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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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十二年、令京通二倉監督員外郎、每月弔取各倉收卷簿、查筭放支未盡糧米倉廒、盡數造冊送部、並內外總督衙門查照。

    戶部將冊劄委坐糧員外郎、挨次坐撥放支。

    坐盡倉廒、官攢起送。

    軍鬥回衛 ○十六年議準、京倉收受糧斛、照舊止令原委主事督收。

    不許提督太監違例攘收、納賄作弊 ○嘉靖八年議準、各處運糧官旗、納糧完日、交納楞木闆片、鋪墊倉廒、止令員外郎照樣收受。

    如糧米在某倉。

    闆木亦在某倉。

    務使京通二倉、事體歸一。

    收完、具數呈遞總督衙門查考。

    如有留難索要使用者、聽外總督及巡倉禦史參究拏問 ○九年題準、嘉靖八年取到兩淮餘鹽銀十萬兩、候秋成米價頗平、分投委官召買、運赴徐淮二倉交收。

    其嘉靖九年、十年、該銀二十萬兩、候前銀糴足、再行支取。

    相時買納、以便支運。

    如南北地方、時歲豐歉不一、通融本折、斟酌奏請○十一年題準、京倉各廒盤出附餘陳腐黑豆碗豆等項雜糧、內頗堪食用者、量給兩縣孤老。

    不堪食用者、送西苑水田培壅 ○二十七年議準、壩上鄭家莊等處各倉場子粒銀、以後不許內臣收掌。

    俱著巡青科道、驗發附近州縣收貯、聽候倉場修牆支用。

    若有餘積、亦聽科道具數、題發戶部、湊作馬匹草料 ○萬曆七年定、車戶車腳。

    在京東倉、每石給銀一分六釐。

    西倉、每石給銀二分一釐。

    通州西倉西門、南倉北門、每石銀一分一釐。

    西倉南北二門、南倉東門、每石銀一分。

    中倉三門、每石銀七釐 凡各倉禁例。

    宣德四年、榜諭各倉、凡收支糧草、官吏人等、有折收金銀、並攬納偷盜者、許諸人首告。

    或拏送法司。

    正犯處斬。

    仍追原物入官。

    家屬發邊遠充軍。

    首告者、賞鈔五十貫 ○七年、令法司犯贓徒流雜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編充通州各衛倉鬥級。

    如官攢軍鬥人等、有偷盜虛出等弊、許首告得實放免、仍賞鈔一千貫。

    若通同偷盜作弊者、加以重罪。

    逃走者、發口外充軍 ○正統七年、榜諭各衛差委監支官軍月糧頭目、不許擅立大小把總名色、及官攢人等通同作弊。

    違者、令巡倉禦史、並戶部管糧官拏問 ○景泰三年、令各倉官攢鬥級人等、不許勒要納戶分例、曬米地鋪、及關糧人擡斛等項錢物 ○四年、令各倉收糧官攢軍鬥、不許小腳人等奪攬挑擔。

    如納戶自願雇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許小腳二十名 ○天順元年、令在京各倉場、凡把持、誆騙、包攬、坑陷納戶、攬擾倉場之人、許人指實首告。

    連當房家小、發邊遠充軍 ○弘治十二年奏準、凡京倉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錢物、及別項求索。

    許被害之人、赴總督及巡倉官處陳告。

    就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

    軍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幹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嘉靖七年議準、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禦史、坐糧監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茶果等錢、各官攢鬥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難、聽各該官員、並緝事衙門訪拏送問枷號、照例發遣。

    幹礙職官、奏請處治 ○八年議準、各處運糧官旗、俱有欽定限期。

    江北到早。

    江南來遲。

    今後內總督、及內監督衙門、但遇運官違限、不許指稱修理公廨、鋪砌甬路、擅自科罰一磚一銀。

    違者、聽總督尚書、及巡倉禦史參奏 ○二十四年題準、今後倉場事務、緝事人役、俱要遵奉詔旨、不許擅自幹預。

    如有機密重情、亦要指有明証顯跡、毋得輒以空言刑逼招承。

    違者、聽巡倉禦史、及科道、舉劾究治 兩直隸府州縣都司衛倉 順天府 良鄉縣     豐濟倉 昌平州 居庸倉    黃花鎮倉 延慶倉    渤海倉 白羊倉    奠靖倉 鎮邊倉    廣濟倉 橫嶺倉 密雲縣 鎮邊城隆慶倉 墻子嶺廣盈倉 古北口倉   石匣倉 白馬關廣儲倉 曹家寨廣有倉 石塘嶺廣豐倉 大水谷廣積倉 涿州 常盈倉    陸樊倉 薊州 本州倉    三屯營倉【舊屬永平】 預備倉    五重安倉 洪山口倉   大安口倉 羅文谷倉   青山營倉 黃崖口倉   漢兒莊倉 太平寨倉 遵化縣 永盈倉    喜峰口倉 馬蘭谷倉 豐潤縣     豐盈倉 平谷縣 積留倉    將軍石營倉 豬圈頭營倉  熊兒谷倉 永平府 永豐倉    山海倉 界嶺口倉   劉家口倉 臺頭營倉   建昌營倉 黃土嶺倉   石門寨倉 燕河營倉 撫寧縣     撫寧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