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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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令禦史養病三年以上者、革職冠帶閒住
○二十一年題準、巡按并別差禦史、如果患病不支、許地方官具實奏聞、不許徑自具奏○二十七年、令巡按禦史告病、巡撫官代奏者不準。
著回道自行具奏聽勘 ○三十三年題準、禦史在差患病、有撫按官代奏者、仍準回籍調理 ○萬曆六年、令巡按禦史養病、巡撫官代題者、行都察院勘實咨部、方準題覆 凡五城兵馬患病。
舊例緻仕。
隆慶五年奏準、照序班例、不分正副指揮、俱準養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進士患病。
弘治十五年奏準、令在京調理兩月未痊、行太醫院診視是實、各取具辦事衙門官員、同辦事進士、及醫士保結、方許放回調理 ○萬曆二年題準、今後進士有疾、在京調理三月之後、如果真病、令各該辦事衙門掌印官、親自驗實、方與具題 凡京官陞外告病。
隆慶二年議準、患病在先、推陞在後。
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準令回籍養病、痊日給文赴部 ○五年題準、今後京官陞外告病乞休者、俱令緻仕。
不許病痊起用 凡京官進士養病違限。
舊例延至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革職。
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具奏定奪 ○嘉靖八年議準、各官養病限內丁憂、及起文在三年之內者、與違限情似不同。
進士未經受職、亦難與各官概論、許吏部催取聽選 ○十二年、令以後進士養病、但違限三年以上者、一體查革 ○隆慶四年題準、但到部在三年之外者、不論起文日期、俱照違限革職。
其三年赴部、而又稱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緻仕 ○六年題準、養病官員、起文在三年之內、到部在三年之外者。
該司查驗、果有本處官司印信保結、照例收選 凡外官患病。
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 ○成化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遇有司府州縣官告稱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類奏作缺 ○嘉靖四年、令有假託養病緻仕者、不準。
方面年六十以上、方準緻仕。
外官有不奏棄官、及奏不候 命而去者、該部科道及撫按官糾舉 ○二十二年奏準、外官在任患病、務由撫按官題允查明、方許回籍。
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
同僚官一併治罪 ○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緻仕。
不許撫按官更為議調、以啟規避 ○九年題準、倉官巡檢考滿、及在籍服闋、呈告起送者。
撫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令緻仕 凡外官陞京職未任患病。
隆慶五年議準、行彼處撫按勘實、放回調理【以上老疾】 凡內外官員過名。
洪武九年、令諸司正佐首領雜職官、犯公私罪。
應笞者贖。
應徒流杖者、紀錄。
每歲一考、歲終。
布政司、呈中書省。
監察禦史、按察司、呈禦史臺。
俱送吏部紀錄○二十六年定、在京在外、見任官員、但係兵刑等部、都察院等衙門、因事提問、問過應有的決紀錄、公私過名、開咨吏部、於紀錄文冊內明白附寫、候九年通考、以憑黜陟。
其有司官員、三年考滿、給由到部、供報任內公私過名、於冊內比查、有隱匿不報者、議擬具奏、送法司問罪。
其上司未行知會紀錄罪名、另行抄錄○弘治元年奏準、內外各衙門、問過官吏公私過名、及罰俸等項。
年終造冊、類繳本部、以憑稽考 ○十八年詔、給由官吏紀錄過名、悉與除免、照例陞用收考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考滿官員、起文之日、類多隱匿過名、冒報功蹟、希圖陞用。
兩考吏役、初參、陞參、轉參、頂補、丁憂、接喪、緣事復役、問革等項、尤多隱詐。
行各該巡按禦史、遵照舊例、將紀錄過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督行按屬掌印官、備查明白類造、年終差人齎繳到部 【以上紀錄】 凡內外官員行止。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官員、除授之時、投報供狀、當即於簿內附寫歷任腳色、始未緣由或任內調除、如有事故、開附行止以憑稽考 【以上行止】 訪舉 國初令有司保舉人材、即古鄉舉裡選遺意。
累朝詔令、亦間及之。
今雖未盡施行、亦存其概 洪武元年詔、懷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司用心詢訪、具實申達、以憑禮聘。
蒙古色目人、果有才能、一體擢用 ○十七年、令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裡之人、先從鄰裡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
若不行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 ○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廂鄉都內、拔選容止端謹無過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考覈、轉行按察司覆考、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
應有賢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并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犯違礙、不拘名數、差人伴送到部。
或內外官員人等、薦舉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
如儒士秀才、出題考試、果否通經、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戶丁糧數目、作何營生、及戶內有無雜役事故、供結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
如將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問罪 ○三十五年詔、有司詢防隱逸以禮敦請赴京、量才擢用。
其有志尚閒逸、不願出仕者、具名來奏 ○永樂十三年敕、軍民之中、有懷才抱德、堪為任用者、許諸人薦舉、官司以禮遣送赴京 ○洪熙元年詔、民間有行已廉正、才堪撫字者。
經明行修、可充教職者。
許見任官、具實保舉 ○宣德七年詔、所在有司官、訪文學才行出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者。
又令中外文武官、訪軍民中智謀才勇精於武略者、各保舉赴京選用 ○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
不中者、發原籍為民 ○景泰元年詔、司府州縣正官、及風憲官、舉保懷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
不許濫舉 ○天順元年詔、處士中、有學貫天人、材堪經濟、隱居高蹈、不求聞達者。
所司具實奏聞 ○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學行異等、或謀勇出眾者。
許所在官司具奏、以憑徵用 ○弘治十一年、令府州縣正官、保舉山林隱逸之士、懷才抱德、經明行修、眾所推服者。
從巡按、及布按二司官覈實、奏送吏部、量才擢用。
如所舉不當、保勘官員、一體參究 ○隆慶三年題準舉人中。
如有孝友睦姻、名實相孚、不分已未坐監、許撫按官會薦。
遇有兩京博士等缺、酌量推用 南京吏部【建置見吏部官制】
著回道自行具奏聽勘 ○三十三年題準、禦史在差患病、有撫按官代奏者、仍準回籍調理 ○萬曆六年、令巡按禦史養病、巡撫官代題者、行都察院勘實咨部、方準題覆 凡五城兵馬患病。
舊例緻仕。
隆慶五年奏準、照序班例、不分正副指揮、俱準養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進士患病。
弘治十五年奏準、令在京調理兩月未痊、行太醫院診視是實、各取具辦事衙門官員、同辦事進士、及醫士保結、方許放回調理 ○萬曆二年題準、今後進士有疾、在京調理三月之後、如果真病、令各該辦事衙門掌印官、親自驗實、方與具題 凡京官陞外告病。
隆慶二年議準、患病在先、推陞在後。
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準令回籍養病、痊日給文赴部 ○五年題準、今後京官陞外告病乞休者、俱令緻仕。
不許病痊起用 凡京官進士養病違限。
舊例延至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革職。
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具奏定奪 ○嘉靖八年議準、各官養病限內丁憂、及起文在三年之內者、與違限情似不同。
進士未經受職、亦難與各官概論、許吏部催取聽選 ○十二年、令以後進士養病、但違限三年以上者、一體查革 ○隆慶四年題準、但到部在三年之外者、不論起文日期、俱照違限革職。
其三年赴部、而又稱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緻仕 ○六年題準、養病官員、起文在三年之內、到部在三年之外者。
該司查驗、果有本處官司印信保結、照例收選 凡外官患病。
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 ○成化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遇有司府州縣官告稱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類奏作缺 ○嘉靖四年、令有假託養病緻仕者、不準。
方面年六十以上、方準緻仕。
外官有不奏棄官、及奏不候 命而去者、該部科道及撫按官糾舉 ○二十二年奏準、外官在任患病、務由撫按官題允查明、方許回籍。
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
同僚官一併治罪 ○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緻仕。
不許撫按官更為議調、以啟規避 ○九年題準、倉官巡檢考滿、及在籍服闋、呈告起送者。
撫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令緻仕 凡外官陞京職未任患病。
隆慶五年議準、行彼處撫按勘實、放回調理【以上老疾】 凡內外官員過名。
洪武九年、令諸司正佐首領雜職官、犯公私罪。
應笞者贖。
應徒流杖者、紀錄。
每歲一考、歲終。
布政司、呈中書省。
監察禦史、按察司、呈禦史臺。
俱送吏部紀錄○二十六年定、在京在外、見任官員、但係兵刑等部、都察院等衙門、因事提問、問過應有的決紀錄、公私過名、開咨吏部、於紀錄文冊內明白附寫、候九年通考、以憑黜陟。
其有司官員、三年考滿、給由到部、供報任內公私過名、於冊內比查、有隱匿不報者、議擬具奏、送法司問罪。
其上司未行知會紀錄罪名、另行抄錄○弘治元年奏準、內外各衙門、問過官吏公私過名、及罰俸等項。
年終造冊、類繳本部、以憑稽考 ○十八年詔、給由官吏紀錄過名、悉與除免、照例陞用收考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考滿官員、起文之日、類多隱匿過名、冒報功蹟、希圖陞用。
兩考吏役、初參、陞參、轉參、頂補、丁憂、接喪、緣事復役、問革等項、尤多隱詐。
行各該巡按禦史、遵照舊例、將紀錄過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督行按屬掌印官、備查明白類造、年終差人齎繳到部 【以上紀錄】 凡內外官員行止。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官員、除授之時、投報供狀、當即於簿內附寫歷任腳色、始未緣由或任內調除、如有事故、開附行止以憑稽考 【以上行止】 訪舉 國初令有司保舉人材、即古鄉舉裡選遺意。
累朝詔令、亦間及之。
今雖未盡施行、亦存其概 洪武元年詔、懷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司用心詢訪、具實申達、以憑禮聘。
蒙古色目人、果有才能、一體擢用 ○十七年、令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裡之人、先從鄰裡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
若不行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 ○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廂鄉都內、拔選容止端謹無過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考覈、轉行按察司覆考、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
應有賢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并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犯違礙、不拘名數、差人伴送到部。
或內外官員人等、薦舉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
如儒士秀才、出題考試、果否通經、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戶丁糧數目、作何營生、及戶內有無雜役事故、供結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
如將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問罪 ○三十五年詔、有司詢防隱逸以禮敦請赴京、量才擢用。
其有志尚閒逸、不願出仕者、具名來奏 ○永樂十三年敕、軍民之中、有懷才抱德、堪為任用者、許諸人薦舉、官司以禮遣送赴京 ○洪熙元年詔、民間有行已廉正、才堪撫字者。
經明行修、可充教職者。
許見任官、具實保舉 ○宣德七年詔、所在有司官、訪文學才行出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者。
又令中外文武官、訪軍民中智謀才勇精於武略者、各保舉赴京選用 ○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
不中者、發原籍為民 ○景泰元年詔、司府州縣正官、及風憲官、舉保懷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
不許濫舉 ○天順元年詔、處士中、有學貫天人、材堪經濟、隱居高蹈、不求聞達者。
所司具實奏聞 ○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學行異等、或謀勇出眾者。
許所在官司具奏、以憑徵用 ○弘治十一年、令府州縣正官、保舉山林隱逸之士、懷才抱德、經明行修、眾所推服者。
從巡按、及布按二司官覈實、奏送吏部、量才擢用。
如所舉不當、保勘官員、一體參究 ○隆慶三年題準舉人中。
如有孝友睦姻、名實相孚、不分已未坐監、許撫按官會薦。
遇有兩京博士等缺、酌量推用 南京吏部【建置見吏部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