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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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物、及抄沒之贓、亦進
內府收貯。
亦間有送戶部工部者。
事例詳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應有追到贓物、彼處官司、用印鈐封、批差長解人、管解到部。
照依地方發下該部承行、仍照來文內開到金銀鈔貫(土商)疋紬絹等項數目、案呈刑部、具手本差官齎赴內府、關領進物勘合回部、照數填寫明白。
又具長單一樣二紙、編寫字號、用使半印勘合、堂上官押字用印、對查無差。
將前項贓物、原封不動、就原差解人、同將勘合長單進赴內府該庫。
各門守衛官並門吏、各於長單書名畫字、用訖照進關防、放進到庫。
庫官眼同長解人、拆開原封、照依原進數目、檢閘無欠、交收入庫、將勘合並長單一紙、本庫收留存照。
外有長單一紙、本庫官吏、出給實收、押字用印、交付原解人收齎。
仍於各門打訖照出關防、回部附卷。
仍將長解原批上、批寫解到金銀鈔貫等項贓物、已於某年月日、進赴內府某庫納訖、某部批迴、原解人將批文齎回該衙門備照。
其刑部問擬犯人、除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歛求索、係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贓、並還物主外。
餘有接受枉法、不枉法、彼此俱罪之贓、並應合抄劄犯人家財、俱各見數、責付庫子收領下庫、聽候類解。
取訖領狀附卷。
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庫子將收過各部一應贓物、備細開寫、自某年某月某日為始、至某年某月終、收到某部某部追抄犯人某人等名下金銀鈔貫(土商)疋等項若幹。
開呈湖廣部。
照數案呈本部。
關給勘合、出具長單、如前進納。
湖廣部照依批迴、移付各部知會。
各部又於原卷查照相同、然後附卷備照 ○二十八年、令各部將原收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解到贓銀等項、自行送進 內府該庫交收 ○永樂二年、令各司按季通付湖廣司類進 ○三年、令各處官司解到並追收銀兩、俱各行取銀匠、辯驗成色、會官煎銷潔淨。
其鈔貫(土商)疋衣服等項、亦各行取鋪戶檢驗堪中、進納 ○二十一年、令各處官司通查在庫贓銀、類解刑部轉送內承運庫交收 ○宣德四年、改送隨駕司禮監 ○十年、仍送承運庫 ○成化十三年令、法司贓罰金銀、俱要會官煎成足色、送庫交收其承行該吏、敢有增減成色、抵換侵欺者、查究治罪 ○弘治十年奏準、刑部贓罰銀兩、支與吏戶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買辦紙劄筆墨硃炭等項 ○十四年議準、囚犯贖罪鈔貫、俱折銀、或折銅錢、按季類送戶部 ○正德元年題準、贖罪鈔貫、折納銀錢、及變賣入官贓物銀兩、許支給刑部、並各衙門、每歲公用。
其贓銀仍煎銷解 內府收貯 ○二年題準、囚犯錢鈔、並入官贓銀、照舊類送該庫。
其一應入官絹布、衣服、器皿、牛馬、驢騾變賣銀兩、量準各衙門每歲筆紙墨炭等項公用支銷 ○十四年題準、本部見問徒杖、笞罪、無力折納工價銀兩、幹內以十分為率。
扣留七分修理衙門三分仍送工部、備各監局年例之用 ○又令刑部造囚飯煤價、運囚糧腳價、療囚病藥價、獄中燈油、修理獄具、俱許支入官贓物銀。
山東司辦理 ○嘉靖二年議準、刑部合用印色、原於順天府支給官錢買辦者、四川司支贓罰銀兩、自行買辦 ○六年議準、刑部例支與各衙門買辦紙劄筆墨硃炭等銀、先儘贓物變賣銀兩支給。
其不敷之數、將入官贓銀補支 ○七年議準、每年審錄重囚、合用刊刻招由、及紙劄筆墨等費、俱許於入官銀內支用。
事畢、將支過銀兩、並使過數目、呈繳查考 ○九年議準、法司收過錢鈔本色、依舊類進 內府天財庫。
其收贖鈔貫折銀、候年終、與贓罰銀兩、類進 內府承運庫交收 ○二十五年題準、每年 慶成筵宴、禮部該用進呈 禦覽圖本揭帖、中宮 東宮圖本揭帖、知會 內府、通行各該與宴衙門文移、刊給與宴官員名宴圖。
合用黃紅綾、及各項紙張筆墨刊刻闆木煙煤木炭等件物料、刊字裱褙刷印界畫等匠工食。
於刑部湖廣司支贓罰紙價銀二十二兩應用 ○又題準、原給吏戶禮兵工五部紙劄筆墨炭等項、改給與中前左右四軍都督府、及通政司支用
亦間有送戶部工部者。
事例詳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應有追到贓物、彼處官司、用印鈐封、批差長解人、管解到部。
照依地方發下該部承行、仍照來文內開到金銀鈔貫(土商)疋紬絹等項數目、案呈刑部、具手本差官齎赴內府、關領進物勘合回部、照數填寫明白。
又具長單一樣二紙、編寫字號、用使半印勘合、堂上官押字用印、對查無差。
將前項贓物、原封不動、就原差解人、同將勘合長單進赴內府該庫。
各門守衛官並門吏、各於長單書名畫字、用訖照進關防、放進到庫。
庫官眼同長解人、拆開原封、照依原進數目、檢閘無欠、交收入庫、將勘合並長單一紙、本庫收留存照。
外有長單一紙、本庫官吏、出給實收、押字用印、交付原解人收齎。
仍於各門打訖照出關防、回部附卷。
仍將長解原批上、批寫解到金銀鈔貫等項贓物、已於某年月日、進赴內府某庫納訖、某部批迴、原解人將批文齎回該衙門備照。
其刑部問擬犯人、除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歛求索、係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贓、並還物主外。
餘有接受枉法、不枉法、彼此俱罪之贓、並應合抄劄犯人家財、俱各見數、責付庫子收領下庫、聽候類解。
取訖領狀附卷。
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庫子將收過各部一應贓物、備細開寫、自某年某月某日為始、至某年某月終、收到某部某部追抄犯人某人等名下金銀鈔貫(土商)疋等項若幹。
開呈湖廣部。
照數案呈本部。
關給勘合、出具長單、如前進納。
湖廣部照依批迴、移付各部知會。
各部又於原卷查照相同、然後附卷備照 ○二十八年、令各部將原收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解到贓銀等項、自行送進 內府該庫交收 ○永樂二年、令各司按季通付湖廣司類進 ○三年、令各處官司解到並追收銀兩、俱各行取銀匠、辯驗成色、會官煎銷潔淨。
其鈔貫(土商)疋衣服等項、亦各行取鋪戶檢驗堪中、進納 ○二十一年、令各處官司通查在庫贓銀、類解刑部轉送內承運庫交收 ○宣德四年、改送隨駕司禮監 ○十年、仍送承運庫 ○成化十三年令、法司贓罰金銀、俱要會官煎成足色、送庫交收其承行該吏、敢有增減成色、抵換侵欺者、查究治罪 ○弘治十年奏準、刑部贓罰銀兩、支與吏戶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買辦紙劄筆墨硃炭等項 ○十四年議準、囚犯贖罪鈔貫、俱折銀、或折銅錢、按季類送戶部 ○正德元年題準、贖罪鈔貫、折納銀錢、及變賣入官贓物銀兩、許支給刑部、並各衙門、每歲公用。
其贓銀仍煎銷解 內府收貯 ○二年題準、囚犯錢鈔、並入官贓銀、照舊類送該庫。
其一應入官絹布、衣服、器皿、牛馬、驢騾變賣銀兩、量準各衙門每歲筆紙墨炭等項公用支銷 ○十四年題準、本部見問徒杖、笞罪、無力折納工價銀兩、幹內以十分為率。
扣留七分修理衙門三分仍送工部、備各監局年例之用 ○又令刑部造囚飯煤價、運囚糧腳價、療囚病藥價、獄中燈油、修理獄具、俱許支入官贓物銀。
山東司辦理 ○嘉靖二年議準、刑部合用印色、原於順天府支給官錢買辦者、四川司支贓罰銀兩、自行買辦 ○六年議準、刑部例支與各衙門買辦紙劄筆墨硃炭等銀、先儘贓物變賣銀兩支給。
其不敷之數、將入官贓銀補支 ○七年議準、每年審錄重囚、合用刊刻招由、及紙劄筆墨等費、俱許於入官銀內支用。
事畢、將支過銀兩、並使過數目、呈繳查考 ○九年議準、法司收過錢鈔本色、依舊類進 內府天財庫。
其收贖鈔貫折銀、候年終、與贓罰銀兩、類進 內府承運庫交收 ○二十五年題準、每年 慶成筵宴、禮部該用進呈 禦覽圖本揭帖、中宮 東宮圖本揭帖、知會 內府、通行各該與宴衙門文移、刊給與宴官員名宴圖。
合用黃紅綾、及各項紙張筆墨刊刻闆木煙煤木炭等件物料、刊字裱褙刷印界畫等匠工食。
於刑部湖廣司支贓罰紙價銀二十二兩應用 ○又題準、原給吏戶禮兵工五部紙劄筆墨炭等項、改給與中前左右四軍都督府、及通政司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