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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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視官奏聞
○弘治間定、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禦史相視。
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
錦衣衛官不預。
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禦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
其奉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禦前復命 ○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
取獲批單回照。
行令順天府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作人等、跟隨相視。
身屍責令土工領埋。
其情輕囚犯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結狀繳報○嘉靖七年題準、重囚病故、例該斬首梟令者。
凡遇不係行刑時月、及聖旦等節、祭祀齋戒日期、所司照常相埋。
待過節開齋不忌奏刑之日補奏 ○十三年奏準、法司監候例該梟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及奉有特旨處決、俱照例梟首外。
其餘時月、並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節等節、及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
具本奏知 提牢 凡提牢、刑部每月劄委主事一員接管。
先五日舊提牢官、將提牢須知、封送接管官看閱。
至日將囚數、並一應煤米等項文簿、呈堂查驗、批發新提牢官管理。
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稟堂外。
餘日不得擅出。
專一點視獄囚、關防□入、提督司獄司官吏、鈐轄獄卒、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獄具什物、查理病囚醫藥、禁革獄中一應弊端。
每日仍會同巡風官點視封監。
事例開後。
其在外府州縣提牢事宜、亦附見焉 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
輕重不許混雜。
枷杻常須洗滌。
蓆薦常須鋪置。
冬設暖匣。
夏備涼漿。
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
冬給綿衣一件。
夜給燈油。
病給醫藥。
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公糧內支破。
獄司預期申明關給、毋緻缺誤。
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
徒流鎖收。
杖以下、散禁。
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司獄官常切拘鈐獄卒、不得苦楚囚人。
提牢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達上司究治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
如本府不準、直申憲司。
各衙門不許差占。
府州縣牢獄、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
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
司獄官常切點視。
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
若獄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驗實給藥治療、除死罪枷杻外。
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疏枷杻、令親人入視。
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
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見問囚人、設置司獄司監禁。
每月山東司案呈、差委主事一員、躬親提調一應牢獄、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點本部囚數。
應柙而柙、應枷杻而枷杻、應鎖鐐而鎖鐐、將監門牢固封鎖。
其總提牢官、將鎖匙拘收、督令司獄、輪撥獄卒、直更提鈴。
至天明、各提牢官、將監門鎖封看訖。
令司獄於總提牢官處、關領鎖匙、眼同開鎖、照依各部取囚勘合內名數、點放出監。
各該獄卒管押赴部、問畢、隨即押回收監。
頃刻不得摘離左右。
務要內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內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狀、以頓挫其頑心。
又行提督司獄人等常加潔淨、不緻刑具顛倒。
獄囚飯食、以時接遞、毋得作弊刁蹬。
其有冤抑不伸、及淹禁日久、不與決者、提牢官審察明白、呈堂整治 ○永樂元年、按月劄委主事一員、提調牢獄。
每日公同本部巡風官、點視封監。
督令司獄人等、嚴謹巡守。
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獄司、點付皂隸、押至該司、問畢、送監 凡獄囚衣糧。
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正統十四年奏準、每囚仍日給米一升。
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正德十四年題準、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
獄中燈油銀三兩。
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
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
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
俱於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 ○嘉靖二年題準、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
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充雇直。
月給本部倉米七鬥、充飯食。
六年滿日、送吏部奏授冠帶。
術疏無行者、退出。
其順天等府原撥送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準、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
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
如有支剩、準作下年之數。
不足、再為收補。
年終、收糧委官、造冊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襖綿褲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
強盜、三合。
獄卒二次造飯給散 獄具洪武二十
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
錦衣衛官不預。
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禦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
其奉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禦前復命 ○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
取獲批單回照。
行令順天府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作人等、跟隨相視。
身屍責令土工領埋。
其情輕囚犯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結狀繳報○嘉靖七年題準、重囚病故、例該斬首梟令者。
凡遇不係行刑時月、及聖旦等節、祭祀齋戒日期、所司照常相埋。
待過節開齋不忌奏刑之日補奏 ○十三年奏準、法司監候例該梟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及奉有特旨處決、俱照例梟首外。
其餘時月、並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節等節、及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
具本奏知 提牢 凡提牢、刑部每月劄委主事一員接管。
先五日舊提牢官、將提牢須知、封送接管官看閱。
至日將囚數、並一應煤米等項文簿、呈堂查驗、批發新提牢官管理。
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稟堂外。
餘日不得擅出。
專一點視獄囚、關防□入、提督司獄司官吏、鈐轄獄卒、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獄具什物、查理病囚醫藥、禁革獄中一應弊端。
每日仍會同巡風官點視封監。
事例開後。
其在外府州縣提牢事宜、亦附見焉 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
輕重不許混雜。
枷杻常須洗滌。
蓆薦常須鋪置。
冬設暖匣。
夏備涼漿。
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
冬給綿衣一件。
夜給燈油。
病給醫藥。
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公糧內支破。
獄司預期申明關給、毋緻缺誤。
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
徒流鎖收。
杖以下、散禁。
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司獄官常切拘鈐獄卒、不得苦楚囚人。
提牢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達上司究治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
如本府不準、直申憲司。
各衙門不許差占。
府州縣牢獄、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
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
司獄官常切點視。
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
若獄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驗實給藥治療、除死罪枷杻外。
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疏枷杻、令親人入視。
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
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見問囚人、設置司獄司監禁。
每月山東司案呈、差委主事一員、躬親提調一應牢獄、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點本部囚數。
應柙而柙、應枷杻而枷杻、應鎖鐐而鎖鐐、將監門牢固封鎖。
其總提牢官、將鎖匙拘收、督令司獄、輪撥獄卒、直更提鈴。
至天明、各提牢官、將監門鎖封看訖。
令司獄於總提牢官處、關領鎖匙、眼同開鎖、照依各部取囚勘合內名數、點放出監。
各該獄卒管押赴部、問畢、隨即押回收監。
頃刻不得摘離左右。
務要內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內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狀、以頓挫其頑心。
又行提督司獄人等常加潔淨、不緻刑具顛倒。
獄囚飯食、以時接遞、毋得作弊刁蹬。
其有冤抑不伸、及淹禁日久、不與決者、提牢官審察明白、呈堂整治 ○永樂元年、按月劄委主事一員、提調牢獄。
每日公同本部巡風官、點視封監。
督令司獄人等、嚴謹巡守。
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獄司、點付皂隸、押至該司、問畢、送監 凡獄囚衣糧。
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正統十四年奏準、每囚仍日給米一升。
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正德十四年題準、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
獄中燈油銀三兩。
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
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
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
俱於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 ○嘉靖二年題準、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
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充雇直。
月給本部倉米七鬥、充飯食。
六年滿日、送吏部奏授冠帶。
術疏無行者、退出。
其順天等府原撥送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準、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
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
如有支剩、準作下年之數。
不足、再為收補。
年終、收糧委官、造冊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襖綿褲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
強盜、三合。
獄卒二次造飯給散 獄具洪武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