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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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民間之馬其盛可知。

    武帝輪台之悔,乃修馬複令。

    唐玄宗開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馬者,州縣皆先以郵遞、軍旅之役,定戶複緣以升之。

    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馬,故騎射之士減曩時。

    自今諸州民,勿限有無蔭,能家畜十馬以下,免帖驿郵遞,征行定戶無以馬為赀。

    ”古之人君,其欲民之有馬如此。

    惟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實錄》言: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禁民不得私畜故也。

    漢文、景時,闾裡有馬成群,民有即國家之有。

    其榜谕天下,聽軍民畜馬勿禁。

    ”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蕃息。

    ”此承元人禁馬之後,故有此谕。

    而洪熙元年正月辛巳,上申谕兵部,令民間畜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俾得以餘力養私馬。

    至宣德六年,有陝西安定衛土民王從義,畜馬蕃息,數以來獻。

    此則小為之而小效者也,然未及修漢唐複馬之令也。

     ○驿傳《續漢·輿服志》曰:“驿馬三十裡一置。

    ”《史記》:“田橫乘傳詣洛陽,未至三十裡,至屍鄉廄置”是也。

    唐制亦然,白居易詩:“從陝至東京,山低路漸平。

    風光四百裡,車馬十三程”是也。

    其行或一日而馳十驿,岑參詩:“一驿過一驿,驿騎如星流。

    平時發鹹陽,暮及隴山頭。

    ”韓愈詩:“銜命山東撫亂師,日馳三百自嫌遲”是也。

    又如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丙寅,安祿山反于範陽。

    壬申,聞于行在所,時上在華清宮,六日而達。

    至德二載九月癸卯,廣平王收西京。

    甲辰,捷書至行在,時上在鳳翔府,一日而達。

    而唐制,赦書日行五百裡,則又不止于十驿也。

    古人以置驿之多,故行速而馬不弊。

    後人以節費之說,曆次裁并,至有七八十裡而一驿者,馬倒官逃。

    職此之故,盍一考之前史乎? 古人以三十裡為一舍。

    《左傳》:“楚子入鄭,退三十裡而許之平。

    注以為“退一舍”。

    而《詩》言:“我服既成,于三十裡”《周禮·遺人》:“三十裡有宿,宿有路室。

    ”然則漢人之驿馬三十裡一置,有自來矣。

     國初,凡驿皆有倉。

    洪熙元年六月丙辰,河南新安知縣陶奏:“縣在山谷,土瘠民貧,遇歲不登,公私無措。

    惟南關驿有儲此一事,而當時儲畜之裕,法令之寬,賢尹益下之權,明主居高之聽,皆非後世之所能及矣。

    然則驿之有倉,不但以供賓客使臣,而亦所以待兇荒艱厄,實《周禮·遺人》之掌也。

    帖括後生,何足以知先王之政哉。

     今時十裡一鋪,設卒以遞公文。

     《孟子》所雲“置郵而傳命”,蓋古已有之。

    《史記》:“白起既行,出鹹陽西門十裡,至杜郵。

    ”《漢書·黃霸傳》注:“師古曰:郵亭書舍,謂傳送文書所止處。

    ” ○漕程《山堂考索》載:“唐漕制,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裡,步及驢五十裡,車三十裡。

    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裡,江四十裡,餘水四十五裡;空舟,溯河四十裡,江五十裡,餘水六十裡。

    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裡,江一百裡,餘水七十裡。

    轉運征斂送納皆準程節其遲速,其三峽、砥柱之類不拘此限。

    此法可以不盡人馬之力,而亦無逗留之患。

    今之過淮、過洪及回空之限,猶有此意,而其用車驢則必窮日之力而後止,以至于人畜兩弊,豈非後人之急迫日甚于前人也與,然其效可睹矣。

    ” ○行鹽松江李雯論“鹽之産于場,猶五谷之生于地,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

    ”又曰:“天下皆私鹽,則天下皆官鹽也。

    ”此論鑿鑿可行。

    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複海運,而引杜子美詩:“雲帆轉遼海。

    更稻來東吳”為證。

    餘于鹽法亦引子美詩雲:“蜀麻吳鹽自古通。

    ”又曰:“風煙渺吳蜀,舟楫通鹽麻。

    ”又曰:“蜀麻久不來,吳鹽擁荊門。

    ”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鹽地界,吳鹽安得至蜀哉!人人誦杜詩,而不知此故事。

    所雲“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者也。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遠費重。

    若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者,俱準鹽一引,引二百斤。

    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

    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充矣。

    ”從之。

    此中鹽之法所自始。

     唐劉晏為轉運使,專用榷鹽法充軍國之用。

    時自許、汝、鄭、鄧之西皆食河東池鹽,度支主之。

    汴、滑、唐、蔡之東皆食海鹽,晏主之。

    晏以為鹽吏多則州縣擾,故但于出鹽之鄉置鹽官,收鹽戶所煮之鹽,轉鬻于商人,任其所之。

    自餘州縣不複置官。

    其江嶺間去鹽鄉遠者,轉官鹽于彼貯之,或商絕鹽貴,則減價鬻之,謂之常平鹽。

    官獲其利,而民不乏鹽。

    始江淮鹽利不過四上萬缗,季年乃六百萬缗。

    由是國用充足,而民不困弊。

    今日鹽利之不可興,正以鹽吏之不可罷,讀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

     行鹽地分有遠近之不同,遠于官而近于私,則民不得不買私鹽。

    既買私鹽,則興販之徒必興,于是乎盜賊多而刑獄滋矣。

    《宋史》言江西之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産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恒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或至殺傷,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元末之張士誠,以鹽徒而盜據吳會。

    其小小興販,雖太平之世,未嘗絕也。

    餘少居昆山、常熟之間,為兩浙行鹽地,而民間多販淮鹽,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視官鹽為善。

    及遊大同,所食皆蕃鹽,堅緻精好。

    此地利之便,非國法之所能禁也。

    明知其不能禁,而設為巡捕之格,課以私鹽之獲,每季若幹,為一定之額,此掩耳盜鐘之政也。

     宋嘉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上書,請罷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

    仁宗從之。

    其诏書曰:“曆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複更制。

    ”以是雖當王安石之時,而于茶法未有所變,其說可通之于鹽課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