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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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覲考察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

    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醜、未年為朝覲之期。

    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

    其存留者、引至禦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

    來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

    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

    具載于後。

    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

    故附列焉。

    凡外官三年朝覲。

    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諸司官吏來朝。

    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冊、仍畫土地人民圖本、如期至京 ○又令布政司按察司官來朝、將所屬官員、考過堪用不堪名數、親自奏聞。

    直隸府州同 ○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按察司、鹽運司、府、州、縣、及土官衙門、流官等衙門、官一員、帶首領官吏各一員名、理問所官一員。

    照依到任須知、依式對款、攢造文冊。

    及將原領敕諭、諸司職掌內事蹟文簿、具本親齎奏繳、以憑考覈。

    各衙門先儘正官。

    正官到任日淺、佐貳官到任日久、必先佐貳官來。

    若係裁革、未及二十裡長州縣、止設正官首領官各一員去處、止令首領官吏來朝。

    其程途遠近、各量裡路、比照行人馳驛日期起程。

    本衙門速將起程月日申報。

    遠者不許過期、近者不許預先離職、俱限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

    其來朝官員服色、俱照品級花樣、務要新鮮潔淨。

    俱各自備腳力、不許馳驛、及指此為由、科擾於民 ○正德九年、令朝覲官、各陳地方利病、及處置方略。

    吏部行各該衙門、斟酌會議、奏請施行 ○嘉靖八年、令來朝官員、各陳地方民情利弊、因革事宜、開送二司官。

    二司官取其可用者、類送吏部都察院、看議奏請凡朝覲官考察。

    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貪暴無厭者、具奏罷黜 ○弘治六年、令朝覲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屬、巡撫巡按考方面、年終具奏。

    行各該衙門立案、待來朝之日、詳審考察。

    如有不公、許其申理。

    其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後、有失當、方許指名糾劾 ○八年奏準、各處巡撫官、當朝覲之年、具所屬不職官員揭帖、密報吏部。

    止據見任不謹事蹟、不許追論素行。

    其開報官員、若愛憎任情、議擬不當、吏部都察院、并科道官、指實劾奏、罪坐所由 ○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據考語、未免失實、令吏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訪、旌別黜陟 ○二十二年題準、朝覲考察、預行各該撫按官、將三年內所屬大小官員、不分陞調、考滿、丁憂、起送、緣事、在逃等項。

    凡係廉勤公謹、及貪酷、罷軟、不謹、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語、密封送部、以憑考察。

    務要賢否明白、去留可據。

    如毀譽任情、是非淆亂、及枝詞蔓語、自相矛盾者、聽本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二十五年、令部院嚴加查訪。

    如有貪酷實跡者、不拘曾經撫按旌舉、俱要開奏罷黜 ○隆慶四年題準、巳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禦史擒拏問罪。

    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萬曆元年題準、今後考察、凡方面巳陞京堂者、止聽兩京科道官論劾。

    各撫按官、不得一概參論 凡考察降黜等第。

    宣德五年、令貪汙者、發邊衛充軍。

    老疾鄙猥者、為民 ○天順四年、令老疾者、緻仕。

    罷軟者、冠帶閒住。

    有贓者、發原籍為民 ○後分為四等。

    年老有疾者、緻仕。

    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冠帶閒住。

    貪酷、并在逃者、為民。

    才力不及者、斟酌對品改調 ○嘉靖二年題準、方面知府正官、考才力不及者、照京官不及降調例、不許止議調簡 ○隆慶四年題準、考察官員、不分方面有司。

    若才力不勝繁劇、猶堪以原職調用者、擬調簡僻地方。

    若原非繁劇、不堪以原職調用者、擬調閒散衙門。

    其跡涉瑕疵、尚未大著者、擬降級。

    或才力不宜有司、文學猶堪造士者、擬改教。

    若先經調簡、再考不及者、即擬罷軟。

    仍咨行各撫按官、以後論劾不及官員、悉照前款明白考注、以憑議覆。

    不許隻為含糊降調之說 ○萬曆十年議準、先曾調用官員、再考不及者、查果才力綿弱、即照罷軟例閒住。

    如以別事議調、才力尚有可用、仍照不及例、酌量改降 ○十三年議準、緻仕官員、有志甘恬退為親告休者、不得復入考察 凡朝覲官旌別。

    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

    行功能第為三等。

    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

    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

    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 ○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員。

    廉能著稱、治行超卓者、賞衣一襲、鈔百錠、仍賜宴於禮部 ○天順四年、令朝覲官賢能卓異者、賜宴及衣如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員、內有才行兼優、政蹟顯著、及守巳廉潔、人無間言者、行各撫按官、買辦綵幣羊酒齎獎。

    仍不次擢用 ○嘉靖八年、令吏部將賢能官員、分別等第奏聞。

    優等官員、查照舊例、奏請宴賞、給與誥敕 ○隆慶五年奏準、吏部考察畢、訪廉能貪殘之甚者各數人疏聞。

    其廉能者、照例宴賞。

    貪殘者、革職為民、仍行各該巡按禦史提問具奏○萬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將來朝官員、有廉能超眾者、查實具奏、引至禦前、面加獎賞、仍賜宴於禮部。

    其貪酷異常者著錦衣衛、拏送法司問罪。

    不應朝者、著各該巡按禦史提問 ○五年、令廉能卓異者、紀錄擢用。

    貪酷異常者、各巡按禦史提問追贓具奏凡邊遠及有事地方免朝覲。

    洪武十七年、令雲南遠在邊鄙。

    特免來朝 ○正統九年、令廣西臨邊縣分、係裁減衙門、免來朝。

    其須知文冊、府州縣類進 ○成化五年奏準、雲南長官司、免來朝。

    州縣裁減去處、止該吏一名、齎文隨司府州縣官員進繳。

    其各府首領官、遇邊務差占、亦免來朝 ○弘治十六年奏準、陝西洮河、西寧、茶馬司大使等官、俱免。

    止令該吏齎冊應朝 ○正德八年、令各處被災被兵地方。

    許撫按官預先勘實具奏、免其正官朝覲。

    若有科歛害民者、仍許提問劾奏 ○隆慶四年題準、兩廣、見在用兵、要查某處事勢危急、及各省地方、果有災傷賊情、事勢重大、正官必不可缺者、量留數員料理。

    其一切零賊小災、及兩廣不用兵郡縣、俱要責令依期入覲 凡應朝大小官員、陞調外任。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不問已未領憑、俱要到部聽候考察。

    事畢、改給憑限赴任、違者、參奏罷職 凡應朝不到官員。

    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準令復任。

    丁憂者、查明準令守制。

    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

    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