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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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內靈臺教師。

    嘉靖三年奏準、三年教有成效、量授署職。

    仍於本臺教習 凡本監官生人等。

    嘉靖六年奏準、集體考試 凡本監官犯罪。

    成化十三年奏準、該當民者、本監降用。

    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 凡本監官生、有父母喪。

    例免丁憂 凡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當民差。

    陰陽人、止免本身。

    其各門不係應役者、不準免 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鬥。

    陰陽人、四鬥。

    俱照醫士醫生例。

    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鬥 ○隆慶四年、題定人數。

    曆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凡天文生、止選世業子弟、立教師教習。

    有成、遇缺於內選補。

    其教師亦量陞授○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之士、及緻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

    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蔔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充供役 ○正德十四年題準、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官生聰俊子弟、并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月考試。

    禮部仍委官一員、并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提督。

    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

    一本存留備照。

    一本印封送部查考。

    每年終、連人簿送部、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

    如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隆慶四年題準、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先儘嫡男頂補。

    如戶絕、及嫡男藝業生疏者、方將習學餘丁、照數收補、其嫡男、仍候再考定奪 凡天文生年六十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

    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

    如缺役數多、準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

    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

    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

    弘治十三年奏準、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笞杖有力納鈔。

    無力的決。

    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并雜犯死罪、俱做工。

    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準、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

    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

    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

    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

    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劄。

    成化間奏準、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

    初於禮部支給。

    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

    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

    萬曆四年題準、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曆。

    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曆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并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曆紙。

    分派應天寧國二府、并浙江解納。

    俱限六月以裏至京。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本監曆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曆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

    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

    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

    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

    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

    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

    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

    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

    當奏聞者、隨即具奏凡天文生。

    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曆梨闆、顏料。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

    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

    月支米六鬥、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