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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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本司,勒令監造!震竊謂此亭為焚人之親設也,人之焚其親,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
謹案,古者小斂、大斂以至殡葬,皆僻踴,為遷其親之屍而動之也,況可得而火之邪?舉其屍而界之火,慘虐之極,無複人道,雖量尤作五虐之法,商纣為炮烙之刑,皆施之于生前,未至戮之于死後也。
展禽謂夏父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煙徹于上,或者天實災之,然謂之殃,則兇可知也。
楚子期欲焚麇之師,子西戒不可,雖敵人之屍猶有所不忍也。
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于平莊之上,殆自古以來所無之事。
田單守即墨之孤邑,積五年,思出萬死一生之計以激其民,故襲用其毒,誤燕人掘齊墓,燒死人,齊人望之涕位,怒十倍,而齊破燕矣。
然則焚其先人之屍,為子孫者所痛憤,而不自愛其身,故田單思之五年,出此詭計以誤敵也。
尉倫在粵,聞漢掘燒其先人冢,陸賈明其不然,與之要約,亦曰:‘反則掘燒王先人冢耳。
’舉至不可聞之事以相恐,非忍為之也。
尹齊為淮揚都尉,所誅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屍,屍亡去歸葬,說者謂其屍飛去。
夫欲燒其屍,仇之深也;欲燒之而屍亡,是死而有靈,猶知燒之可畏也。
漢廣川王去淫虐無道,其姬昭信共殺幸姬王昭平、王地徐及從婢三人,後昭信病,夢昭平等,乃掘其屍,皆燒為灰,去與昭信旋亦誅死。
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亦遂誅滅。
東海王越亂晉,石勒剖其棺,焚其屍,曰:‘亂天下者,此人也,吾為天下報之!’夫越之惡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為此也。
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屍于瘗,焚其衣冠斬之,所焚猶衣冠耳。
惟蘇峻以反誅,焚其骨。
楊元感反,隋亦掘其父素冢,焚其骸骨,慘虐之門既開,因以施之極惡之人,然非治世法也。
隋為仁壽宮,役夫死道上,楊素焚之,上聞之,不悅。
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則痛莫甚于焚人者矣。
蔣元晖渎亂宮闱,朱全忠殺而焚之,一死不足以盡其罪也。
然殺之者常刑,焚之者非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況可施之父母骨肉乎!世之施此于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遺燼而棄之水,則宋誅太子劭、逆黨王鹦鹉、嚴道育,既焚而揚灰于河之故智也,慘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人為佛法,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
今之焚者戒火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孫邪?佛者外國之法,今吾所處中國邪?外國邪?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
今通濟寺僧焚人之親以罔利,傷風敗俗,莫此為甚。
天幸廢之,何可興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無知,念死者之何罪,備榜通濟寺,風雷已壞之,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
其于哀死慎終,實非小補。
然自宋以來,此風日盛,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燒,名日火葬,習以成俗。
謂宜每裡給空地若幹為義冢,以待貧民之葬,除其租稅。
而更為之嚴禁,焚其親者,以不孝罪之。
庶乎禮教可興,民俗可厚也。
”嗚呼!古人于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于火,故于重也埋之,于杖也斷而棄之,況敢焚及于屍柩乎?茶毗之教始于沙門,塞外之風被于華夏,辛有之适伊川,其亦預見之矣。
為國以禮,後王其念之哉! 宋以禮教立國,而不能革火葬之俗,于其亡也,乃有楊琏真伽之事。
漏澤園之設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法。
○期功喪去官古人于期功之喪,皆棄官持服。
《通典》:“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
”考之于書,如韋義以兄順喪去官,楊仁以兄喪去官,谯玄以弟服去官,戴封以伯父喪去官,馬融遭兄子喪自劾歸,陳以期喪去官,賈逵以祖父喪去官。
又《風俗通》雲:“範滂,父字叔矩,博士徵,以兄憂不行。
”《劉衡碑》雲:“為勃海王郎中令,以兄琅邪相憂,即日輕舉。
”《國令趙君碑》雲:“司徒楊公,避以兄憂,不至。
”則兄喪亦謂之憂也。
《曹全碑》雲:“遷右扶風槐裡令,遭同産弟優,棄官。
”則弟喪亦謂之憂也。
《度尚碑》雲:“除上虞長,以從父憂,去官。
”《楊著碑》雲:“高陽令,遭從兄沛相憂,笃義忘寵,飄然輕舉。
”則從父、從兄喪亦謂之憂也。
《陳重傳》雲:“舉尤異,當遷為會稽太守,遭姊憂去官。
”則姊喪亦謂之憂也。
《王純碑》雲:“拜郎,失妹甯歸,遂釋印绂。
”晉陶淵明作《歸去來辭》,自序曰:“尋程氏妹喪于武林,情在駿奔,自免去職。
”則已嫁之妹,猶去官以奔其喪也。
晉《嵇紹傳》:“拜徐州刺史,以長子喪去職。
”則子之喪亦可以去官也。
後漢末時,人多不行妻服。
荀爽引據大義,正之經典,雖不悉變,亦頗有改者。
晉泰始中,楊族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博士,韓光議以宜貶。
又言:天水大守王孔碩,舉楊少仲為孝廉,有期之喪而行,甚緻清議。
而潘嶽《悼亡詩》曰:“期月周,戚戚彌相愍。
”又曰:“投心遵朝命,揮涕強就車。
”是則期喪既周,然後就官之證。
今代之人躁于得官,輕于持服,令晉人見之,猶當恥與為伍,況三代聖賢之列乎!《晉書·傅鹹傳》“惠帝時,司隸荀恺從兄喪,自表赴哀。
诏聽之而未下,悄乃造太傅楊駿。
鹹奏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同堂亡隕,方在信宿。
聖恩矜憫,聽使臨喪,诏旨未下,辄行造谒,急谄媚之敬,無友于之情,宜加顯貶,以隆風教。
’”《張輔傳》:“梁州刺史楊欣有姊喪,未經旬,車騎長史韓預強聘其女為妻。
輔為中正,貶預,以清風俗。
”《劉魄傳》:“世子文學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顔含在叔父喪嫁女,隗并奏之。
廬江太守梁龛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丞相長史周顗等三十餘人同會。
魄奏曰:‘夫嫡妻長子,皆杖居廬,故周景王有三年之喪。
既除而宴,《春秋》猶譏。
況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肅喪紀之禮,請免龛官,削侯爵。
顗等知龛有喪,吉會非禮,宜各奪俸一月。
’從之。
”《謝安傳》:“期喪不廢樂,王但之以書喻之,不從。
衣冠效之,遂以成俗,世頗以此譏焉。
”當日期功之喪,朝廷猶以為重,是以上挂彈文,下幹鄉議。
其武安傳》:“丞相語灌夫曰:‘吾欲與仲孺過魏其侯,會仲孺有服。
”索隐曰:“服謂期功之服。
”是則漢時有服不預宴會之證。
們日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
未終喪,不預宴會。
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皇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唐時格令,未墜前經。
今則有說齊衰而入大夫之門,停殡宮而召親朋之會者,至乃泰踴方聞,衿ひ己飾,敗禮傷教,日異歲深,宜乎《闆蕩》之哀,甚于永嘉之世。
嗚呼!有人心者則宜于此焉變矣。
裴庭裕《東觀奏記》:“大中朝,有前鄉貢進士楊仁贍女弟出嫁前進士于環。
納函之日,有期喪,仁贍不易其日,憲司糾論,貶康州參軍,馳驿發遣。
”《冊府元龜》:“後唐明宗天成二年九月,敕原州司馬聶嶼,擢從班列,委佐親賢,不守條章,強買店宅。
細詢行止,頗駭聽聞。
喪妻未及于半年,别成姻媾;棄母動逾于千裡,不奉晨昏。
令本處賜死。
”唐季五代之時其法猶重。
《冊府元龜》:“唐薛膺為左補阙,弟齊臨陳,為飛矢所中,卒。
膺聞難,不及請告,馳馬以赴,與弟褒、庠處喪如禮。
膺去左補阙,庫去河南縣尉,直弘文館,與褒皆屏居外野,布中終喪。
蹈名教者推之。
” 《宋史》:“王岩叟為徑州推官,聞弟喪,棄官歸養。
”“呂祖儉監明州倉,将上,會兄祖謙卒。
部法:半年不上者為違年。
祖儉必欲終期喪,朝廷從之。
诏違年者以一年為限,自祖儉始。
”然史之所書亦寥寥矣。
漢人有以師喪去官者,如延笃、孔昱、劉焉,并見于史。
而苟淑之卒,李膺時為尚書,自表師喪,則朝廷固已許之矣。
其亦子貢築室于場,二三子群居則之遺意也與? ○缌喪不得赴舉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諸路貢舉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見于崇政殿,時稹冒缌喪赴舉,為同輩所訟。
上命典谒诘之,引服。
付禦史台劾問,殿三舉;同保人并贖金,殿一舉。
今制,非三年之喪皆得赴舉。
故士彌躁進,而風俗之厚不如昔人遠矣。
○喪娶《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币。
”《公羊傳》:“納币不書,此何以書?譏。
何譏爾?喪娶也。
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内不圖婚。
”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
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雲爾。
然則納市猶譏,而況于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
于志甯上疏言:“《禮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而嫁。
’鄭玄雲:‘有故,謂遭喪也。
’《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币,杜預雲:‘母喪未再期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
’此則史策具載,是非曆然,斷在聖情,不待問于臣下。
其有議者雲:準制公除之後,須并從吉。
此漢文創制其儀,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随例除,無宜情随例改。
心喪之内,方複成婚,非惟違于《禮經》,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美羲、
謹案,古者小斂、大斂以至殡葬,皆僻踴,為遷其親之屍而動之也,況可得而火之邪?舉其屍而界之火,慘虐之極,無複人道,雖量尤作五虐之法,商纣為炮烙之刑,皆施之于生前,未至戮之于死後也。
展禽謂夏父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煙徹于上,或者天實災之,然謂之殃,則兇可知也。
楚子期欲焚麇之師,子西戒不可,雖敵人之屍猶有所不忍也。
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于平莊之上,殆自古以來所無之事。
田單守即墨之孤邑,積五年,思出萬死一生之計以激其民,故襲用其毒,誤燕人掘齊墓,燒死人,齊人望之涕位,怒十倍,而齊破燕矣。
然則焚其先人之屍,為子孫者所痛憤,而不自愛其身,故田單思之五年,出此詭計以誤敵也。
尉倫在粵,聞漢掘燒其先人冢,陸賈明其不然,與之要約,亦曰:‘反則掘燒王先人冢耳。
’舉至不可聞之事以相恐,非忍為之也。
尹齊為淮揚都尉,所誅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屍,屍亡去歸葬,說者謂其屍飛去。
夫欲燒其屍,仇之深也;欲燒之而屍亡,是死而有靈,猶知燒之可畏也。
漢廣川王去淫虐無道,其姬昭信共殺幸姬王昭平、王地徐及從婢三人,後昭信病,夢昭平等,乃掘其屍,皆燒為灰,去與昭信旋亦誅死。
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亦遂誅滅。
東海王越亂晉,石勒剖其棺,焚其屍,曰:‘亂天下者,此人也,吾為天下報之!’夫越之惡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為此也。
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屍于瘗,焚其衣冠斬之,所焚猶衣冠耳。
惟蘇峻以反誅,焚其骨。
楊元感反,隋亦掘其父素冢,焚其骸骨,慘虐之門既開,因以施之極惡之人,然非治世法也。
隋為仁壽宮,役夫死道上,楊素焚之,上聞之,不悅。
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則痛莫甚于焚人者矣。
蔣元晖渎亂宮闱,朱全忠殺而焚之,一死不足以盡其罪也。
然殺之者常刑,焚之者非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況可施之父母骨肉乎!世之施此于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遺燼而棄之水,則宋誅太子劭、逆黨王鹦鹉、嚴道育,既焚而揚灰于河之故智也,慘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人為佛法,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
今之焚者戒火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孫邪?佛者外國之法,今吾所處中國邪?外國邪?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
今通濟寺僧焚人之親以罔利,傷風敗俗,莫此為甚。
天幸廢之,何可興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無知,念死者之何罪,備榜通濟寺,風雷已壞之,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
其于哀死慎終,實非小補。
然自宋以來,此風日盛,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燒,名日火葬,習以成俗。
謂宜每裡給空地若幹為義冢,以待貧民之葬,除其租稅。
而更為之嚴禁,焚其親者,以不孝罪之。
庶乎禮教可興,民俗可厚也。
”嗚呼!古人于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于火,故于重也埋之,于杖也斷而棄之,況敢焚及于屍柩乎?茶毗之教始于沙門,塞外之風被于華夏,辛有之适伊川,其亦預見之矣。
為國以禮,後王其念之哉! 宋以禮教立國,而不能革火葬之俗,于其亡也,乃有楊琏真伽之事。
漏澤園之設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法。
○期功喪去官古人于期功之喪,皆棄官持服。
《通典》:“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
”考之于書,如韋義以兄順喪去官,楊仁以兄喪去官,谯玄以弟服去官,戴封以伯父喪去官,馬融遭兄子喪自劾歸,陳以期喪去官,賈逵以祖父喪去官。
又《風俗通》雲:“範滂,父字叔矩,博士徵,以兄憂不行。
”《劉衡碑》雲:“為勃海王郎中令,以兄琅邪相憂,即日輕舉。
”《國令趙君碑》雲:“司徒楊公,避以兄憂,不至。
”則兄喪亦謂之憂也。
《曹全碑》雲:“遷右扶風槐裡令,遭同産弟優,棄官。
”則弟喪亦謂之憂也。
《度尚碑》雲:“除上虞長,以從父憂,去官。
”《楊著碑》雲:“高陽令,遭從兄沛相憂,笃義忘寵,飄然輕舉。
”則從父、從兄喪亦謂之憂也。
《陳重傳》雲:“舉尤異,當遷為會稽太守,遭姊憂去官。
”則姊喪亦謂之憂也。
《王純碑》雲:“拜郎,失妹甯歸,遂釋印绂。
”晉陶淵明作《歸去來辭》,自序曰:“尋程氏妹喪于武林,情在駿奔,自免去職。
”則已嫁之妹,猶去官以奔其喪也。
晉《嵇紹傳》:“拜徐州刺史,以長子喪去職。
”則子之喪亦可以去官也。
後漢末時,人多不行妻服。
荀爽引據大義,正之經典,雖不悉變,亦頗有改者。
晉泰始中,楊族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博士,韓光議以宜貶。
又言:天水大守王孔碩,舉楊少仲為孝廉,有期之喪而行,甚緻清議。
而潘嶽《悼亡詩》曰:“期月周,戚戚彌相愍。
”又曰:“投心遵朝命,揮涕強就車。
”是則期喪既周,然後就官之證。
今代之人躁于得官,輕于持服,令晉人見之,猶當恥與為伍,況三代聖賢之列乎!《晉書·傅鹹傳》“惠帝時,司隸荀恺從兄喪,自表赴哀。
诏聽之而未下,悄乃造太傅楊駿。
鹹奏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同堂亡隕,方在信宿。
聖恩矜憫,聽使臨喪,诏旨未下,辄行造谒,急谄媚之敬,無友于之情,宜加顯貶,以隆風教。
’”《張輔傳》:“梁州刺史楊欣有姊喪,未經旬,車騎長史韓預強聘其女為妻。
輔為中正,貶預,以清風俗。
”《劉魄傳》:“世子文學王籍之居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顔含在叔父喪嫁女,隗并奏之。
廬江太守梁龛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丞相長史周顗等三十餘人同會。
魄奏曰:‘夫嫡妻長子,皆杖居廬,故周景王有三年之喪。
既除而宴,《春秋》猶譏。
況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肅喪紀之禮,請免龛官,削侯爵。
顗等知龛有喪,吉會非禮,宜各奪俸一月。
’從之。
”《謝安傳》:“期喪不廢樂,王但之以書喻之,不從。
衣冠效之,遂以成俗,世頗以此譏焉。
”當日期功之喪,朝廷猶以為重,是以上挂彈文,下幹鄉議。
其武安傳》:“丞相語灌夫曰:‘吾欲與仲孺過魏其侯,會仲孺有服。
”索隐曰:“服謂期功之服。
”是則漢時有服不預宴會之證。
們日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
未終喪,不預宴會。
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皇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唐時格令,未墜前經。
今則有說齊衰而入大夫之門,停殡宮而召親朋之會者,至乃泰踴方聞,衿ひ己飾,敗禮傷教,日異歲深,宜乎《闆蕩》之哀,甚于永嘉之世。
嗚呼!有人心者則宜于此焉變矣。
裴庭裕《東觀奏記》:“大中朝,有前鄉貢進士楊仁贍女弟出嫁前進士于環。
納函之日,有期喪,仁贍不易其日,憲司糾論,貶康州參軍,馳驿發遣。
”《冊府元龜》:“後唐明宗天成二年九月,敕原州司馬聶嶼,擢從班列,委佐親賢,不守條章,強買店宅。
細詢行止,頗駭聽聞。
喪妻未及于半年,别成姻媾;棄母動逾于千裡,不奉晨昏。
令本處賜死。
”唐季五代之時其法猶重。
《冊府元龜》:“唐薛膺為左補阙,弟齊臨陳,為飛矢所中,卒。
膺聞難,不及請告,馳馬以赴,與弟褒、庠處喪如禮。
膺去左補阙,庫去河南縣尉,直弘文館,與褒皆屏居外野,布中終喪。
蹈名教者推之。
” 《宋史》:“王岩叟為徑州推官,聞弟喪,棄官歸養。
”“呂祖儉監明州倉,将上,會兄祖謙卒。
部法:半年不上者為違年。
祖儉必欲終期喪,朝廷從之。
诏違年者以一年為限,自祖儉始。
”然史之所書亦寥寥矣。
漢人有以師喪去官者,如延笃、孔昱、劉焉,并見于史。
而苟淑之卒,李膺時為尚書,自表師喪,則朝廷固已許之矣。
其亦子貢築室于場,二三子群居則之遺意也與? ○缌喪不得赴舉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諸路貢舉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見于崇政殿,時稹冒缌喪赴舉,為同輩所訟。
上命典谒诘之,引服。
付禦史台劾問,殿三舉;同保人并贖金,殿一舉。
今制,非三年之喪皆得赴舉。
故士彌躁進,而風俗之厚不如昔人遠矣。
○喪娶《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币。
”《公羊傳》:“納币不書,此何以書?譏。
何譏爾?喪娶也。
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内不圖婚。
”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
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雲爾。
然則納市猶譏,而況于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
于志甯上疏言:“《禮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而嫁。
’鄭玄雲:‘有故,謂遭喪也。
’《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币,杜預雲:‘母喪未再期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
’此則史策具載,是非曆然,斷在聖情,不待問于臣下。
其有議者雲:準制公除之後,須并從吉。
此漢文創制其儀,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随例除,無宜情随例改。
心喪之内,方複成婚,非惟違于《禮經》,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美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