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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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三年、考中食糧。
【禮部徑行】又三年、考中、題給冠帶。
【禮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凡四夷館譯字生。
習學三年、考中食糧。
【禮部徑行】又三年、考中、題給冠帶。
【禮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
六年不中者、給與冠帶。
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
其有資稟年歲、尚堪教習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凡五城兵馬司官。
隆慶四年議準、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壯有志行者、陞除兵馬指揮。
其遷轉視京知縣。
聽巡城禦史考察 ○五年議準、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貳首領中、有才守者、陞補 ○萬曆二年題準、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陞補。
或貢例監生考除。
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 凡親王講讀官。
舊用翰林院檢討二員。
待詔二員。
侍書二員。
檢討、於進士內、侍書用中書捨人、於舉人監生內、各選用。
待詔、於教官內陞用 凡王府。
長史等官。
永樂十一年、令曾經過犯者、不許選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長史有缺、於進士舉貢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
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二十五年題準、王府官屬。
除工正、工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
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隆慶四年題準、王府、長史、紀善照舊正途陞除外。
其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加納各行、酌量陞除 凡親王妃父、原無官者、授兵馬指揮職銜。
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職銜。
俱不任事 凡文職本身、并族屬有女為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儀賓、各見在、及有子孫者、不許陞除京職。
如已故、及無子孫者、一體陞除 ○隆慶五年議準、文職係 王親同祖親支、妃與儀賓郡縣主、未故者、照例應禁外。
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一體陞除京職。
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係將軍以下之親、照依夫人以下事例開豁、一體陞除凡教習駙馬官。
舊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聽選、及附近教官內、推選一員、充伴讀學錄○嘉靖六年、會同禮部選助教一員、題授禮部儀制司主事、在府教習。
後或各部主事、或中書舍人、或推官知縣、或進士、皆得選授凡教習勳臣子弟。
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書儒士一人 ○正統元年詔、公侯伯、自保通經秀才、各除教官一員 ○景泰五年、令教書三年、考中者、給冠帶。
又三年、授職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舉。
從吏部選除 凡教職。
洪武十八年、以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教諭 ○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
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監生、并通經儒士選用 ○永樂元年、令舉人授者、皆署職。
其所教生員、科貢及數者、方與實授○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成化元年奏準、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歲出身者、止除訓導。
後惟歲貢考除、餘不準。
進士、及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正德九年奏準、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嘉靖十年題準、聽選監生、願告衛學、及郡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選補 ○又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優長、居上等者、量授學正教諭。
其餘仍除訓導 ○十六年題準、仍通授訓導 ○萬曆五年、令乞恩就教舉人。
廷試名次在前者、授學正教諭。
在後者、授訓導。
如缺不敷、陸續候補、不許回籍 凡監生入選。
分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月一次、考試選用。
或有急缺、不拘時月 ○弘治十七年奏準、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正德十六年詔、生員納銀入監、大壞選法、今後再不許奏開 ○嘉靖元年奏準、納粟、納馬等項監生。
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作三等。
上中二等與科貢一體選用。
下者填注衙門職銜、冠帶閒住 ○九年題準、凡取選。
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近。
大約以百名為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十一年題準、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年者、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
有仍前朦朧、詐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 ○十八年奏準、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
後遇各行壅滯者、一體斟酌疏通 凡揀選。
成化二年題準、每朝覲年後、府佐州縣正官員缺、將科貢監生、挨次未及者、揀選除補。
或遠方知縣多缺、將地方相應科貢監生選補 ○弘治十三年奏準、每年二八月、除常選外、揀選一次 ○嘉靖七年、令州縣正官有缺。
將在部聽選舉人三年以上。
歲貢六年以上。
從公揀選文學可觀、年力精壯者、除補 ○四十五年題準、今後揀選、但遇缺多、酌量奏請、間一舉行。
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 ○萬曆十二年議準、納粟監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後、照歲貢監生例揀選、量授府州縣佐貳、府首領等官。
揀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選、不許再揀 凡選除邊遠地方。
成化五年奏準、雲貴廣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寧夏岷州二衛缺官。
將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 ○正德四年題準、雲貴并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嘉靖七年奏準、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雲貴等遠方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二十一年題準、雲貴兩廣、除府佐、及州縣正官外。
其州佐縣佐、及司府衛所首領官、於願告遠方者選補 ○二十七年題準、遠方員缺、就將正選急選、并推陞人員、原籍附近者、銓補。
不許監生告選 ○三十年題準、考選遠方、另立期限。
舊限舉貢三年以上、今限五年。
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
非及期者、不準。
其除授資格、舉人不得除府同知。
歲貢不得除知州。
援例不得除通判推官。
其餘量照正選遞減。
歷任後、除賢能異等、聽撫按官奏薦陞用外。
其餘必九年考滿、方陞內地。
遇有丁憂、起復仍補遠方 ○三十一年題準、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
將山西、陝西、北直隸、山東、河南、舉貢并援例監生、量照願就遠方減年例、許令赴部考選。
舉貢優等者、授以州縣正官、或府佐貳。
援例監生、授以州縣佐貳。
每年春季、舉行一次 ○四十三年議準、聽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舉例、比較弓馬優劣、咨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
考驗不中者、令候常選 ○四十五年題準、遠選邊選、永為停止 凡選除本處地方。
舊例監生吏員、係廣西人、除州縣正官外。
不拘本地、皆許選補。
教官係雲南人、許選本省 ○正德七年奏準、廣西除方面知府外。
其餘大小職事、許本省別府州縣人員、相兼選用 ○嘉靖七年奏準、四川邊遠地方東川等處、首領屬官。
許以本省別府人。
相兼選用 ○八年題準、湖廣永順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撫司、南渭等安撫司、鎮南等長官司、經歷吏目等官。
以本省別府、與鄰省人員、相兼銓補 ○隆慶五年題準、學官、倉官、驛遞官、閘壩官。
俱得選授本省隔府地方 凡官員丁憂起復。
舊例除京官不考
【禮部徑行】又三年、考中、題給冠帶。
【禮部咨吏部】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凡四夷館譯字生。
習學三年、考中食糧。
【禮部徑行】又三年、考中、題給冠帶。
【禮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
六年不中者、給與冠帶。
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
其有資稟年歲、尚堪教習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凡五城兵馬司官。
隆慶四年議準、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壯有志行者、陞除兵馬指揮。
其遷轉視京知縣。
聽巡城禦史考察 ○五年議準、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貳首領中、有才守者、陞補 ○萬曆二年題準、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陞補。
或貢例監生考除。
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 凡親王講讀官。
舊用翰林院檢討二員。
待詔二員。
侍書二員。
檢討、於進士內、侍書用中書捨人、於舉人監生內、各選用。
待詔、於教官內陞用 凡王府。
長史等官。
永樂十一年、令曾經過犯者、不許選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長史有缺、於進士舉貢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
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二十五年題準、王府官屬。
除工正、工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
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隆慶四年題準、王府、長史、紀善照舊正途陞除外。
其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加納各行、酌量陞除 凡親王妃父、原無官者、授兵馬指揮職銜。
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職銜。
俱不任事 凡文職本身、并族屬有女為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儀賓、各見在、及有子孫者、不許陞除京職。
如已故、及無子孫者、一體陞除 ○隆慶五年議準、文職係 王親同祖親支、妃與儀賓郡縣主、未故者、照例應禁外。
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一體陞除京職。
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係將軍以下之親、照依夫人以下事例開豁、一體陞除凡教習駙馬官。
舊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聽選、及附近教官內、推選一員、充伴讀學錄○嘉靖六年、會同禮部選助教一員、題授禮部儀制司主事、在府教習。
後或各部主事、或中書舍人、或推官知縣、或進士、皆得選授凡教習勳臣子弟。
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書儒士一人 ○正統元年詔、公侯伯、自保通經秀才、各除教官一員 ○景泰五年、令教書三年、考中者、給冠帶。
又三年、授職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舉。
從吏部選除 凡教職。
洪武十八年、以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教諭 ○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
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監生、并通經儒士選用 ○永樂元年、令舉人授者、皆署職。
其所教生員、科貢及數者、方與實授○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成化元年奏準、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歲出身者、止除訓導。
後惟歲貢考除、餘不準。
進士、及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正德九年奏準、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嘉靖十年題準、聽選監生、願告衛學、及郡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選補 ○又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優長、居上等者、量授學正教諭。
其餘仍除訓導 ○十六年題準、仍通授訓導 ○萬曆五年、令乞恩就教舉人。
廷試名次在前者、授學正教諭。
在後者、授訓導。
如缺不敷、陸續候補、不許回籍 凡監生入選。
分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月一次、考試選用。
或有急缺、不拘時月 ○弘治十七年奏準、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正德十六年詔、生員納銀入監、大壞選法、今後再不許奏開 ○嘉靖元年奏準、納粟、納馬等項監生。
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作三等。
上中二等與科貢一體選用。
下者填注衙門職銜、冠帶閒住 ○九年題準、凡取選。
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近。
大約以百名為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十一年題準、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年者、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
有仍前朦朧、詐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 ○十八年奏準、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
後遇各行壅滯者、一體斟酌疏通 凡揀選。
成化二年題準、每朝覲年後、府佐州縣正官員缺、將科貢監生、挨次未及者、揀選除補。
或遠方知縣多缺、將地方相應科貢監生選補 ○弘治十三年奏準、每年二八月、除常選外、揀選一次 ○嘉靖七年、令州縣正官有缺。
將在部聽選舉人三年以上。
歲貢六年以上。
從公揀選文學可觀、年力精壯者、除補 ○四十五年題準、今後揀選、但遇缺多、酌量奏請、間一舉行。
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 ○萬曆十二年議準、納粟監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後、照歲貢監生例揀選、量授府州縣佐貳、府首領等官。
揀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選、不許再揀 凡選除邊遠地方。
成化五年奏準、雲貴廣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寧夏岷州二衛缺官。
將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 ○正德四年題準、雲貴并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嘉靖七年奏準、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雲貴等遠方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二十一年題準、雲貴兩廣、除府佐、及州縣正官外。
其州佐縣佐、及司府衛所首領官、於願告遠方者選補 ○二十七年題準、遠方員缺、就將正選急選、并推陞人員、原籍附近者、銓補。
不許監生告選 ○三十年題準、考選遠方、另立期限。
舊限舉貢三年以上、今限五年。
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
非及期者、不準。
其除授資格、舉人不得除府同知。
歲貢不得除知州。
援例不得除通判推官。
其餘量照正選遞減。
歷任後、除賢能異等、聽撫按官奏薦陞用外。
其餘必九年考滿、方陞內地。
遇有丁憂、起復仍補遠方 ○三十一年題準、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
將山西、陝西、北直隸、山東、河南、舉貢并援例監生、量照願就遠方減年例、許令赴部考選。
舉貢優等者、授以州縣正官、或府佐貳。
援例監生、授以州縣佐貳。
每年春季、舉行一次 ○四十三年議準、聽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舉例、比較弓馬優劣、咨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
考驗不中者、令候常選 ○四十五年題準、遠選邊選、永為停止 凡選除本處地方。
舊例監生吏員、係廣西人、除州縣正官外。
不拘本地、皆許選補。
教官係雲南人、許選本省 ○正德七年奏準、廣西除方面知府外。
其餘大小職事、許本省別府州縣人員、相兼選用 ○嘉靖七年奏準、四川邊遠地方東川等處、首領屬官。
許以本省別府人。
相兼選用 ○八年題準、湖廣永順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撫司、南渭等安撫司、鎮南等長官司、經歷吏目等官。
以本省別府、與鄰省人員、相兼銓補 ○隆慶五年題準、學官、倉官、驛遞官、閘壩官。
俱得選授本省隔府地方 凡官員丁憂起復。
舊例除京官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