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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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者。
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給事中、公同監官揀選。
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殘疾鄙陋、不堪教養任用者、皆罷為民。
仍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巡視 ○正統七年、免揀選 ○成化二年令、兩京監生、禮部都察院堂上官、公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選。
其老疾鄙陋、不堪作養者給與冠帶、原籍閒住 ○五年、仍免揀選 ○嘉靖六年令、見在肄業監生、有年老願告冠帶榮身者、聽禁令景泰二年令法司。
凡監生詞訟不預已、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成化六年令、放回監生、凡遇迎接詔敕、拜賀 聖節等儀、務服本等衣服、隨班行禮。
不許戴大帽、繫鸞帶、及輒入公門囑託、或往他處邀求 ○弘治十二年、申明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
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
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嘉靖八年奏準、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
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
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十五年奏準、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文書到日為始。
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
如違限半年者、準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
若有違至半年、并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準入試。
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
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
如有違限、照例送問。
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 ○又奏準、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十九年奏準、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
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二十四年題準、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
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
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
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萬曆元年奏準、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
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準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膳夫【廟戶等役附】 洪武十三年、令兵部於皂隸內、歲撥三十五名充膳夫廚子 ○二十七年定、膳夫一百二十名、以法司犯笞杖者應充。
內一百名、給飲饌灑掃等用。
二十名、栽種菜蔬等用 ○永樂二年奏準、北京國子監膳夫、以北京刑部因人撥充。
每監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
廟戶、菜戶、門子、就於膳夫內撥用。
廚子二名、於順天府撥用、按季更替。
後膳夫、以順天保定永平河間四府民僉充一百名。
法司囚徒、發充一百五十名。
其廟夫十名、庫子一名、亦以四府民僉充。
鬥級不拘額數、亦以囚徒發充。
又刷印匠四名、大興宛平二縣均撥 ○正統二年令、膳夫以糧僉充者、準諸司皂隸例、一年一換。
以事發充者、不得用竊盜剌字之徒 ○弘治十四年奏準、博士等官、每員給膳夫一名跟用。
其餘膳夫雇役銀兩、本監明立文簿、委官收庫、以備公用。
年終、扣算支銷存留數目、呈堂立案 ○嘉靖六年奏準、膳夫銀兩、照椒油等例、師生隨數分給勳戚習學 洪武五年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監讀書 ○成化十年令、公侯伯并駙馬初襲授者、送監讀書習禮。
祭酒一依學規教之。
其不能背書、及懶惰不律者、奏聞 ○十一年令、公侯伯初襲、并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俱送監 ○弘治七年奏準、公侯伯駙馬下子孫、聽從專官教誨、立定起上工程、置立文簿、每間月引赴本監考校 ○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事任、年三十以下者、照例送監讀書 ○六年、令於國子監博士等官、或附近教官內、選有學行者一員、專在駙馬府教習經書、禮部以時稽校。
教有成效、奏薦擢用。
尋題準、陞授禮部主事職銜教習 ○八年題準、公侯伯等爵、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但年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開送禮部、轉送本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家講讀。
仍每十日赴營觀操 ○十五年奏準、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管事、并駙馬年二十五歲以下者、俱遵照舊規、送監讀書習禮 ○三十八年奏準、襲封衍聖公年少未學、照公侯伯例、送監讀書習禮 ○萬曆二年奏準、五軍都督府、將見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應襲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監習學、不許隱匿。
違者參究。
仍行吏兵二部知會、於襲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監、方準承襲。
其襲後、但年三十以下者、仍送回本監肄業。
應任用者、兵部查其習學有無進益、方行推任。
遇有冊封差遣、亦照舊規、查其曾經在監習禮者、方許差用。
其送監習學者、除赴京營操演外、餘日俱要赴監讀書觀禮。
本監堂上官、用心教習、務臻成效。
但有不行赴監、及縱肆自恣者、參治。
如果在監日久、學業有成者、亦聽本監官酌量出學待用。
若仍願在監者、聽令照舊肄業、本監官吏加優異、仍報部紀錄以示激勸 南京國子監 建置見前。
事規與國子監同者、不更載 凡本監博士等官。
嘉靖十四年題準、吏部酌量年資才識、具奏行取、考選科道等官 凡後湖查冊監生。
正德十二年奏準、三箇月滿日準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別衙門歷事湊補、完日上選 ○嘉靖二年奏準、後湖查冊監生、實取三百五十名 凡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官生。
洪武永樂宣德間、俱入監讀書、賜冬夏衣、鈔被靴襪、及從人衣服。
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名、俱入監 凡膳夫。
宣德三年奏準、額設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撥補。
後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雇役銀十兩 ○嘉靖十年奏準、膳夫銀兩、以十分為率。
九分、按季均散師生。
一分、備朔朢香燭、及各堂心紅筆墨紙劄等項公用 ○十四年奏準、於見在膳夫內、撥十名充廟戶 翰林院 南京翰林院
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給事中、公同監官揀選。
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殘疾鄙陋、不堪教養任用者、皆罷為民。
仍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巡視 ○正統七年、免揀選 ○成化二年令、兩京監生、禮部都察院堂上官、公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選。
其老疾鄙陋、不堪作養者給與冠帶、原籍閒住 ○五年、仍免揀選 ○嘉靖六年令、見在肄業監生、有年老願告冠帶榮身者、聽禁令景泰二年令法司。
凡監生詞訟不預已、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成化六年令、放回監生、凡遇迎接詔敕、拜賀 聖節等儀、務服本等衣服、隨班行禮。
不許戴大帽、繫鸞帶、及輒入公門囑託、或往他處邀求 ○弘治十二年、申明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
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
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嘉靖八年奏準、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
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
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十五年奏準、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文書到日為始。
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
如違限半年者、準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
若有違至半年、并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準入試。
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
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
如有違限、照例送問。
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 ○又奏準、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十九年奏準、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
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二十四年題準、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
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
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
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萬曆元年奏準、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
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準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膳夫【廟戶等役附】 洪武十三年、令兵部於皂隸內、歲撥三十五名充膳夫廚子 ○二十七年定、膳夫一百二十名、以法司犯笞杖者應充。
內一百名、給飲饌灑掃等用。
二十名、栽種菜蔬等用 ○永樂二年奏準、北京國子監膳夫、以北京刑部因人撥充。
每監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
廟戶、菜戶、門子、就於膳夫內撥用。
廚子二名、於順天府撥用、按季更替。
後膳夫、以順天保定永平河間四府民僉充一百名。
法司囚徒、發充一百五十名。
其廟夫十名、庫子一名、亦以四府民僉充。
鬥級不拘額數、亦以囚徒發充。
又刷印匠四名、大興宛平二縣均撥 ○正統二年令、膳夫以糧僉充者、準諸司皂隸例、一年一換。
以事發充者、不得用竊盜剌字之徒 ○弘治十四年奏準、博士等官、每員給膳夫一名跟用。
其餘膳夫雇役銀兩、本監明立文簿、委官收庫、以備公用。
年終、扣算支銷存留數目、呈堂立案 ○嘉靖六年奏準、膳夫銀兩、照椒油等例、師生隨數分給勳戚習學 洪武五年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監讀書 ○成化十年令、公侯伯并駙馬初襲授者、送監讀書習禮。
祭酒一依學規教之。
其不能背書、及懶惰不律者、奏聞 ○十一年令、公侯伯初襲、并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俱送監 ○弘治七年奏準、公侯伯駙馬下子孫、聽從專官教誨、立定起上工程、置立文簿、每間月引赴本監考校 ○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事任、年三十以下者、照例送監讀書 ○六年、令於國子監博士等官、或附近教官內、選有學行者一員、專在駙馬府教習經書、禮部以時稽校。
教有成效、奏薦擢用。
尋題準、陞授禮部主事職銜教習 ○八年題準、公侯伯等爵、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但年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開送禮部、轉送本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家講讀。
仍每十日赴營觀操 ○十五年奏準、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管事、并駙馬年二十五歲以下者、俱遵照舊規、送監讀書習禮 ○三十八年奏準、襲封衍聖公年少未學、照公侯伯例、送監讀書習禮 ○萬曆二年奏準、五軍都督府、將見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應襲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監習學、不許隱匿。
違者參究。
仍行吏兵二部知會、於襲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監、方準承襲。
其襲後、但年三十以下者、仍送回本監肄業。
應任用者、兵部查其習學有無進益、方行推任。
遇有冊封差遣、亦照舊規、查其曾經在監習禮者、方許差用。
其送監習學者、除赴京營操演外、餘日俱要赴監讀書觀禮。
本監堂上官、用心教習、務臻成效。
但有不行赴監、及縱肆自恣者、參治。
如果在監日久、學業有成者、亦聽本監官酌量出學待用。
若仍願在監者、聽令照舊肄業、本監官吏加優異、仍報部紀錄以示激勸 南京國子監 建置見前。
事規與國子監同者、不更載 凡本監博士等官。
嘉靖十四年題準、吏部酌量年資才識、具奏行取、考選科道等官 凡後湖查冊監生。
正德十二年奏準、三箇月滿日準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別衙門歷事湊補、完日上選 ○嘉靖二年奏準、後湖查冊監生、實取三百五十名 凡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官生。
洪武永樂宣德間、俱入監讀書、賜冬夏衣、鈔被靴襪、及從人衣服。
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名、俱入監 凡膳夫。
宣德三年奏準、額設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撥補。
後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雇役銀十兩 ○嘉靖十年奏準、膳夫銀兩、以十分為率。
九分、按季均散師生。
一分、備朔朢香燭、及各堂心紅筆墨紙劄等項公用 ○十四年奏準、於見在膳夫內、撥十名充廟戶 翰林院 南京翰林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