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賊盜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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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盡行入官將承追申報各官革職所欠贓銀米穀著落賠補督催等官照例議處內外承追督催武職俱照文職例議處再一應贓私察果家產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儻濫行著落親族追賠將承追官革職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申報取具甘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264.05
凡侵貪之案如該員身故審明實係侵盜庫帑圖飽私橐者即將伊子監追
264.06
監守盜倉庫錢糧除審非入己者各照那移本條律例定擬外其入己數在一百兩以下至四十兩者仍照本律問擬準徒五年其自一百兩以上至三百三十兩杖一百流二千裡至六百六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至一千兩杖一百流三千裡至一千兩以上者擬斬監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內全完死罪減二等發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減一等發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發配死罪人犯監禁堩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遠監禁全完者奏明請旨堩照二年全完減罪一等之例辦理至本犯身死實無家產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其完贓減免之犯如再犯贓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員犯侵盜者俱免刺字
264.07
經紀花戶並車戶船戶駕掌代役人等凡有監守之責竊盜漕倉糧米入己數滿六百石擬斬監候一百石擬絞監候六十石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二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裡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不及五石杖六十徒一年俱限四箇月勒追全完應斬候者減為附近充軍應絞候者減為杖一百流三千裡應軍流者減二等發落應徒者免罪不完再限四箇有勒追全完應斬候者減為邊遠充軍應絞候者減為近邊充軍軍流以下於原犯罪上減一等發落逾限不完徒罪及軍流罪即行發配死罪人犯計不完之數六百石者入於秋審情實辦理一百石以上及不及一百石者堩入於秋審緩決再限四箇月勒追限外不完永遠監禁全完者原擬斬候之犯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原擬絞候之犯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駕掌人等如有盜賣官船闆木者照盜賣漕糧例分別計贓治罪至押運漕糧官弁旗丁及各直省倉糧有犯監守自盜仍各照本律例問擬
『律』265.00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不係監守外皆是]盜倉庫[自倉庫盜出者坐]錢糧等物[發覺而]不得財杖六十[從減一等]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併贓同前]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銀糧物]三字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以上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年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年杖一百流二千裡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裡[雜犯三流總徒四年]
十兩絞[雜犯徒五年其監守直宿之人以不覺察科罪]
條例
265.01
盜竊漕運糧米數至一百石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百石以下即照盜倉庫錢糧一百兩以下例辦理
265.02
凡竊匪之徒穿穴壁封竊盜庫貯銀錢倉貯漕糧未經得財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依律減一等但經得財之首犯數至一百兩以上者擬絞監候其一百兩以下不分贓數多寡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者一兩至八十兩準徒五年八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裡九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九十五兩至一百兩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裡至竊盜餉鞘銀兩即照竊盜倉庫錢糧分別已未得財各按首從一例科罪
265.03
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釣搧偷竊倉米未經得贓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裡為從減一等俱免刺係旗人銷除旗檔其得贓至一百石以上者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一百石以下首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裡俱照例刺字旗人銷除旗檔其常人串通兵丁由城上釣搧偷竊倉米者罪亦如之如該班官員有故縱徇隱等事即照律與犯人同罪若止疏於查察及曠班不值者交部分別嚴加議處
265.04
除經紀花戶車戶人等監守自盜漕糧各照本例分別問擬外至並無監守之責有犯偷竊漕糧數至一百石以上俱照常人盜漕糧例擬絞監候秋審入於情實一百石以下於發極邊煙瘴軍罪上加等發遣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從犯堩於本罪上加一等其非轉運京通漕米及各直省倉糧被竊仍各照本例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