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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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者、悉免追陪
凡蕃育署寄養鵝隻。
嘉靖三年議準、各牲戶不許通同寫字人役、私自發賣、虛報日月、騙取食料。
該寺置立簿籍、以領鵝之日為始、每隻日給食料六合、扣至一月而止、其鵝務足原定斤數、以備取用。
如過一月後、鵝瘦損不堪者、今其自備食料、再不支給。
失養損壞者、責其陪償 凡牧養栽種地。
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
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
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
雖 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
正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
遠者、并外府州縣果木、俱令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凡原撥、并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草場。
衙門公廨。
及住基等地。
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
會勘出侵占失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
四至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
宣德十年奏準、以荊府遺下空房一所、東安門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
弘治五年又奏準以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五城兵馬指揮司 國初置兵馬指揮使司。
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
後改兵馬指揮司、為正四品衙門。
設指揮使、副指揮、知事。
各門設兵馬。
洪武十年、定正六品衙門。
設指揮、副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
革知事。
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
惟中城止稱中兵馬指揮司。
俱添設吏目。
今每司設指揮一員、副指揮五員、吏目一員 凡弓兵。
每司額設八十名、一年更替。
從在外州縣僉解、兵部職方司分撥應役 凡各城坐鋪火夫。
除有例優免外、其餘俱要編當。
敢有投託 內府、及在外衙門差人、或給免帖、擅入各司、分付優免、聽該司連人呈送巡城禦史治罪。
其勇士等項正身、改調京衛充軍。
于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凡京城該管地方。
街道坍塌、溝渠壅塞、及皇城周圍坍損。
工部都水司行委分管填墊疏通 凡地方或有盜賊生發。
即督領弓兵火甲人等擒捕 凡官民房舍火起。
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 凡巡城禦史批發囚犯。
該司取供、送法司擬罪發落 凡刑部都察院照勘、提人、檢屍、追贓、分委該司承行 凡各司地方堆垛發賣食鹽。
戶部行該司官巡察有無文引、曾否掣割。
其有夾帶興販、及不由崇文門放入者、捕送治罪 凡軍民人等、在於街市毆、及姦淫賭博、撒潑搶奪、一應不務生理之徒。
俱許擒拏 凡地方軍匠人等。
舊例令各家俱於門前置粉壁一面、開寫本家籍貫人口、身役營生、并寫不敢窩藏逃軍逃匠囚徒盜賊等項。
以憑挨究 凡每月捉獲囚數。
各司官於禦前奏知、送科 凡夜巡。
各司每日輪官二員、赴尚寶司關領銅牌二面。
正德五年令、犯夜者、照舊例禁行時候、方許呵問擒拏、不得非時驚擾 凡光祿寺打掃。
各司每月輪三日、撥火夫三百名 凡駕詣 郊壇、及親王出府之國成婚、開設舉場、修設齋醮、發送宮人。
率領火甲供事 凡選 妃。
禮部儀制司行各司選報該管地方良家女子、送諸王館備選 凡各司官。
奉旨不許各衙門擅自拘辱。
及占用弓兵火甲。
亦不許 內府衙門、拘要打卯、挨捕逃匠。
嘉靖元年令、五城火甲人役打卯次數、照依弘治年間禁例行。
若有故違、及兵馬司官吏依阿聽從者、許巡城禦史指實參奏治罪 凡各司官員俸糧。
俱於兵部帶支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各司職掌巡捕、及街道溝渠囚犯等事。
皆與五城兵馬司同 僧錄司 南京僧錄司 道錄司 南京道錄司 神樂觀 南京神樂觀
嘉靖三年議準、各牲戶不許通同寫字人役、私自發賣、虛報日月、騙取食料。
該寺置立簿籍、以領鵝之日為始、每隻日給食料六合、扣至一月而止、其鵝務足原定斤數、以備取用。
如過一月後、鵝瘦損不堪者、今其自備食料、再不支給。
失養損壞者、責其陪償 凡牧養栽種地。
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
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
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
雖 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
正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
遠者、并外府州縣果木、俱令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凡原撥、并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草場。
衙門公廨。
及住基等地。
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
會勘出侵占失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
四至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
宣德十年奏準、以荊府遺下空房一所、東安門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
弘治五年又奏準以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五城兵馬指揮司 國初置兵馬指揮使司。
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
後改兵馬指揮司、為正四品衙門。
設指揮使、副指揮、知事。
各門設兵馬。
洪武十年、定正六品衙門。
設指揮、副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
革知事。
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
惟中城止稱中兵馬指揮司。
俱添設吏目。
今每司設指揮一員、副指揮五員、吏目一員 凡弓兵。
每司額設八十名、一年更替。
從在外州縣僉解、兵部職方司分撥應役 凡各城坐鋪火夫。
除有例優免外、其餘俱要編當。
敢有投託 內府、及在外衙門差人、或給免帖、擅入各司、分付優免、聽該司連人呈送巡城禦史治罪。
其勇士等項正身、改調京衛充軍。
于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凡京城該管地方。
街道坍塌、溝渠壅塞、及皇城周圍坍損。
工部都水司行委分管填墊疏通 凡地方或有盜賊生發。
即督領弓兵火甲人等擒捕 凡官民房舍火起。
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 凡巡城禦史批發囚犯。
該司取供、送法司擬罪發落 凡刑部都察院照勘、提人、檢屍、追贓、分委該司承行 凡各司地方堆垛發賣食鹽。
戶部行該司官巡察有無文引、曾否掣割。
其有夾帶興販、及不由崇文門放入者、捕送治罪 凡軍民人等、在於街市毆、及姦淫賭博、撒潑搶奪、一應不務生理之徒。
俱許擒拏 凡地方軍匠人等。
舊例令各家俱於門前置粉壁一面、開寫本家籍貫人口、身役營生、并寫不敢窩藏逃軍逃匠囚徒盜賊等項。
以憑挨究 凡每月捉獲囚數。
各司官於禦前奏知、送科 凡夜巡。
各司每日輪官二員、赴尚寶司關領銅牌二面。
正德五年令、犯夜者、照舊例禁行時候、方許呵問擒拏、不得非時驚擾 凡光祿寺打掃。
各司每月輪三日、撥火夫三百名 凡駕詣 郊壇、及親王出府之國成婚、開設舉場、修設齋醮、發送宮人。
率領火甲供事 凡選 妃。
禮部儀制司行各司選報該管地方良家女子、送諸王館備選 凡各司官。
奉旨不許各衙門擅自拘辱。
及占用弓兵火甲。
亦不許 內府衙門、拘要打卯、挨捕逃匠。
嘉靖元年令、五城火甲人役打卯次數、照依弘治年間禁例行。
若有故違、及兵馬司官吏依阿聽從者、許巡城禦史指實參奏治罪 凡各司官員俸糧。
俱於兵部帶支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各司職掌巡捕、及街道溝渠囚犯等事。
皆與五城兵馬司同 僧錄司 南京僧錄司 道錄司 南京道錄司 神樂觀 南京神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