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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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準、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
如有豪強占種。
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
違者、從重問擬。
仍追花利 ○十二年、令各撫按官、清查邊江濱海草場、塗田、灘地、山場、湖蕩、蘆洲、沙洲、並寺觀田地等、被官豪大戶奪占者、不分新舊、入官變賣、積穀以備賑濟。
公文到日、限一月以裏、自首退出。
敢有執吝。
在京官員、並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參奏。
其餘徑自處治。
通行造冊奏繳 ○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
論畝收稅。
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
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
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 ○二十四年題準、各王府除 欽賜地土不動外。
其空閒官田、並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
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
還官給主。
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
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
撫按官將土司查究。
軍人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
田土價銀入官 ○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
但有置買民田者。
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裡甲項下。
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籍。
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
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
一本啟親王。
一留有司、以便稽查。
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編差。
違者、以投獻論 ○隆慶二年令、天下有王府去處。
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獻田宅。
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
有司驗契查實。
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
田宅入官。
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
中有宗室執留占吝。
就照民間編納差糧則例、儘數抵扣應得祿糧。
方行補給。
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治 ○萬曆十二年題準、昌平州地土。
除撥給 陵莊果園。
及勳戚莊田外。
其見係民間耕種者、永為州民恆產、不許勳戚奏討 給賜 凡各王府有莊田。
在京 王府有養贍及香火地。
公主郡主及夫人有賜地。
公侯伯有給爵、及護墳地。
又有給賜聖賢後裔、及安插夷官各不等。
有特賜者。
有世守者。
有退出者。
不能具載。
止載常行例於左 凡賜勳戚莊田。
成化六年題準、各王府及功臣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徵銀三分。
送赴本管州縣上納。
令各該人員關領。
不許自行收受 ○嘉靖七年題準、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
除額外多占、遵奉查給軍民。
其餘悉聽照舊管業。
今後應賞地土。
隨品級定制。
凡遠遺莊田。
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
至於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
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十年題準、勳戚莊田。
議定徵銀解部。
上地徵銀三分。
中地二分。
下地一分五釐。
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
過限三月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住俸。
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
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糧官住俸。
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
仍要填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十六年、敕差科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同巡按、查勘八府莊田。
但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
各依擬給主召佃。
管莊人員、盡數取回。
著管屯田僉事、兼帶督管。
該徵稅租、照依原定則例、折收銀錢。
原係 皇莊者、解部類進。
係 皇親者、赴部關領。
不許自行收受 ○二十九年、令凡公主國公下莊田。
世遠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
其餘七分、盡數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官莊備邊之需。
若爵級已革。
除補足宮莊額數外。
餘剩地畝、照例徵銀解部濟邊。
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備護墳香火之用。
其餘五分還官。
寺觀太監下、自買營造丘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
若至三頃之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
每畝督辦納子粒三分、解部 ○隆慶二年題準、以後奏請莊田。
乞欽定數目撥給。
其年遠勳戚、行屯田禦史、查自封爵之日為始、傳派五世、親服已盡者、止留莊田百頃。
或枝派已絕。
並爵級已革。
盡行追奪還官 ○又題準、元勳後裔、傳派五世者、原議百頃之外、今再留一百頃。
如係勳戚相半者、再留五十頃 ○萬曆九年議準、勳戚莊田、五服遞減。
勳臣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
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
子為二世。
孫為三世。
曾孫為四世。
曾孫之子為五世。
以今見在官品為始。
以今見留地數為準。
係二世者、分為三次遞減。
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
至五世、止留一百頃為世業。
如正派已絕。
爵級已革。
不論地畝多寡。
止留地五頃。
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 ○又題準、勳戚莊田。
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
解部驗給。
如有縱容家人下鄉、占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
聽屯田禦史參究 凡賜聖賢後裔。
景泰二年、給還顏孟二廟祭田六十頃。
又增給田二十頃。
佃戶各十家 凡給賜夷官。
正統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
千戶一百二十畝。
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九年、令外夷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
都指揮二百畝。
指揮一百五十畝。
千戶衛鎮撫一百二十畝。
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又令迤北來降夷人。
每人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十二年、令西北歸附夷人、每人撥地八十畝、耕種自給 ○天順六年詔、以沙州衛、苦峪城西北地、阿千蔔刺、直至苦峪川邊地。
分給赤斤蒙古衛、永遠耕種 ○嘉靖十三年、令以肅州衛迤北空地、一十六頃五十畝、給寄住哈密都督(白匕)吉孛刺等耕種。
免其糧差 農桑 國初農桑之政。
勸課耕植、具有成法。
初皆責成有司。
歲久政弛。
乃稍添官專理。
其例具後凡課種。
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綿各半畝。
十畝以上者、倍之。
田多者、以是為差。
有司親臨督視。
惰者有罰。
不種桑者、使出絹一疋。
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疋。
不種木綿者、使出綿布一疋 ○洪武元年奏準、桑麻科徵之額。
麻每畝八兩。
木綿、每畝四兩。
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租 ○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諭農民、趁時種植。
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十八年議、農桑起科太重。
百姓艱難。
令今後以定數為額。
聽從種植。
不必起科 ○二十一年、令河南山東農民中、有等懶惰不肯勤務農業、朝廷已嘗差人督併耕種。
今出號令、此後止是各該裡分老人勤督。
每村置鼓一面。
凡遇農種時月。
五更擂鼓。
眾人聞鼓下田。
該管老人點閘。
若有懶惰不下田者、許老人責決。
務要嚴切。
督併見丁著業。
毋容惰夫遊食。
若是老人不肯勤督。
農民窮窘為非。
犯法到官。
本鄉老人有罪 ○二十五年、令鳳陽、滁州、廬州、和州、每戶種桑二百株。
棗二百株。
柿二百株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
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
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疋。
所司差人類解到部。
劄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支用。
其樹株果價等項。
並皆照例徵收錢鈔。
除彼處存留支用外。
其餘錢鈔、一體類解戶部。
行移該庫交收。
仍將存用數目、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
本部查領附卷作數。
其進納絹疋錢鈔一節。
俱照依後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施行 ○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務要多栽桑棗。
每一裡、種二畝秧。
每一百戶內、共出人力挑運柴草燒地、耕過再燒。
耕燒三遍、下種。
待秧高三尺、然後分栽。
每五尺闊、一壟。
每一戶、初年二百株。
次年四百株。
三年六百株。
栽種過數目、造冊回奏。
違者、發雲南金齒充軍 【此條舊見工部今載此】 ○正統八年、令各處不出蠶絲處所、每絹一疋折銀五錢、解京支用凡設官勸農。
宣德二年、添設浙江錢塘、仁和、海寧、新城、昌化、嘉興、海鹽、崇德、八縣縣丞各一員、治農 ○成化元年、添設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參政各一員、所屬各府同知一員、職專提督人民栽種耕耘。
又預備倉糧糴買勸借 ○九年、添設蘇松常鎮湖五府通判、並所屬長洲等縣縣丞各一員、勸農 ○十年、添設山東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勸農 ○十一年、添設直隸祁、安、滄、冀、深、趙州、判官各一員、平谷、滿城、容城、完、雄、深、澤、束鹿、高陽、新安、河間、獻、阜城、肅寧、任丘、東光、故城、南皮、慶雲、真定、井陘、獲鹿、元氏、靈壽、稿城、欒城、無極、平山、阜平、南宮、新河、棗強、武邑、饒陽、安平、武強、柏鄉、隆平、高邑、臨城、贊皇、寧晉、衡水、沙河、南和、平鄉、廣宗、任、唐山、鉅鹿、內丘、永年、曲周、肥鄉、雞澤、廣平、邯鄲、成安、威、元城、大名、南樂、魏、清豐、內黃、濬、滑、長垣縣、主簿各一員、江西南昌、新建、豐城、進賢、建昌、臨川、崇仁、樂安、新喻、新淦、廬陵、吉水、永新、泰和、永豐、安福、新昌、鄱陽、樂平、餘幹縣、主簿各一員、湖廣、沔陽、荊門二州、判官各一員、黃岡、麻城、江陵、監利、棗陽、衡山、安仁、慈利縣、主簿各一員、河南、光州判官一員、尉氏、榮澤、商水、夏邑、新野、淅川、新安、西平、信陽、確山、新蔡、息縣、主簿各一員、應天府溧陽、溧水、二縣主簿各一員、俱勸農 ○十九年、添設山西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農務 ○二十一年、添設海泰二州判官各一員、鹽城、沐陽、贛榆縣、主簿各一員勸農 ○弘治十七年、裁革山東提督勸農參政 ○正德元年、裁革湖廣衡州府安仁縣勸農主簿 ○嘉靖六年詔、江南等處、各該撫按官、通行所屬府州縣。
原設有治農官處。
不許營幹別差。
責令著實修舉本等職業。
專一循行勸課。
原無官處、定委佐貳官一員帶管。
果有實效、具奏旌擢。
如或因循廢職。
作罷軟、罷黜 ○十二年議準、南直隸撫按官、於淮揚二府、定委佐貳官一員、帶管開墾荒田、招撫鹽徒歸農 ○十五年、添設直隸淮安府通判一員、治農、兼管水利 ○十八年、添設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員、住劄所屬烏鎮地方、分理詞訟。
追徵錢糧。
弭捕盜賊。
兼管治農、水利 ○二十三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治農。
並責令淮安徐州督農官、於各州縣鄉社、分設農耆等役、開治荒地、招撫逃民 災傷 國朝重恤民隱。
凡遇水旱災傷、則蠲免租稅、或遣官賑濟。
蝗蝻生發、則委官打捕。
皆有其法雲 凡報勘災傷。
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
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
有司極刑不饒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
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
仍申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
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徵稅糧數目、造冊繳報。
本部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永樂二十二年、令各
如有豪強占種。
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
違者、從重問擬。
仍追花利 ○十二年、令各撫按官、清查邊江濱海草場、塗田、灘地、山場、湖蕩、蘆洲、沙洲、並寺觀田地等、被官豪大戶奪占者、不分新舊、入官變賣、積穀以備賑濟。
公文到日、限一月以裏、自首退出。
敢有執吝。
在京官員、並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參奏。
其餘徑自處治。
通行造冊奏繳 ○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
論畝收稅。
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
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
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 ○二十四年題準、各王府除 欽賜地土不動外。
其空閒官田、並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
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
還官給主。
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
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
撫按官將土司查究。
軍人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
田土價銀入官 ○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
但有置買民田者。
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裡甲項下。
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籍。
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
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
一本啟親王。
一留有司、以便稽查。
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編差。
違者、以投獻論 ○隆慶二年令、天下有王府去處。
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獻田宅。
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
有司驗契查實。
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
田宅入官。
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
中有宗室執留占吝。
就照民間編納差糧則例、儘數抵扣應得祿糧。
方行補給。
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治 ○萬曆十二年題準、昌平州地土。
除撥給 陵莊果園。
及勳戚莊田外。
其見係民間耕種者、永為州民恆產、不許勳戚奏討 給賜 凡各王府有莊田。
在京 王府有養贍及香火地。
公主郡主及夫人有賜地。
公侯伯有給爵、及護墳地。
又有給賜聖賢後裔、及安插夷官各不等。
有特賜者。
有世守者。
有退出者。
不能具載。
止載常行例於左 凡賜勳戚莊田。
成化六年題準、各王府及功臣之家、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徵銀三分。
送赴本管州縣上納。
令各該人員關領。
不許自行收受 ○嘉靖七年題準、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
除額外多占、遵奉查給軍民。
其餘悉聽照舊管業。
今後應賞地土。
隨品級定制。
凡遠遺莊田。
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
至於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
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十年題準、勳戚莊田。
議定徵銀解部。
上地徵銀三分。
中地二分。
下地一分五釐。
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
過限三月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住俸。
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
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糧官住俸。
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
仍要填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十六年、敕差科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同巡按、查勘八府莊田。
但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
各依擬給主召佃。
管莊人員、盡數取回。
著管屯田僉事、兼帶督管。
該徵稅租、照依原定則例、折收銀錢。
原係 皇莊者、解部類進。
係 皇親者、赴部關領。
不許自行收受 ○二十九年、令凡公主國公下莊田。
世遠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
其餘七分、盡數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官莊備邊之需。
若爵級已革。
除補足宮莊額數外。
餘剩地畝、照例徵銀解部濟邊。
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備護墳香火之用。
其餘五分還官。
寺觀太監下、自買營造丘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
若至三頃之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
每畝督辦納子粒三分、解部 ○隆慶二年題準、以後奏請莊田。
乞欽定數目撥給。
其年遠勳戚、行屯田禦史、查自封爵之日為始、傳派五世、親服已盡者、止留莊田百頃。
或枝派已絕。
並爵級已革。
盡行追奪還官 ○又題準、元勳後裔、傳派五世者、原議百頃之外、今再留一百頃。
如係勳戚相半者、再留五十頃 ○萬曆九年議準、勳戚莊田、五服遞減。
勳臣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
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
子為二世。
孫為三世。
曾孫為四世。
曾孫之子為五世。
以今見在官品為始。
以今見留地數為準。
係二世者、分為三次遞減。
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
至五世、止留一百頃為世業。
如正派已絕。
爵級已革。
不論地畝多寡。
止留地五頃。
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 ○又題準、勳戚莊田。
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
解部驗給。
如有縱容家人下鄉、占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
聽屯田禦史參究 凡賜聖賢後裔。
景泰二年、給還顏孟二廟祭田六十頃。
又增給田二十頃。
佃戶各十家 凡給賜夷官。
正統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
千戶一百二十畝。
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九年、令外夷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
都指揮二百畝。
指揮一百五十畝。
千戶衛鎮撫一百二十畝。
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又令迤北來降夷人。
每人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十二年、令西北歸附夷人、每人撥地八十畝、耕種自給 ○天順六年詔、以沙州衛、苦峪城西北地、阿千蔔刺、直至苦峪川邊地。
分給赤斤蒙古衛、永遠耕種 ○嘉靖十三年、令以肅州衛迤北空地、一十六頃五十畝、給寄住哈密都督(白匕)吉孛刺等耕種。
免其糧差 農桑 國初農桑之政。
勸課耕植、具有成法。
初皆責成有司。
歲久政弛。
乃稍添官專理。
其例具後凡課種。
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綿各半畝。
十畝以上者、倍之。
田多者、以是為差。
有司親臨督視。
惰者有罰。
不種桑者、使出絹一疋。
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疋。
不種木綿者、使出綿布一疋 ○洪武元年奏準、桑麻科徵之額。
麻每畝八兩。
木綿、每畝四兩。
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租 ○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諭農民、趁時種植。
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十八年議、農桑起科太重。
百姓艱難。
令今後以定數為額。
聽從種植。
不必起科 ○二十一年、令河南山東農民中、有等懶惰不肯勤務農業、朝廷已嘗差人督併耕種。
今出號令、此後止是各該裡分老人勤督。
每村置鼓一面。
凡遇農種時月。
五更擂鼓。
眾人聞鼓下田。
該管老人點閘。
若有懶惰不下田者、許老人責決。
務要嚴切。
督併見丁著業。
毋容惰夫遊食。
若是老人不肯勤督。
農民窮窘為非。
犯法到官。
本鄉老人有罪 ○二十五年、令鳳陽、滁州、廬州、和州、每戶種桑二百株。
棗二百株。
柿二百株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
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
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疋。
所司差人類解到部。
劄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支用。
其樹株果價等項。
並皆照例徵收錢鈔。
除彼處存留支用外。
其餘錢鈔、一體類解戶部。
行移該庫交收。
仍將存用數目、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
本部查領附卷作數。
其進納絹疋錢鈔一節。
俱照依後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施行 ○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務要多栽桑棗。
每一裡、種二畝秧。
每一百戶內、共出人力挑運柴草燒地、耕過再燒。
耕燒三遍、下種。
待秧高三尺、然後分栽。
每五尺闊、一壟。
每一戶、初年二百株。
次年四百株。
三年六百株。
栽種過數目、造冊回奏。
違者、發雲南金齒充軍 【此條舊見工部今載此】 ○正統八年、令各處不出蠶絲處所、每絹一疋折銀五錢、解京支用凡設官勸農。
宣德二年、添設浙江錢塘、仁和、海寧、新城、昌化、嘉興、海鹽、崇德、八縣縣丞各一員、治農 ○成化元年、添設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參政各一員、所屬各府同知一員、職專提督人民栽種耕耘。
又預備倉糧糴買勸借 ○九年、添設蘇松常鎮湖五府通判、並所屬長洲等縣縣丞各一員、勸農 ○十年、添設山東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勸農 ○十一年、添設直隸祁、安、滄、冀、深、趙州、判官各一員、平谷、滿城、容城、完、雄、深、澤、束鹿、高陽、新安、河間、獻、阜城、肅寧、任丘、東光、故城、南皮、慶雲、真定、井陘、獲鹿、元氏、靈壽、稿城、欒城、無極、平山、阜平、南宮、新河、棗強、武邑、饒陽、安平、武強、柏鄉、隆平、高邑、臨城、贊皇、寧晉、衡水、沙河、南和、平鄉、廣宗、任、唐山、鉅鹿、內丘、永年、曲周、肥鄉、雞澤、廣平、邯鄲、成安、威、元城、大名、南樂、魏、清豐、內黃、濬、滑、長垣縣、主簿各一員、江西南昌、新建、豐城、進賢、建昌、臨川、崇仁、樂安、新喻、新淦、廬陵、吉水、永新、泰和、永豐、安福、新昌、鄱陽、樂平、餘幹縣、主簿各一員、湖廣、沔陽、荊門二州、判官各一員、黃岡、麻城、江陵、監利、棗陽、衡山、安仁、慈利縣、主簿各一員、河南、光州判官一員、尉氏、榮澤、商水、夏邑、新野、淅川、新安、西平、信陽、確山、新蔡、息縣、主簿各一員、應天府溧陽、溧水、二縣主簿各一員、俱勸農 ○十九年、添設山西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農務 ○二十一年、添設海泰二州判官各一員、鹽城、沐陽、贛榆縣、主簿各一員勸農 ○弘治十七年、裁革山東提督勸農參政 ○正德元年、裁革湖廣衡州府安仁縣勸農主簿 ○嘉靖六年詔、江南等處、各該撫按官、通行所屬府州縣。
原設有治農官處。
不許營幹別差。
責令著實修舉本等職業。
專一循行勸課。
原無官處、定委佐貳官一員帶管。
果有實效、具奏旌擢。
如或因循廢職。
作罷軟、罷黜 ○十二年議準、南直隸撫按官、於淮揚二府、定委佐貳官一員、帶管開墾荒田、招撫鹽徒歸農 ○十五年、添設直隸淮安府通判一員、治農、兼管水利 ○十八年、添設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員、住劄所屬烏鎮地方、分理詞訟。
追徵錢糧。
弭捕盜賊。
兼管治農、水利 ○二十三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治農。
並責令淮安徐州督農官、於各州縣鄉社、分設農耆等役、開治荒地、招撫逃民 災傷 國朝重恤民隱。
凡遇水旱災傷、則蠲免租稅、或遣官賑濟。
蝗蝻生發、則委官打捕。
皆有其法雲 凡報勘災傷。
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
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
有司極刑不饒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
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
仍申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
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徵稅糧數目、造冊繳報。
本部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永樂二十二年、令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