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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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官】
國初設賢良方正、聰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經孝廉等科。
或從耆民、及稅戶人材、與科貢之士並用。
多出 親擢。
其後始定銓選之法。
每歲有大選。
有急選。
有遠方選。
有歲貢就教選。
間有揀選。
有舉人乞恩選。
其授官。
則有署職、試職、實授。
有截替、改降、併省。
有徵召、考選、薦起。
有帶俸、添註、遙授。
事例甚詳、具列於後凡官員作缺。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官員考滿、侍親、緻仕、丁憂、殘疾、極刑、考功司勳來付。
案呈本部、立案作缺。
類寫缺本、赴內府銓注。
如遇本科遷。
調改降、及內外衙門開到為事提問等項官員、本部立案作缺。
仍連送選部、移付司勳照勘明白、開附轉續貼黃。
考功附寫行止。
如事故不明、難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
回報明白者、一體作缺、開附貼黃行止 ○又令內外大小衙門缺官、逐日申部作缺。
臨選類缺赴科、填注銓選 ○永樂間、令按季造冊送部 ○成化間定、在內缺官、照舊移報本部。
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撫都禦史、巡按禦史、撫按兩月一奏、以憑銓補 ○嘉靖九年詔、內外文職添設太多、今後遇缺填補、不許無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準、各衙門缺官、務要及時開報、毋緻遺漏。
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許隱占、希圖保陞 凡類選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滿官、司勳付到起復官、及內外衙門送到降用、裁減、截替、別用官員、就憑來文、附簿立案 ○考滿起復官、止憑來付、案呈本部、審實相同、比例無差、就便謄錄選本引選 ○裁減、改降、截替、並為事釋放、罷閒起取官員、隨令備供歷任腳色、開寫公私過名、赴堂題判。
送司勳考功、查對貼黃紀錄明白、類奏照例選用。
如有公過差錯、就行引問取招、移付考功紀錄通問。
如隱匿的決、及贓私等項過名、及改換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問 ○其應選官員人等、除僧、道、陰陽、醫士、就除原籍。
餘俱各照例避貫銓注。
如無相應見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給、通理月日 【借除係國初舊例、今不行】 凡京官試職實授。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試職。
其實授試職官員、凡有陞除、即與實授。
量才授職、比與前任品級降等者、亦實授。
外任官員、果有才德薦舉、陞除在京者、亦實授。
若因朝覲給由等項到部、遇有員缺、就便對品改除者、實授。
陞除者、試職。
如遇特旨陞降、及與實授者、不在此限【今惟監察禦史、中書捨人、試職】 ○在京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
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凡舉人出身。
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從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
第二甲從七品、賜進士出身。
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凡進士選除。
洪武間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
第二名、第三名、除編修。
其餘分送各衙門辦事、內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選。
洪武間、分置近侍衙門 ○永樂二年、令就 文淵閣進學。
後止送翰林院、命學士等官教習、學業成者、除翰林官。
後定以二甲除編修、三甲除檢討、兼除科道部屬等官【先年或間科一選、或連科皆選、或數科不選、或合三科同選、其選取、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或會吏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採譽望、或就於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考試、無定例】 ○天順八年、命於午門裏、東閣前、內閣官會同吏禮二部、出題考選 ○弘治六年奏準、每科一選。
不拘地方、不限年歲、待進士分撥辦事之後、行令有志學古者、各錄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
限一月以裏、投送禮部、禮部閱試訖、編號分送翰林院考訂、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吏部該司、仍將各人試卷、記號糊名、封送內閣、照例考選。
每科取選不過二十人、留不過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覆試。
監察禦史監試、錦衣衛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禮部引進士赴文華殿門外、賜題考試。
自後選庶吉士皆賜題、仍於東閣前考試 凡給事中、禦史。
舊皆類選。
後給事中、止於進士內、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
其禦史、以進士舉人教官等項選除、又後以行人、博士、進士中書、及行取進士舉人出身知縣推官、吏部會同都察院考選、分送兩京理刑、或試職滿日、陞除實授○弘治十五年、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 ○又令給事中照監察禦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出身、曾經薦舉者、兼取考選禦史 ○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舉人、歲貢、監生、有賢能者、一體考選給事中禦史、並部屬京職 ○二十七年題準、急缺科道官、將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選改授○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許以部屬改用 ○隆慶二年奏準、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推官知縣、於考選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 ○四年題準、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改選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準改授禦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縣等官、以四分為率、進士三分、舉人歲貢一分、一體選除科道 凡戶部官。
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 凡中書捨人。
於進士舉人監生內選除。
間有大臣子孫廕授、或令試職習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凡制敕誥敕兩房中書官。
舊例皆以舉人、監生、儒士、相兼取用 ○嘉靖三十年題準、間於各衙門相應官員、及進士內選擇。
其主事、評事、改吏禮二部帶銜。
進士授中書捨人。
餘仍原職。
分委兩房辦事 ○四十四年、令於會試後告選舉人內、考選三四員、授試中書捨人職銜、送制敕房供事、許會試一次 凡文華殿書辦。
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 ○弘治十年、議照纂修例、監生授試中書捨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凡武英仁智殿書辦。
舊例於禦用監食糧辦事。
十年給冠帶、又五年授序班。
仍舊辦事 ○嘉靖元年議準、由禮部儒士選補者、三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
由白衣辦事者、六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
洪武二十七年、令於進士內除授凡太常寺官。
協律郎、司樂、以掌樂教師、執事樂舞生選補。
天地山川壇並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樂舞生選補。
神樂觀提點、知觀、於奉祀、祀丞內選補。
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除。
其曾經問罪者不許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員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內祀丞推補。
祀丞缺、以樂舞生選補 凡欽天監官、不由常選。
監正監副有缺、於本監官內。
五官正、五官靈臺郎缺、於屬官內。
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內。
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補凡太醫院官、不由常選。
院使、院判、禦醫、多奉旨陞用。
禦醫有缺、聽禮部於本院吏目內選補。
吏目有缺、於醫士內考補。
俱咨吏部題授。
各王府良醫、俱於醫士內選用 凡陰陽醫術。
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選。
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考功紀錄。
本人放回 ○弘治十六年奏準、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按時考校進退。
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員缺、於內保送選用。
其陰陽學官生、考校除授、並準此行 凡禮部鑄印局儒士。
辨印三年滿日、除授本局副使。
如無缺、除各府檢校。
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補 凡鴻臚寺通事。
辦
或從耆民、及稅戶人材、與科貢之士並用。
多出 親擢。
其後始定銓選之法。
每歲有大選。
有急選。
有遠方選。
有歲貢就教選。
間有揀選。
有舉人乞恩選。
其授官。
則有署職、試職、實授。
有截替、改降、併省。
有徵召、考選、薦起。
有帶俸、添註、遙授。
事例甚詳、具列於後凡官員作缺。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官員考滿、侍親、緻仕、丁憂、殘疾、極刑、考功司勳來付。
案呈本部、立案作缺。
類寫缺本、赴內府銓注。
如遇本科遷。
調改降、及內外衙門開到為事提問等項官員、本部立案作缺。
仍連送選部、移付司勳照勘明白、開附轉續貼黃。
考功附寫行止。
如事故不明、難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
回報明白者、一體作缺、開附貼黃行止 ○又令內外大小衙門缺官、逐日申部作缺。
臨選類缺赴科、填注銓選 ○永樂間、令按季造冊送部 ○成化間定、在內缺官、照舊移報本部。
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撫都禦史、巡按禦史、撫按兩月一奏、以憑銓補 ○嘉靖九年詔、內外文職添設太多、今後遇缺填補、不許無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準、各衙門缺官、務要及時開報、毋緻遺漏。
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許隱占、希圖保陞 凡類選官員。
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滿官、司勳付到起復官、及內外衙門送到降用、裁減、截替、別用官員、就憑來文、附簿立案 ○考滿起復官、止憑來付、案呈本部、審實相同、比例無差、就便謄錄選本引選 ○裁減、改降、截替、並為事釋放、罷閒起取官員、隨令備供歷任腳色、開寫公私過名、赴堂題判。
送司勳考功、查對貼黃紀錄明白、類奏照例選用。
如有公過差錯、就行引問取招、移付考功紀錄通問。
如隱匿的決、及贓私等項過名、及改換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問 ○其應選官員人等、除僧、道、陰陽、醫士、就除原籍。
餘俱各照例避貫銓注。
如無相應見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給、通理月日 【借除係國初舊例、今不行】 凡京官試職實授。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試職。
其實授試職官員、凡有陞除、即與實授。
量才授職、比與前任品級降等者、亦實授。
外任官員、果有才德薦舉、陞除在京者、亦實授。
若因朝覲給由等項到部、遇有員缺、就便對品改除者、實授。
陞除者、試職。
如遇特旨陞降、及與實授者、不在此限【今惟監察禦史、中書捨人、試職】 ○在京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
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凡舉人出身。
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從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
第二甲從七品、賜進士出身。
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凡進士選除。
洪武間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
第二名、第三名、除編修。
其餘分送各衙門辦事、內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選。
洪武間、分置近侍衙門 ○永樂二年、令就 文淵閣進學。
後止送翰林院、命學士等官教習、學業成者、除翰林官。
後定以二甲除編修、三甲除檢討、兼除科道部屬等官【先年或間科一選、或連科皆選、或數科不選、或合三科同選、其選取、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或會吏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採譽望、或就於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考試、無定例】 ○天順八年、命於午門裏、東閣前、內閣官會同吏禮二部、出題考選 ○弘治六年奏準、每科一選。
不拘地方、不限年歲、待進士分撥辦事之後、行令有志學古者、各錄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
限一月以裏、投送禮部、禮部閱試訖、編號分送翰林院考訂、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吏部該司、仍將各人試卷、記號糊名、封送內閣、照例考選。
每科取選不過二十人、留不過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覆試。
監察禦史監試、錦衣衛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禮部引進士赴文華殿門外、賜題考試。
自後選庶吉士皆賜題、仍於東閣前考試 凡給事中、禦史。
舊皆類選。
後給事中、止於進士內、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
其禦史、以進士舉人教官等項選除、又後以行人、博士、進士中書、及行取進士舉人出身知縣推官、吏部會同都察院考選、分送兩京理刑、或試職滿日、陞除實授○弘治十五年、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 ○又令給事中照監察禦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出身、曾經薦舉者、兼取考選禦史 ○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舉人、歲貢、監生、有賢能者、一體考選給事中禦史、並部屬京職 ○二十七年題準、急缺科道官、將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選改授○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許以部屬改用 ○隆慶二年奏準、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推官知縣、於考選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 ○四年題準、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改選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準改授禦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縣等官、以四分為率、進士三分、舉人歲貢一分、一體選除科道 凡戶部官。
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 凡中書捨人。
於進士舉人監生內選除。
間有大臣子孫廕授、或令試職習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凡制敕誥敕兩房中書官。
舊例皆以舉人、監生、儒士、相兼取用 ○嘉靖三十年題準、間於各衙門相應官員、及進士內選擇。
其主事、評事、改吏禮二部帶銜。
進士授中書捨人。
餘仍原職。
分委兩房辦事 ○四十四年、令於會試後告選舉人內、考選三四員、授試中書捨人職銜、送制敕房供事、許會試一次 凡文華殿書辦。
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 ○弘治十年、議照纂修例、監生授試中書捨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凡武英仁智殿書辦。
舊例於禦用監食糧辦事。
十年給冠帶、又五年授序班。
仍舊辦事 ○嘉靖元年議準、由禮部儒士選補者、三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
由白衣辦事者、六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
洪武二十七年、令於進士內除授凡太常寺官。
協律郎、司樂、以掌樂教師、執事樂舞生選補。
天地山川壇並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樂舞生選補。
神樂觀提點、知觀、於奉祀、祀丞內選補。
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除。
其曾經問罪者不許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員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內祀丞推補。
祀丞缺、以樂舞生選補 凡欽天監官、不由常選。
監正監副有缺、於本監官內。
五官正、五官靈臺郎缺、於屬官內。
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內。
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補凡太醫院官、不由常選。
院使、院判、禦醫、多奉旨陞用。
禦醫有缺、聽禮部於本院吏目內選補。
吏目有缺、於醫士內考補。
俱咨吏部題授。
各王府良醫、俱於醫士內選用 凡陰陽醫術。
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選。
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考功紀錄。
本人放回 ○弘治十六年奏準、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按時考校進退。
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員缺、於內保送選用。
其陰陽學官生、考校除授、並準此行 凡禮部鑄印局儒士。
辨印三年滿日、除授本局副使。
如無缺、除各府檢校。
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補 凡鴻臚寺通事。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