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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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十三【工律】 營造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雇工錢、坐贓論 ○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者、笞五十。

    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以過失殺人論。

    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

    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禦用之物、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為罪。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參問降級。

    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一各處巡按禦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

    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

    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緻誤奏繳者、降一級。

    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帶造(土商)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已物料、輒於官局帶造(土商)疋者、杖六十。

    (土商)疋入官。

    工匠笞五十。

    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織造違禁龍鳳文(土商)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仗一百、(土商)疋入官 ○機戶、及桃花挽花工匠、同罪。

    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土商)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

    提調官吏、減一等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

    若因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

    若巳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坐有司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