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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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
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國家考課之法。
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
六年再考。
九年通考黜陟。
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遺意。
京官故皆試職。
一年考覈實授。
一考對品調用。
外官給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職。
後多不行。
以國初典制、略附見焉 考覈一 官員 京官 凡京官考覈。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試職一年。
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
不堪用者降黜、量才錄用。
其在任未經考覈試職官、遇有調除、仍於本衙門及別衙門本等職事內用、通理月日。
降除及對品改除者、止理見任月日。
俱候一年、照例考覈。
或有為事釋免、再任除授者、試職、照例考覈 ○近例、惟試禦史、一年考覈實授試中書舍人、三年考覈實授。
主事署郎中員外郎、六年考覈實授。
員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覈實授【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滿。
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給由。
不考覈。
不拘員數、引至禦前、奏請復職 ○洪武間定、四品以上官員、九年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永樂元年奏準、太僕寺、光祿寺、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
照例不考 ○五年奏準、詹事府六品以上官。
照太常寺等官例、亦不考。
候九年、奏請黜陟 ○隆慶元年議準、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
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類引、另本具奏○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舊規行 ○十三年題準、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歷給由、不許通理。
若自行陳請、得旨改調者、仍許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賜羊酒鈔錠。
尚書、都禦史六年考滿、加太子少保。
九年、加太子太保。
吏部尚書、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內閣三六九年考滿、應陞官秩、取自上裁。
其一品九年考滿、或賜宴、或賜敕獎勵、及誥命廕子等項。
俱出 特恩。
或奉旨查例議擬奏請凡督撫官考滿。
三年六年滿日、移咨到部、具奏復職。
仍行本官知會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宣大、薊遼、保定、山、陝、延、寧、甘肅各邊巡撫、係僉都禦史、三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
再考、陞侍郎、加從二品俸。
係副都禦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品俸級服色。
再考、陞部院正官、即與二品應得誥命。
其以侍郎、及右都禦史、或尚書總督、三年考滿者、侍郎陞右都禦史。
右都禦史陞尚書。
尚書量加宮保。
再考、各於前官上遞陞一等、即給與應得誥命。
俱要實歷邊俸、及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
轉行兵部、查無地方失事、或雖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準題請。
其有未及考滿、別以軍功蒙恩者、不在此限。
有考滿而各項 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四十三年議準、僉都三年廕子。
副都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贈。
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經賞賚者、臨時酌擬、上請定奪。
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較之七邊不同、止與題請陞職。
以上 恩典、雖曾以別項軍功、蒙恩相等者、亦準重加。
其歷俸月日、中間如帶有別俸通理者、必須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題請 ○隆慶五年題準、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撫回部院、某處督撫、陞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實歷。
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筭。
若已陞調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準實歷。
離任之後、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該陞級者、止許開具應陞緣由、以俟朝廷裁予。
毋得輒自定擬職任 凡在京各衙門屬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
五軍都督府、各衛軍職文官。
應天府首領官。
并所屬上元、江寧二縣官。
俱從本衙門正官考覈 ○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
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
歷任三年、聽於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覈明白、開寫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送監察禦史考覈。
本部覆考。
其在京軍職文官、俱從監察禦史考覈。
各以九年通考 ○弘治元年、令各衙門屬官考滿。
堂上官出與考語、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
如原來考語得當、續出考語不嫌雷同。
不當、聽覆考官從公考覈。
平常者、引奏復職。
有贓者、罷黜為民。
其有前考平常、後能懲艾。
勉於為善者、亦宜書稱。
前考稱職、後或放肆改節者、亦書平常、以憑黜陟 ○嘉靖二十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給由官員。
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覈、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封送本部、以憑覆考。
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
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緻是非顛倒、人心不服。
仍行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隆慶二年議準、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
仍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
其平常、與不稱職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旨罷斥 凡左右春坊、司經局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從本衙門、將本官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吏部考覈【不咨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語】 ○又定、東宮官、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凡科道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監察禦史、從都禦史考覈。
給事中、從都給事中考覈。
都給事中、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覈【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領官與禦史同】 ○又定、監察禦史、係耳目風紀之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正統二年奏準、給事中考滿、本科如無都給事中、許掌科給事中考覈 凡尚寶司、中書舍人考滿。
俱從本衙門、牒呈通政司、關順天府、呈部考覈。
不咨都察院 ○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寶司、中書舍人、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成化四年奏準、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
係進士舉人出身者、陞員外郎。
監生出身、陞主事。
乞恩報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嘉靖三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及文華武英兩殿辦事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
陞寺副、帶俸辦事 ○四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係 內閣廕官出身者、九年考滿。
陞禮部各司主事、照舊帶俸辦事 ○四十四年議準、中書舍人、係監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
陞光祿寺署正、帶俸辦事 ○萬曆元年題準、兩殿中書官、陞至正五品而止。
再有年勞、止許加陞服俸 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
宣德五年、令學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正德中、議準加俸凡欽天監、太醫院屬官、鴻臚寺通事官考滿。
俱從禮部考覈、咨送吏部 ○洪武四年奏準、欽天監、職司天文、不準考滿。
後俱照例考滿 ○二十六年定、太醫院欽天監官、不係常選。
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滿。
無相應員缺者、陞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于本衙門辦事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兩京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屬官、及譯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滿。
有應陞之缺者、照例陞職。
無應陞之缺、而原缺見在者、陞俸二級、仍以舊職辦事、原缺不補。
若係額外冗員、并無見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補者、照例撘選、不許牽合比例、添注帶俸。
若譯字通事、例難改選者、候挨次照缺陞補 ○二十二年題準、太醫院屬官、三六九年考滿。
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咨吏部。
違越者、禮部參究。
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後又題準、吏目九年考滿、應陞禦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陞補、方與題請。
其原係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凡行人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以一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稱職、不稱職、呈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
稱職者、于從九品內陞用不稱職者、于未入流品官內敘用。
有過、罰差一年。
其正官。
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覈 ○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呈送禮部、轉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
司副、與正 官同、止本部考覈、不咨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覈罰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應天府五品以下官、從都禦史考覈 ○近例、俱從本府正官考覈、呈部、咨都察院堂上官考覈。
咨回覈考 凡公差官員考滿。
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并河道、磚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禦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該衙門、將行過事蹟、并考語、咨部。
應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
具題就彼復職管事。
其巡按、審錄、并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 ○嘉靖四十五年議準、南直隸印馬、屯田禦史、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四川巡按禦史、不拘三六年、若滿期已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
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滿及期、遇有陞遷事故者。
俱許具由呈部。
在京者、聽都察院考覈。
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覈。
移咨吏部覆考具題、應得恩典、一體請給。
其餘各差禦史、仍照舊例、事完回京補考 ○隆慶五年題準、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滿、具由申部。
其餘省分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考 ○又題準、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準作實俸。
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
其未及送問者、正限之外、俱作虛曠。
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準實俸。
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不敘 ○萬曆五年、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復職 ○八年題準、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三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該部、咨送吏部類考。
行令就彼復職 凡兵馬司官考滿。
弘治三年題準、先赴兵部考覈、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
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國家考課之法。
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
六年再考。
九年通考黜陟。
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遺意。
京官故皆試職。
一年考覈實授。
一考對品調用。
外官給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職。
後多不行。
以國初典制、略附見焉 考覈一 官員 京官 凡京官考覈。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試職一年。
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
不堪用者降黜、量才錄用。
其在任未經考覈試職官、遇有調除、仍於本衙門及別衙門本等職事內用、通理月日。
降除及對品改除者、止理見任月日。
俱候一年、照例考覈。
或有為事釋免、再任除授者、試職、照例考覈 ○近例、惟試禦史、一年考覈實授試中書舍人、三年考覈實授。
主事署郎中員外郎、六年考覈實授。
員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覈實授【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滿。
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給由。
不考覈。
不拘員數、引至禦前、奏請復職 ○洪武間定、四品以上官員、九年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永樂元年奏準、太僕寺、光祿寺、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
照例不考 ○五年奏準、詹事府六品以上官。
照太常寺等官例、亦不考。
候九年、奏請黜陟 ○隆慶元年議準、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
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類引、另本具奏○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舊規行 ○十三年題準、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歷給由、不許通理。
若自行陳請、得旨改調者、仍許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賜羊酒鈔錠。
尚書、都禦史六年考滿、加太子少保。
九年、加太子太保。
吏部尚書、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內閣三六九年考滿、應陞官秩、取自上裁。
其一品九年考滿、或賜宴、或賜敕獎勵、及誥命廕子等項。
俱出 特恩。
或奉旨查例議擬奏請凡督撫官考滿。
三年六年滿日、移咨到部、具奏復職。
仍行本官知會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宣大、薊遼、保定、山、陝、延、寧、甘肅各邊巡撫、係僉都禦史、三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
再考、陞侍郎、加從二品俸。
係副都禦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品俸級服色。
再考、陞部院正官、即與二品應得誥命。
其以侍郎、及右都禦史、或尚書總督、三年考滿者、侍郎陞右都禦史。
右都禦史陞尚書。
尚書量加宮保。
再考、各於前官上遞陞一等、即給與應得誥命。
俱要實歷邊俸、及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
轉行兵部、查無地方失事、或雖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準題請。
其有未及考滿、別以軍功蒙恩者、不在此限。
有考滿而各項 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四十三年議準、僉都三年廕子。
副都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贈。
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經賞賚者、臨時酌擬、上請定奪。
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較之七邊不同、止與題請陞職。
以上 恩典、雖曾以別項軍功、蒙恩相等者、亦準重加。
其歷俸月日、中間如帶有別俸通理者、必須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題請 ○隆慶五年題準、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撫回部院、某處督撫、陞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實歷。
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筭。
若已陞調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準實歷。
離任之後、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該陞級者、止許開具應陞緣由、以俟朝廷裁予。
毋得輒自定擬職任 凡在京各衙門屬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
五軍都督府、各衛軍職文官。
應天府首領官。
并所屬上元、江寧二縣官。
俱從本衙門正官考覈 ○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
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
歷任三年、聽於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覈明白、開寫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送監察禦史考覈。
本部覆考。
其在京軍職文官、俱從監察禦史考覈。
各以九年通考 ○弘治元年、令各衙門屬官考滿。
堂上官出與考語、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
如原來考語得當、續出考語不嫌雷同。
不當、聽覆考官從公考覈。
平常者、引奏復職。
有贓者、罷黜為民。
其有前考平常、後能懲艾。
勉於為善者、亦宜書稱。
前考稱職、後或放肆改節者、亦書平常、以憑黜陟 ○嘉靖二十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給由官員。
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覈、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封送本部、以憑覆考。
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
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緻是非顛倒、人心不服。
仍行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隆慶二年議準、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
仍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
其平常、與不稱職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旨罷斥 凡左右春坊、司經局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從本衙門、將本官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吏部考覈【不咨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語】 ○又定、東宮官、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凡科道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監察禦史、從都禦史考覈。
給事中、從都給事中考覈。
都給事中、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覈【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領官與禦史同】 ○又定、監察禦史、係耳目風紀之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正統二年奏準、給事中考滿、本科如無都給事中、許掌科給事中考覈 凡尚寶司、中書舍人考滿。
俱從本衙門、牒呈通政司、關順天府、呈部考覈。
不咨都察院 ○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寶司、中書舍人、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成化四年奏準、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
係進士舉人出身者、陞員外郎。
監生出身、陞主事。
乞恩報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嘉靖三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及文華武英兩殿辦事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
陞寺副、帶俸辦事 ○四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係 內閣廕官出身者、九年考滿。
陞禮部各司主事、照舊帶俸辦事 ○四十四年議準、中書舍人、係監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
陞光祿寺署正、帶俸辦事 ○萬曆元年題準、兩殿中書官、陞至正五品而止。
再有年勞、止許加陞服俸 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
宣德五年、令學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
正德中、議準加俸凡欽天監、太醫院屬官、鴻臚寺通事官考滿。
俱從禮部考覈、咨送吏部 ○洪武四年奏準、欽天監、職司天文、不準考滿。
後俱照例考滿 ○二十六年定、太醫院欽天監官、不係常選。
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滿。
無相應員缺者、陞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于本衙門辦事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兩京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屬官、及譯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滿。
有應陞之缺者、照例陞職。
無應陞之缺、而原缺見在者、陞俸二級、仍以舊職辦事、原缺不補。
若係額外冗員、并無見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補者、照例撘選、不許牽合比例、添注帶俸。
若譯字通事、例難改選者、候挨次照缺陞補 ○二十二年題準、太醫院屬官、三六九年考滿。
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咨吏部。
違越者、禮部參究。
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後又題準、吏目九年考滿、應陞禦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陞補、方與題請。
其原係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凡行人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以一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稱職、不稱職、呈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
稱職者、于從九品內陞用不稱職者、于未入流品官內敘用。
有過、罰差一年。
其正官。
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并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覈 ○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呈送禮部、轉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
司副、與正 官同、止本部考覈、不咨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覈罰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滿。
洪武二十六年定、應天府五品以下官、從都禦史考覈 ○近例、俱從本府正官考覈、呈部、咨都察院堂上官考覈。
咨回覈考 凡公差官員考滿。
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并河道、磚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禦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該衙門、將行過事蹟、并考語、咨部。
應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
具題就彼復職管事。
其巡按、審錄、并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 ○嘉靖四十五年議準、南直隸印馬、屯田禦史、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四川巡按禦史、不拘三六年、若滿期已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
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滿及期、遇有陞遷事故者。
俱許具由呈部。
在京者、聽都察院考覈。
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覈。
移咨吏部覆考具題、應得恩典、一體請給。
其餘各差禦史、仍照舊例、事完回京補考 ○隆慶五年題準、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滿、具由申部。
其餘省分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考 ○又題準、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準作實俸。
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
其未及送問者、正限之外、俱作虛曠。
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準實俸。
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不敘 ○萬曆五年、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復職 ○八年題準、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三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該部、咨送吏部類考。
行令就彼復職 凡兵馬司官考滿。
弘治三年題準、先赴兵部考覈、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