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關燈
國子監 國初於南京置國子學、正四品衙門。

    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

    所以專司風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

    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

    改典膳為掌饌。

    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國子監。

    中都國子學、為中都國子監。

    從四品衙門。

    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

    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

    典簿為首領官。

    二十六年、革中都國子監。

    永樂元年、置國子監於北京。

    設官同。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

    中樹 禦製敬一箴、聖諭六道、禦註範氏心箴、程子視聽言動四箴、凡七碑。

    如翰林之制。

    本監以累經車駕臨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

    兩京皆同 監規 洪武十五年定 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

    後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立。

    俟各堂生員行列恭揖。

    禮畢方退。

    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

    其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

    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

    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

    不可屍位素餐、因而怠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

    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

    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緻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

    務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

    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緻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

    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

    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

    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

    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潔。

    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緻不充。

    違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

    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

    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損漏落作弊。

    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

    初一日假 初二日初三日會講 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復講 初七日背書 初八日會講 初九日初十日背書 十一日復講 十二日十三日背書 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 十六日十七日背書 十八日復講 十九日二十日背書 二十一日會講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 二十四日復講 二十五日會講 二十六日背書 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 二十九日背書 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 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

    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

    其有疑問、必須跪聽。

    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

    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

    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

    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用。

    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

    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

    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

    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用飲食。

    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

    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一、各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表率諸生。

    每日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彜倫堂直日、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

    不許仍設掌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捨、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加潔淨。

    閒雜人等、不許輒入。

    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學紛擾汙雜。

    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

    師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

    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

    敢有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

    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

    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笓五下。

    三犯、決竹笓十下。

    四犯、照依前例、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

    若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物。

    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 面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

    或七八百人以為中。

    或百人以為下。

    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

    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

    其所造飯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

    果君子歟、小人歟。

    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

    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十六年定 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高下。

    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彜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

    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

    坐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

    於上橫列生員姓名。

    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

    坐堂一日、印紅圈一箇。

    如有事故、用黑圈記。

    每名須至坐堂圈七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

    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

    但遇生員請假、須至祭酒處呈稟批限。

    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

    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

    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