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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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按二司、鹽運司、知府、皆考過復除。
知州、知縣、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過復除 凡告願遙授。
成化十一年題準、監生不願出仕。
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 ○正德九年奏準、依親聽選舉人監生、不願出仕者。
許徑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給冠帶。
年終造冊、并收原引繳部、奏授應得職銜、給與執照 ○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
照依資格、授職閒住。
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部 ○二十年題準、聽選人員、果係篤疾衰頹者、揀選題請、授以應得散官 ○二十三年題準、歲貢生員、年老不願出仕者。
許授學正教諭職銜緻仕 ○隆慶二年議準、歲貢生員、已經廷試、不願出仕者。
俱遙授訓導職銜 ○萬曆九年題準、撫按衙門、凡遇舉貢納粟取及之時、逐一選擇。
但係老疾者、年終類奏、遙授一官凡告願降選。
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從八品、告願從九品。
司府倉大使雜職、告願長官司吏目者、聽○四十五年議準、監生吏員、加納京職者。
監生查上選年月、吏員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經選過者、準其告降。
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準 凡知印。
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識字人材內取用 ○永樂十七年奏準、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
三年滿日。
考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
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
不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
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用 凡承差。
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于行人內用。
起復者于知印內用。
今不行】 凡入選禁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
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
事發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未曾除授者、發原籍、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為民 ○萬曆九年議準、今後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
如隱匿起送、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
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 凡引選。
先期將應選等官、考試已定、查審得實、具各官印子數進入。
至日、早朝已畢、吏部官請旨選官。
上退禦便座、奏選官總數畢、引官叩頭。
駕回、印綬監出職銜印子、用各姓名上。
對數相同、司禮監官持本入奏。
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經禦覽發出、填榜、于午門東廊揭示畢、送吏科收貯 凡抄選。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府除授官員、令主事抄寫處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選。
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門。
外官關領劄付。
其布政司正佐官員、關領照會、俱定限到任。
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報立案、送司勳附黃。
如遇特旨陞改降除官員、皆要具本覆奏附選、一體行移。
其在外官員、赴任一千五百裡之外者、移咨兵 部、應付腳力【後惟雲南、貴州、許應付】 凡官員赴任憑限。
弘治十三年奏準、除領敕人員、并京官陞除外。
其餘若延緩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
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違憑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雖有中途患帖、亦不準、問罪還職。
違一年之上者、不許到任、起送吏部、革職為民 ○隆慶二年議準、今後推陞除補州縣正官、照依朝覲回任事例赴任。
違限一月之上、問罪。
兩月之上、送部別用。
三月之上、罷職不敘。
監司不舉者同罪 ○四年議準、將兩廣及各省水程、通行裁革 ○萬曆元年題準、今後赴任官員、止照憑內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舊例。
有過違朱限者、照例查究 ○七年題準、今後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卿、少卿、府運州縣正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
三月以上、送部別用。
半年以上、罷職不敘。
兩京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
半年以上、降級別用。
八箇月以上、罷職不敘 ○十年議準、各邊兵備、候代離任者、如憑限有違、撫按官將本官離任日期、具由送彼處撫按查豁 ○十二年、令衝要邊方兵備官、雖係降調、還聽候交代、不許擅離 【推陞】 舊制陞必滿考。
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
類推上一人。
單推上二人。
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廷推上二人。
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
皆請自上裁 凡尚書、侍郎、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卿缺。
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廷推 ○嘉靖十年題準、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 簡用。
遇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朝班以官為序 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禦史缺。
會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
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不會五府 ○萬曆五年題準、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凡巡撫都禦史缺。
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 ○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推 ○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
舊例吏部題推 ○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撫都禦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
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於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於言說者請用 ○近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身官揀選。
本部定擬、具揭送司禮監定日引赴弘政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 ○萬曆十三年題準、通政有缺、以資深通參補。
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
由考選者、照舊奏事。
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 ○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材陞擢、毋得偏抑 凡吏部科道官。
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有缺、于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于給事中內、具奏陞用 ○隆慶四年議準、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禦史、應外補者、隨時推用外。
其郎中、都給事中、年深禦史、察其才力政蹟、酌陞內外職任。
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
其南京科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蹟卓異者、一體陞轉京堂 ○六年議準、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
年深大差禦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
南京給事中、禦史、若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俸、內外一體陞轉。
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 凡部寺屬官。
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
滿考後、奏請實授○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
及五府經歷、陞郎中。
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
通政司知事、陞經歷。
都察院檢校、陞照磨者。
俱九年考滿實授○萬曆十一年題準、兩京部
布按二司、鹽運司、知府、皆考過復除。
知州、知縣、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過復除 凡告願遙授。
成化十一年題準、監生不願出仕。
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 ○正德九年奏準、依親聽選舉人監生、不願出仕者。
許徑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給冠帶。
年終造冊、并收原引繳部、奏授應得職銜、給與執照 ○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
照依資格、授職閒住。
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部 ○二十年題準、聽選人員、果係篤疾衰頹者、揀選題請、授以應得散官 ○二十三年題準、歲貢生員、年老不願出仕者。
許授學正教諭職銜緻仕 ○隆慶二年議準、歲貢生員、已經廷試、不願出仕者。
俱遙授訓導職銜 ○萬曆九年題準、撫按衙門、凡遇舉貢納粟取及之時、逐一選擇。
但係老疾者、年終類奏、遙授一官凡告願降選。
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從八品、告願從九品。
司府倉大使雜職、告願長官司吏目者、聽○四十五年議準、監生吏員、加納京職者。
監生查上選年月、吏員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經選過者、準其告降。
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準 凡知印。
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識字人材內取用 ○永樂十七年奏準、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
三年滿日。
考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
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
不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
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用 凡承差。
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于行人內用。
起復者于知印內用。
今不行】 凡入選禁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
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
事發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未曾除授者、發原籍、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為民 ○萬曆九年議準、今後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
如隱匿起送、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
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 凡引選。
先期將應選等官、考試已定、查審得實、具各官印子數進入。
至日、早朝已畢、吏部官請旨選官。
上退禦便座、奏選官總數畢、引官叩頭。
駕回、印綬監出職銜印子、用各姓名上。
對數相同、司禮監官持本入奏。
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經禦覽發出、填榜、于午門東廊揭示畢、送吏科收貯 凡抄選。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府除授官員、令主事抄寫處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選。
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門。
外官關領劄付。
其布政司正佐官員、關領照會、俱定限到任。
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報立案、送司勳附黃。
如遇特旨陞改降除官員、皆要具本覆奏附選、一體行移。
其在外官員、赴任一千五百裡之外者、移咨兵 部、應付腳力【後惟雲南、貴州、許應付】 凡官員赴任憑限。
弘治十三年奏準、除領敕人員、并京官陞除外。
其餘若延緩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
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違憑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雖有中途患帖、亦不準、問罪還職。
違一年之上者、不許到任、起送吏部、革職為民 ○隆慶二年議準、今後推陞除補州縣正官、照依朝覲回任事例赴任。
違限一月之上、問罪。
兩月之上、送部別用。
三月之上、罷職不敘。
監司不舉者同罪 ○四年議準、將兩廣及各省水程、通行裁革 ○萬曆元年題準、今後赴任官員、止照憑內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舊例。
有過違朱限者、照例查究 ○七年題準、今後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卿、少卿、府運州縣正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
三月以上、送部別用。
半年以上、罷職不敘。
兩京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
半年以上、降級別用。
八箇月以上、罷職不敘 ○十年議準、各邊兵備、候代離任者、如憑限有違、撫按官將本官離任日期、具由送彼處撫按查豁 ○十二年、令衝要邊方兵備官、雖係降調、還聽候交代、不許擅離 【推陞】 舊制陞必滿考。
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
類推上一人。
單推上二人。
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廷推上二人。
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
皆請自上裁 凡尚書、侍郎、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卿缺。
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廷推 ○嘉靖十年題準、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 簡用。
遇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朝班以官為序 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禦史缺。
會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
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不會五府 ○萬曆五年題準、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凡巡撫都禦史缺。
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 ○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推 ○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
舊例吏部題推 ○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撫都禦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
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於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於言說者請用 ○近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身官揀選。
本部定擬、具揭送司禮監定日引赴弘政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 ○萬曆十三年題準、通政有缺、以資深通參補。
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
由考選者、照舊奏事。
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 ○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材陞擢、毋得偏抑 凡吏部科道官。
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有缺、于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于給事中內、具奏陞用 ○隆慶四年議準、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禦史、應外補者、隨時推用外。
其郎中、都給事中、年深禦史、察其才力政蹟、酌陞內外職任。
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
其南京科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蹟卓異者、一體陞轉京堂 ○六年議準、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
年深大差禦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
南京給事中、禦史、若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俸、內外一體陞轉。
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 凡部寺屬官。
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
滿考後、奏請實授○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
及五府經歷、陞郎中。
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
通政司知事、陞經歷。
都察院檢校、陞照磨者。
俱九年考滿實授○萬曆十一年題準、兩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