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五

關燈
外。

    布按二司、鹽運司、知府、皆考過復除。

    知州、知縣、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過復除 凡告願遙授。

    成化十一年題準、監生不願出仕。

    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 ○正德九年奏準、依親聽選舉人監生、不願出仕者。

    許徑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給冠帶。

    年終造冊、并收原引繳部、奏授應得職銜、給與執照 ○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

    照依資格、授職閒住。

    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部 ○二十年題準、聽選人員、果係篤疾衰頹者、揀選題請、授以應得散官 ○二十三年題準、歲貢生員、年老不願出仕者。

    許授學正教諭職銜緻仕 ○隆慶二年議準、歲貢生員、已經廷試、不願出仕者。

    俱遙授訓導職銜 ○萬曆九年題準、撫按衙門、凡遇舉貢納粟取及之時、逐一選擇。

    但係老疾者、年終類奏、遙授一官凡告願降選。

    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從八品、告願從九品。

    司府倉大使雜職、告願長官司吏目者、聽○四十五年議準、監生吏員、加納京職者。

    監生查上選年月、吏員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經選過者、準其告降。

    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準 凡知印。

    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識字人材內取用 ○永樂十七年奏準、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

    三年滿日。

    考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

    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

    不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

    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用 凡承差。

    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于行人內用。

    起復者于知印內用。

    今不行】 凡入選禁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

    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

    事發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未曾除授者、發原籍、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為民 ○萬曆九年議準、今後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

    如隱匿起送、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

    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

    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 凡引選。

    先期將應選等官、考試已定、查審得實、具各官印子數進入。

    至日、早朝已畢、吏部官請旨選官。

     上退禦便座、奏選官總數畢、引官叩頭。

     駕回、印綬監出職銜印子、用各姓名上。

    對數相同、司禮監官持本入奏。

    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經禦覽發出、填榜、于午門東廊揭示畢、送吏科收貯 凡抄選。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府除授官員、令主事抄寫處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選。

    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門。

    外官關領劄付。

    其布政司正佐官員、關領照會、俱定限到任。

    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報立案、送司勳附黃。

    如遇特旨陞改降除官員、皆要具本覆奏附選、一體行移。

    其在外官員、赴任一千五百裡之外者、移咨兵 部、應付腳力【後惟雲南、貴州、許應付】 凡官員赴任憑限。

    弘治十三年奏準、除領敕人員、并京官陞除外。

    其餘若延緩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

    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違憑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雖有中途患帖、亦不準、問罪還職。

    違一年之上者、不許到任、起送吏部、革職為民 ○隆慶二年議準、今後推陞除補州縣正官、照依朝覲回任事例赴任。

    違限一月之上、問罪。

    兩月之上、送部別用。

    三月之上、罷職不敘。

    監司不舉者同罪 ○四年議準、將兩廣及各省水程、通行裁革 ○萬曆元年題準、今後赴任官員、止照憑內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舊例。

    有過違朱限者、照例查究 ○七年題準、今後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卿、少卿、府運州縣正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

    三月以上、送部別用。

    半年以上、罷職不敘。

    兩京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

    半年以上、降級別用。

    八箇月以上、罷職不敘 ○十年議準、各邊兵備、候代離任者、如憑限有違、撫按官將本官離任日期、具由送彼處撫按查豁 ○十二年、令衝要邊方兵備官、雖係降調、還聽候交代、不許擅離 【推陞】 舊制陞必滿考。

    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

    類推上一人。

    單推上二人。

    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廷推上二人。

    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

    皆請自上裁 凡尚書、侍郎、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卿缺。

    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廷推 ○嘉靖十年題準、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 簡用。

    遇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朝班以官為序 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禦史缺。

    會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

    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不會五府 ○萬曆五年題準、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凡巡撫都禦史缺。

    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 ○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推 ○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

    舊例吏部題推 ○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撫都禦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

    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從內閣推補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於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於言說者請用 ○近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身官揀選。

    本部定擬、具揭送司禮監定日引赴弘政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 ○萬曆十三年題準、通政有缺、以資深通參補。

    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

    由考選者、照舊奏事。

    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 ○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材陞擢、毋得偏抑 凡吏部科道官。

    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有缺、于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于給事中內、具奏陞用 ○隆慶四年議準、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禦史、應外補者、隨時推用外。

    其郎中、都給事中、年深禦史、察其才力政蹟、酌陞內外職任。

    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

    其南京科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蹟卓異者、一體陞轉京堂 ○六年議準、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

    年深大差禦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

    南京給事中、禦史、若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俸、內外一體陞轉。

    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 凡部寺屬官。

    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

    滿考後、奏請實授○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

    及五府經歷、陞郎中。

    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

    通政司知事、陞經歷。

    都察院檢校、陞照磨者。

    俱九年考滿實授○萬曆十一年題準、兩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