。
若係有僧行住持、編入裡甲、納糧當差者、俱令照舊管業 ○二十一年題準、福建各寺觀田土、已賣者、俱要收入承買人戶內、納糧當差。
見在者、若盈五頃、抽田一頃。
五十頃、抽田十頃。
仍給僧道掌管。
每畝除糧外、納租銀一錢備賑。
不及前數者、勿論 ○隆慶二年、令元佑宮季修閱視具奏等規、盡行停止。
莊田盡數追奪還官。
就令原佃人戶承種。
照依原額、徵納租銀。
每歲行承天府委官管收。
專備修築堤岸之用 凡草場牧地。
正德十六年、令各馬房倉場監督主事、不妨原務。
提督該房官旗人等。
將原馬房地土、查明頃畝。
設立封堆。
開挑濠塹。
呈部照驗。
仍時常踏勘查考 ○嘉靖八年題準、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草場地、共一百三頃七十二畝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塵。
除原牧馬水占不堪耕種外。
實該堪種地一百頃九十四畝六分四釐二毫七絲一忽八微七塵。
內存留四十頃、分為四總。
每總、地十頃、把總官一員、軍人三十名、照舊種辦苜蓿、以供內廄喂養。
多餘官軍、退回差操。
其餘每畝、上則徵銀五分。
中則四分。
下則三分。
歲該銀三百兩八錢三分六釐。
召佃徵銀解部。
該監不得幹預○又題準、查勘過禦馬草場五十七處、實在地、共三萬三千三百六十二頃五十九畝零。
除雜占水鹼、並存留牧馬外。
實該徵解備買草料地、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六頃七十四畝零。
並原備給修理公廨地、四百三十頃。
俱每畝徵銀三分。
除修理公廨銀一千二百九十兩、馬房自行徵收外。
草料地銀七萬七千八百七十兩二錢四分零、照例召佃。
徵解戶部支用。
有餘、留備災傷。
其歲派北直隸山東河南各馬房料草、以後斟酌免派。
量減原價。
徵銀解部。
轉發太倉交納。
莊頭佃戶、務審編殷實充當、上等官地不過二頃。
中等不過一頃五十畝。
下等不過一頃。
莊頭不過四頃。
仍置立印信文簿三本、備開各戶種地徵銀數目。
一送戶部。
一送該府。
一收貯該州縣、備照查考 ○又題準、查勘過東直門裏外、並吳家駝牛房草場、實在堪種地、四百六十三頃八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
歲該租銀一千六百八十七兩七錢二分四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五纖。
蕃牧所徵完解部、給領買補牛隻。
西琉璃廠羊房草場空閒地、九頃六十五畝九分九釐六毫一絲四忽。
歲該租銀三十兩。
司牲司徵完、解光祿寺支用。
順義縣北草場東上林苑監良牧署養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三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九微五塵。
並水田九十一畝八分五毫一忽八微。
房屋一百三十五間。
歲該租銀七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一釐二毫四絲一忽七微八纖五渺。
俱上林苑監徵完解部。
聽給光祿寺買辦。
如有支餘銀兩、候各該地方災傷補給 ○又題準、安州等處牧馬草場地、一百一十九頃九十畝五分、外鷹房按鷹地、九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
差官丈量。
召民佃種。
照草場事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作正支銷 ○又令興州左、興州右、興州前、遵化、東勝右、忠義中、開平中、寬河、梁城等九衛所、秋青草地畝銀兩、改派大潤庫上納。
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千百戶等官、折俸 ○十年、令提督屯田禦史、及各該主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頃畝數目、自召佃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
轉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草料支用。
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占者、問罪 ○十三題準、清查過 禦馬監並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
除雜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免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
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
屬 禦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
其餘拋荒鹼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
【萬曆六年冊報、各馬房徵銀地二萬二千四百八十頃五十五畝三分一釐零。
戶部徵銀地一萬九千七百九頃五十畝零。
徵銀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九兩一錢四分三釐零。
禦馬監修理公廨地二千七百七十一頃四畝零。
徑自徵銀八千三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零】 ○三十二年、令勘過大名廣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頃二十一畝七分零。
內除拋荒等項。
堪種地、歲徵銀八千九百三十五兩四錢七釐零。
分別夏秋二稅、徵解太倉、專備京營馬匹草料 ○隆慶六年、令陝西苑馬寺牧地、實有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一分零。
內川地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頃零。
坡地三萬一千九百三頃零。
山地一萬一千三百七頃零。
將七苑冊開見在馬一萬六百七十四匹。
除駒騾一千九百四匹、例不給地。
議每騍馬一匹、定給川地一百三十畝。
兒騸馬一匹、各給川地五十畝、坡山地五十畝。
川地不足苑分、每頃或給坡地一頃五十畝、或給山地二頃、抵算。
共該除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一頃一十九畝二分零、除外。
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頃零、每頃議徵銀六錢。
坡地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三頃零、每頃議徵銀四錢。
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頃零、每頃議徵銀三錢。
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零。
又將節年另議混互不明、分爭不已地土、照例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頃。
該銀九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零。
俱查照徵收、專備軍餉、扣抵固原年例軍餉 ○又令苑馬寺牧地、照依原擬、分別川坡山三等。
定擬徵銀數目、立為定額。
每年收解固原兵備道、專備軍餉支用。
本部將應發該鎮年例銀內扣除 凡詭寄投獻等禁例。
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
諸人不得於諸王、駙王、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
違者治罪 ○十五年、令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
就賞為業 ○十八年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土商)、詭寄他人。
及灑派等項。
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
靠損小民 ○正統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
今後公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
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
不許奏討田地 ○天順二年、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起蓋房屋。
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
事發、坐以重罪。
其家人、及投託者、悉發邊衛永遠充軍 ○成化二年題準、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
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
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拏問如律。
幹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拏問。
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
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占種、不即具奏者。
事發、一體究治 ○弘治二年、令皇莊、及皇親公侯駙馬伯等官莊田。
如遇災傷。
俱令照依民田災傷分數徵收。
其各處 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占民業 ○三年奏準、今後如有皇親、並權豪勢要之家、奏討地土。
非奉旨看了來說。
一切立案不行。
仍要追究撥置主謀之人、參送問罪。
本部仍行都察院、轉行巡視五城、及巡按禦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敢有投託勢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
事發、悉照天順並成化十五年欽奉敕旨事例。
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十一年、令今後額辦錢糧田地、不許 王府奏討 ○十三年題準、凡軍民人等。
將爭兢不明、並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
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田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
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參究治罪。
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
若有占種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十五年議準、各王府 皇親侯伯莊田地土店肆等項。
如有強奪侵占。
並管莊人役、生事害民。
撫按官拏問發遣。
應參奏者參奏 ○嘉靖六年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
民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
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正。
不許一概丈量改科。
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詔勳戚之家、除 欽賜莊田之資養贍外。
再不許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究處治 ○八年奏準、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該勳戚田土、盡數查出。
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
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
其餘盡革入官。
照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
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
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
果係先年給賜者。
將正數莊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
如有額外侵占民業、並投獻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
一應投充影射莊戶、嚴加查究。
積年極惡、照例發遣○又議準、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
事幹勳戚。
追究管莊佃僕。
永為定例 ○又議準、甘肅各衛所湖場。
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準禁革事例、通行本鎮。
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
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
仍會委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
已經給撥者、聽便。
或開墾。
或採草納糧。
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