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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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賦稅王士性《廣志繹》曰:“天下賦稅,有土地肥瘠不甚相遠,而征科乃至懸絕者。

    當是國初草草,未定畫一之制,而其後相沿不敢議耳。

    如真定之轄五州二十七縣,蘇州之轄一州七縣,無論所轄,即其廣輪之數,真定已當蘇之五,而蘇州糧二百三萬八千石,真定止一十萬六千石。

    然猶南北異也,若同一北方也,河間之繁富,二州十六縣;登州之貧寡,一州七縣,相去殆若莛楹,而河間糧止六萬一千,登州乃二十三萬六千。

    然猶進隸、山東異也,若在同省,漢中二州十四縣之殷庶,視臨洮二州三縣之沖疲,易知也,而漢中糧止三萬,臨洮乃四萬四千。

    然猶各道異也,若在同道,順慶不大于保甯,其轄二州八縣,均也,而順慶糧七萬五千,保甯止二萬。

    然猶兩郡異也,若在一邑,則同一西南充也,而負郭十裡,田以步計,賦以田起;二十裡外,則田以ㄌ量,不步矣;五十裡外,田以約計,不ㄌ矣。

    官賦無定數,私價亦無定估,何其懸絕也!惟是太平日久,累世相傳,民皆安之,以為固然,不自覺耳。

    夫王者制邑居民,則壤成賊,豈有大小輕重不同若此之甚哉。

    且以所轄州縣言之,真定三十二,西安三十六,開封、平陽各三十四,濟南三十,成都三十一,而松江、鎮江、太平止三縣,漢陽、興化止二縣,潼川之七縣,俨然一府也;而其小者或至于無縣可轄。

    且明初之制,多因元舊,平陽一路共領降州,殆據山西之半。

    至洪武二年,始以澤、潞、遼、沁四州直隸山西行省,而今尚有五州。

    若蒲州,自古别為一郡,屢次建言,皆為戶部所格。

    歸德一州,向屬開封,至嘉靖二十四年始分為府。

    天下初定,日不暇給,沿元之非,遂至二三百年。

    然則後之王者,審形勢以制統轄,度輻員以界郡縣,則土田以起征科,乃平天下之先務,不可以慮始之艱而廢萬年之利者矣。

     《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平陽府言:“所屬蒲、解二州,距府闊遠,乞以直隸山西行省為便。

    ”未許。

    至天啟四年,巡按山西李日宣,請以二州十縣分立河中府,治運城,以運使兼知府事,運同兼清軍,運副兼管糧,運叛兼理刑。

    事下戶部,戶部下山西,山西下河東,河東下平陽府議之,竟寝不行。

    此所謂欲制千金之裘,而與狐謀其皮也。

    且商、洛之于關内、陳、許之于大梁,德、棣之于濟南,颍、毫之于鳳陽,自古不相統屬。

    去府既遠,更添司道,于是有一府之地而四五其司道者,官愈多而民愈擾,職此之由矣。

    昔仲長統《昌言》謂:“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

    ”範晔《酷吏傳》亦言:“漢制宰守曠遠,戶口殷大。

    ”而《後漢·馬援傳》:“既平交恥,奏言:‘西于縣戶有三萬二千,遠界去庭千餘裡,請分為封溪、望海二縣。

    ’許之。

    ”《華陽國志》:“巴郡太守但望。

    上疏言:‘郡境南北四千,東西五千,屬縣十四,土界遐遠,令尉不能窮诘奸兇。

    時有賊發,督鄧追案,十日乃到,賊已遠逃,蹤迹絕滅。

    其有犯罪逮捕,證驗文書诘訊,從春至冬,不能究訖。

    繩憲未加,或遇德令。

    是以賊盜公行,奸宄不絕。

    太守行農桑,不到四縣;刺史行部,不到十縣。

    欲請分為二郡。

    ’其後遂為三巴。

    ”《水經注》:“山陰縣,漢會稽郡治也。

    永建中,陽羨周嘉上書,以縣遠,赴會稽至難,求得分置。

    遂以浙江西為吳,以東為會稽。

    ”此皆遠縣之害,已見于前事者也。

    《北齊書》:“赫連子悅除林慮守,世宗往晉陽,路由是郡,因問所不便。

    子悅答言:‘臨水、武安二縣,去郡遙遠,山嶺重疊,車步艱難。

    若東屬魏郡,則地平路近。

    ’世宗笑曰:“卿徒知便民,不覺損。

    ’子陪答以‘所言因民疾苦,不敢以私潤負心。

    ’”嗟乎,今之牧守,其能不徇于私而計民之便者,吾未見其人矣。

     ○屬縣自古郡縣之制,惟唐為得其中。

    今考《地理志》屬縣之數,京兆、河南二府各二十,河中、太原二府各十三,魏州十四,廣州十三,鎮州、桂州各十一,其他雖大,遠過十縣者。

    此其大小相維,多寡相等,均安之效不可見于前事乎?後代之王猶可取而鏡也。

    但其中一二縣之郡亦有可并。

    憲宗元和元年,割屬東川六州,制曰:“分疆設都,蓋資共理。

    形束壤制,亦在稍均。

    将懲難以銷萌,在立防而不紊。

    故賈生之議,以楚益梁;宋氏之規,割荊為郢。

    酌于前事,宜有變通。

    ”此雖一時之言,亦經邦制郡之長策也。

     ○州縣品秩漢時縣制,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唐則州有上、中、下三等,縣有京、畿、上、中、中下、下六等,品各有差。

    《太祖實錄》:“吳元年,定縣有上、中、下三等,稅糧十萬石已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縣丞從七品,主簿從八品;六萬石已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主簿從八品;三萬石已下為下縣,知縣正七品,丞薄如中縣之秩。

    ”“洪武六年八月壬辰,分天下下府為三等,糧二十萬石已上者為上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已下者為中府,秩正四品;十萬石已下者為下府,秩從四品。

    ”後乃一齊其品,而但立繁簡之目,才優者調繁,不及者調簡。

    古時列爵惟五之意,遂盡亡之矣。

    ◎府漢曰郡。

    唐曰州,州即郡也。

    惟建都之地乃曰府,唐初止京兆、河南二府;武後以并州為太原府;玄宗以薄州為河中府,益州為成都府;肅宗以岐州為鳳翔府,荊州為江陵府;德宗以梁州為興元府。

    惟興元以德宗行幸于此,其餘皆建都之地也。

    後梁以汴州為開封府,後唐以魏州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

    至宋,而大郡多升為府。

    王明清《揮麈錄》曰:“太祖皇帝以歸德軍節度使創業,升宋州為歸德府,後為應天府。

    太宗以晉王即位,升并州為太原府。

    真宗以壽王建儲,升壽州為春府。

    仁宗以升王建儲,升建業為江甯府。

    英宗以齊州防禦使入繼,以齊州為興德軍。

    神自颍王升儲,升汝陰。

    為順昌府。

    哲宗自延安郡王升儲,升延州為延安府。

    徽宗以端王即位,升羰州為肇慶府。

    欽宗自定王建儲,前已升定州為中山府。

    太上以康王中興,升唐州為德慶府。

    今上以建王建儲,升建安為建甯府。

    宣和元年六月,刑州民董世多進狀,以英宗嘗為钜鹿郡公;又知嶽州職勰進言,英宗嘗為嶽州防禦使,诏加讨論。

    時刑州巳升安國軍,遂以刑州為信德府,嶽州為嶽陽軍。

    是歲十月,又诏以列聖潛邸所領地,再加讨論。

    以真宗嘗為襄王,升襄州為襄陽府。

    仁宗嘗為慶國公,升慶國為慶陽府。

    英宗嘗為宜州刺史,以宜州為慶遠軍。

    神宗嘗為安州觀察使,以安州為德安府;又嘗為光國公,以光州為光山軍。

    哲宗嘗為東平軍節度使,以郓州為東平府;嘗為均國公,以均州為武當軍。

    徽宗嘗為甯國公,以甯州為興甯軍;又嘗為平江、鎮江軍節度使,并升為府。

    又以太宗嘗為睦州防禦使,升睦州為遂昌軍。

    今上即位之初,升隆興、甯國、常德諸府,皆以藩擁麾之地也。

    ”《玉照新志》曰:“徽宗嘗封遂甯郡王,升遂州為遂甯府;嘗封蜀國公,升蜀州為崇慶府。

    沿至于今,無郡不府。

    而狹小之處,如滁、和、澤、沁、郴、靖、邛、眉之類,猶以州名。

    又有隸府之州,特異其名,而親理民事與縣尹無别。

    ”縣之隸于州者,則既帶府名,又帶州名,而其實未嘗管攝于州,體統乖而名實淆矣。

    竊以為宜仍唐制,凡郡之連城數十者,析而二之三之,而以州統縣,惟京者乃稱府焉,豈不畫一而易遵乎? ○鄉亭之職《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

    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二百石。

    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三百石。

    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啬夫、遊徼。

    三老掌教化;夫職聽論,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

    縣大率方百裡,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

    皆秦制也。

    ”《高帝紀》:“二年二月,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為衆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徭戍。

    ”此其制不始于秦、漢也,自諸侯兼并之始,而管仲、敖、子産之倫,所以治其國者,莫不皆然。

    而《周禮·地官》自州長以下,有黨正、族師、闾胥、比長,自縣正以下有鄙師、ガ長、裡宰、鄰長,則三代明王之治亦不趙乎此也。

    夫惟于一鄉之中,官之備而法之祥,然後天下之治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

    至于今日,一切蕩然無有存者。

    且守令之不足任也,而多設之監司;監司之又不足任也,而重立之牧伯。

    積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無與分其職者。

    雖得公廉勤幹之吏,猶不能以為治,而況托之非人者乎!後魏太和中,給事中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一裡長,五裡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複一夫,裡長二,黨長三,所複複征戍,餘若民。

    三載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孝文從之,诏曰:“鄰裡鄉黨之制,所由來久。

    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斡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

    ”史言立法之初,多稱不便,及事既施行,計省昔十有餘倍,于是海内安之。

    後周蘇綽作六條,诏書曰:“非直州郡之官,皆須善人。

    愛至黨族、闾裡、正長之職,皆當審笃,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

    ”隋文帝師心變古,開皇十五年,始盡罷州郡鄉官。

    而唐柳宗元之言曰:“有裡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