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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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視官奏聞 ○弘治間定、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禦史相視。

    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

    錦衣衛官不預。

    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禦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

    其奉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禦前復命 ○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

    取獲批單回照。

    行令順天府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作人等、跟隨相視。

    身屍責令土工領埋。

    其情輕囚犯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結狀繳報○嘉靖七年題準、重囚病故、例該斬首梟令者。

    凡遇不係行刑時月、及聖旦等節、祭祀齋戒日期、所司照常相埋。

    待過節開齋不忌奏刑之日補奏 ○十三年奏準、法司監候例該梟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及奉有特旨處決、俱照例梟首外。

    其餘時月、並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節等節、及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

    具本奏知 提牢 凡提牢、刑部每月劄委主事一員接管。

    先五日舊提牢官、將提牢須知、封送接管官看閱。

    至日將囚數、並一應煤米等項文簿、呈堂查驗、批發新提牢官管理。

    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稟堂外。

    餘日不得擅出。

    專一點視獄囚、關防□入、提督司獄司官吏、鈐轄獄卒、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獄具什物、查理病囚醫藥、禁革獄中一應弊端。

    每日仍會同巡風官點視封監。

    事例開後。

    其在外府州縣提牢事宜、亦附見焉 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

    輕重不許混雜。

    枷杻常須洗滌。

    蓆薦常須鋪置。

    冬設暖匣。

    夏備涼漿。

    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

    冬給綿衣一件。

    夜給燈油。

    病給醫藥。

    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公糧內支破。

    獄司預期申明關給、毋緻缺誤。

    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

    徒流鎖收。

    杖以下、散禁。

    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司獄官常切拘鈐獄卒、不得苦楚囚人。

    提牢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達上司究治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

    如本府不準、直申憲司。

    各衙門不許差占。

    府州縣牢獄、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

    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

    司獄官常切點視。

    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

    若獄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驗實給藥治療、除死罪枷杻外。

    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疏枷杻、令親人入視。

    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

    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見問囚人、設置司獄司監禁。

    每月山東司案呈、差委主事一員、躬親提調一應牢獄、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點本部囚數。

    應柙而柙、應枷杻而枷杻、應鎖鐐而鎖鐐、將監門牢固封鎖。

    其總提牢官、將鎖匙拘收、督令司獄、輪撥獄卒、直更提鈴。

    至天明、各提牢官、將監門鎖封看訖。

    令司獄於總提牢官處、關領鎖匙、眼同開鎖、照依各部取囚勘合內名數、點放出監。

    各該獄卒管押赴部、問畢、隨即押回收監。

    頃刻不得摘離左右。

    務要內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內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狀、以頓挫其頑心。

    又行提督司獄人等常加潔淨、不緻刑具顛倒。

    獄囚飯食、以時接遞、毋得作弊刁蹬。

    其有冤抑不伸、及淹禁日久、不與決者、提牢官審察明白、呈堂整治 ○永樂元年、按月劄委主事一員、提調牢獄。

    每日公同本部巡風官、點視封監。

    督令司獄人等、嚴謹巡守。

    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獄司、點付皂隸、押至該司、問畢、送監 凡獄囚衣糧。

    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正統十四年奏準、每囚仍日給米一升。

    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正德十四年題準、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

    獄中燈油銀三兩。

    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

    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

    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

    俱於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 ○嘉靖二年題準、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

    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充雇直。

    月給本部倉米七鬥、充飯食。

    六年滿日、送吏部奏授冠帶。

    術疏無行者、退出。

    其順天等府原撥送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準、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

    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

    如有支剩、準作下年之數。

    不足、再為收補。

    年終、收糧委官、造冊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襖綿褲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

    強盜、三合。

    獄卒二次造飯給散 獄具洪武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